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跑两会采访期间,听说在十届五次全国人大会议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党组书记张富生一人提交了三个建议,即:《关于我国应批准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建议》、《关于解决社保关系转移问题的建议》、《关于对中资方便旗船舶改挂五星旗实施弹性政策的建议》。于是,《企业文明》记者就此专程采访了张富生书记。
《企业文明》:您提出的三个建议,其中前两个建议是直接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的提案。建议提出的背景、动因、内容是什么?为什么提出?有什么特点、意义?
张富生书记:员工利益无小事。当头头的只有全心全意为员工着想,员工才能为企业出力,才能建设好一支稳定的员工队伍。尤其像我们这样流动性特别强的单位,更应该这样。有一句话说得好“没有海员的贡献,有一半的世界在受冻,另一半的世界在受饿”。海员是当今国际海运乃至经济发展的重要人力因素。提高海员待遇,解决海员的后顾之忧,海员才能安心工作。
《企业文明》:目前,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和员工现状如何?
张书记:我们中远集团是拥有和经营着600余艘现代化商船、3 500余万载重吨、年货运量超过3亿吨、近千家成员单位、8万余名员工,以航运和物流为主业的多元化经营的综合型跨国企业集团。不同于其它许多职业,海员的生产生活环境具有特殊性:他们工作流动、分散,要面临大风浪和海盗对生命的威胁;要适应高科技设备在船上应用和港口国、船东不断提出的更高要求;要常年生活在长一二百米、宽二三十米具有强磁场的狭小、颠簸震荡、昼夜噪音的船体内,处在信息闭塞、缺少陆地支援、缺少家庭亲情的环境中。海员的劳动关系也具有复杂性:他们要处理与企业的关系、与中介公司的关系、与国外船东、货主及船员的关系,还会面临不同民族、语言、文化、政治、法律等差异带来的困扰。有些问题不从根子上解决,那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解决不了实质问题,员工的积极性就得不到发挥,就有碍于海洋运输的发展壮大。这就是我提出《关于我国应批准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建议》的主要动因。
《企业文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是一个什么样的国际公约?
张书记:2006年2月,在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100多个国家的政府、工人、船东代表经过审议,以314票赞成、4票弃权、0票反对高票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部《公约》整合了国际劳工组织85年来制定的60多个现行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形成了一部框架明晰、内容全面的新的海事劳工公约,涵盖了海员就业条件、上船工作最低要求、船上设施、海员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该《公约》使全球海员劳动和社会保护有了统一的国际标准,成为继《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防止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国际公约》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之后的国际海运法律法规的第四大支柱,将对保护全球海员根本利益和促进国际海运业健康持续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企业文明》:《公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是什么?
张书记:在内容上,主要是: 一为“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包括了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与安置等方面内容。二为“就业条件”,包括就业协议、工资、工作和休息时间、年休假、遣返、船舶失事后对海员的赔偿、安全配员、海员职业和技能培训及就业机会等方面。三为“船上居住、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包括居住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四为“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护”,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健康保护和安全及防止事故、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社会保障和船东的责任等。五为“符合与执行”,包括船旗国的责任、港口国的责任和劳工提供国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公约》的特点鲜明:一是通过整合现行海事劳工法律文件中的核心标准和引入现有国际海事公约中的新因素,《公约》为现代海运业量身订制了一套统一的海事劳工国际标准,为全球海运业搭建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将更好地满足日益全球化的海运业的发展和海员社会保护的新要求。二是《公约》中强制性标准和建议性导则相结合的方式及等效符合原则的引用,在确保海员能够充分享有各项权利的同时,使成员国在国家层面上采取确切行动时具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避免给愿意提供体面工作条件的船东和政府加上过重的负担,从而保证了《公约》能够获得广泛批准。三是《公约》中建立了有效的检验和发证体系,对成员国履行《公约》的各项措施作出了具体要求,将能确保《公约》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实施和持续符合。
《企业文明》:我国政府批准实施《公约》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张书记:首先,《公约》的目的是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业的公平竞争,这与我国政府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是一致的。
其次,有利于健全保障机制,维护海员合法权益,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海运事业,从而稳定和发展海员队伍,保障我国海运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有利于促进海运发展,加快我国的船队建设,培养大批高素质船员。批准实施《公约》,有利于加强我国海运业的软环境建设,促进相关法规体系的健全,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为我国海运乃至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第四,有利于建立行业规范,优化海员劳工管理的体制和机制,规范海员劳务市场。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海员劳务外派发展,更好地利用国外的就业渠道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
第五,有利于促进三方协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公约》强调了政府、船东、海员三方协商在处理海事劳工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实施《公约》有助于强化我国三方的组织建设和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地位,构建起三方协商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对话,推进全行业的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从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企业文明》:对我国政府批准实施《公约》的建议有几项?什么内容?
张书记:《公约》是自1920年以来我国参与力度最大的一次,我国政府、海员与船东三方都参与了《公约》的研究制订工作,我国政府代表担任了《公约》研制工作的政府组主席,工会代表担任了海事劳工大会总务委员会的委员,在整个研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融入了我国的意图,为《公约》在我国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公约》的生效条件是在合计占世界船舶总吨位33%的至少30个成员国批准后12个月生效。目前已有部分国家批准了《公约》,从《公约》在劳工大会上高票通过的情况看,会有更多的国家相继批准《公约》,预计3年内《公约》就可能生效。而此《公约》与其它国际公约的区别在于具有强制性,一旦生效,无论船籍国是否批准《公约》,都要受到规范和制约,船舶都要接受港口国的检查,未达到公约要求的将被滞留。因此,如不批准《公约》,我们将会处于被动地位。
从我国海运业现状看,应该说与《公约》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如立法方面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但这是通过努力可以达到的,而且通过《公约》的实施,会促进这些问题更快地得到解决。实施《公约》也涉及到对各国政府、企业等方面的更多约束,需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投入。但从长远看,这个投入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促进行业发展的,是非常必要的。
《企业文明》:我国实施《公约》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由此,您积极建议全国人大尽早批准实施《公约》。那么,在此期间,集团公司与之相配合应着重做好哪些工作呢?
张书记:我想主要应做好四项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公约》研究工作。二是加快《海员法》立法步伐。三是建立由交通部代表政府、中国海员工会代表海员、中国船东协会代表雇主的三方协商机制,形成协商、对话与合作的平台,促使各方在履行《公约》等一些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四是规范海员劳务外派市场。
《企业文明》:您提出解决社保关系转移问题建议的初衷以及建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张书记:关于社保关系转移问题,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有多个文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劳动部在《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90号)中明确规定:
1.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3.在非户籍地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失业后,在实现再就业前,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异地实现再就业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接受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员工就业观念的转变以及企业改制、主辅分离工作的推进,跨地区、跨统筹范围的人员合理流动也逐年增加。虽然参保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办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国家还没有实现全国层面的保险统筹,实行的是地域性统筹,参保人在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进行转移,但不转移基金部分,也由于地区差别很大,社会关系转移划拨基金额度不合理等原因,特别是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制定对应政策,设置条件,限制异地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如:非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的,不接转社保关系;或给予办理接转但不予承认转移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或不允许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
上述种种情况,造成国家的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损害了参保人的利益,有的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不了手续,享受不到应有的养老待遇,造成生活没有经济来源,这些人又恰恰是失业多年的,也是为社会的发展作出过贡献的人员。同时,由于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移不畅,对企业参保人员流动造成了很大的阻力和困难,也造成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的存在。这不仅损害了参保人的利益,而且对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在群众中的形象带来影响,“社会保险有保障,在哪参保都一样”将会成为一句空话。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文件精神,我建议:
1.地方政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落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政策,切实解决社保关系转移难的问题。先易后难,先解决接收户籍所在地的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异地参保人员,即以户籍为条件,接收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2.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地区之间的协商,采用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基金同时转移的办法,以减轻转入地区的社保基金的支付压力。
3.切实解决参保人员由在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待遇,以解决目前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仍领不到养老待遇的这部分社保关系转移不了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问题。
(责任编辑:罗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