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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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当然包含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港澳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不能因为该群体人数较少,就忽略相关诉讼权利保障问题,每个个体的权利都应受到尊重。刑事诉讼法中对少数民族犯罪、外国人犯罪都有特别的规定,港澳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少数民族和外国人面临的问题,但法律并没有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实践中港澳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少数语言文字障碍、强制措施适用不当、域外证据认证难等问题,应在司法、立法方面实施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 诉讼权利 语言文字 强制措施 域外证据
  作者简介:陈东,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89-02
  研究港澳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需要先明确几个要点,否则相关研究可能陷入误区。一是保障诉讼权利不是要设立新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不能突破,研究港澳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并非要赋予相关人员法外之权, 而是依据特定对象的具体情况作出更有针对性的研判,发现并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二是坚持从实证出发更有利于了解真实的案件处理情况。选取江苏省2013年至2015年的34件港澳台人员犯罪案件作为研究样本(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分析特点,发现规律。三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港澳台人员犯罪与普通犯罪并无本质区别,在人群范围内必定会有一定比例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没必要带着有色眼镜看待这个现象。为了更有针对性,共性问题不再详述,主要从个性问题出发。
  一、案件样本分析
  江苏省经济活跃,与港澳台地区交流较多,尤其台资企业较多,也存在少量港澳台籍人员犯罪的情况。我们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到了34份台湾和香港籍人员犯罪案件的判决书(无澳门人员犯罪),对案件案由、案件发生地、侦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最终刑罚(主刑)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案件特点有:
  (一)涉及的罪名较为广泛
  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最多,有13件,占比为38.2%。这种现象并不特殊,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案件也占到较高的比例。除此之外,罪名涉及到侵犯人身权(4件,占比11.8%)、侵犯财产权(4件,占比11.8%)、破坏经济秩序(7件,占比20.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6件,占比17.6%)等类型。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破坏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占比较高,这与很多港澳台人员在大陆主要从事经济管理活动有关。
  (二)羁押型强制措施适用率较高
  从表格上粗略来看,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适用率较高,但需要注意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危险驾驶案件,危险驾驶案件最高法定刑仅为拘役六个月,而逮捕适用的条件就是可能判处有其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故危险驾驶案件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除去危险驾驶案件,剩余的21件案件中,仅有2件适用了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措施,羁押率高达90.5%。
  (三)案发地较为集中
  从地区分布看,有25件案件发生在苏南地区,占比为73.5%。从案发城市来看,有12件发生在县级市昆山市,占比为35.3%。这与台商、港商在江苏省的分布情况较为一致。
  二、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香港和澳门已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回归祖国。港澳台居民都是中国人,但因历史原因法律地位比较特别,港澳台并不在我国司法领域之内,文化传统也有其特殊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少数民族、外国人犯罪都有特别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司法实践中对少数民族、外国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也有具体的操作规定。但法律对港澳台人员犯罪还没有配套的规定。随着经济交流增加,人口流动频繁,港澳台籍人员来大陆人数将越来越多,相关诉讼权利保障的问题也值得注意。
  (一)诉讼中语言文字的问题
  港澳台与大陆同种同文,似乎并不存在语言文字的问题,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么简单。如香港人和澳门人说话使用粤语,虽然近年来普通话普及程度越来越高,但诉讼程序对语言理解和定义的准确性要求很高,一字之差,谬之千里。多数香港人、澳门人的普通话表达和理解水平恐怕还难以应付诉讼需要,但香港人、澳门人不是《刑事诉讼法》上的少数民族,也不是外国人,相关规定也无法适用。台湾人在语言方面基本没有障碍,但文字方面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台湾地区使用繁体字,而大陆使用简体字,刚刚接触可能还会有理解困难。
  (二)羁押措施适用率较高
  从前文的分析看,港澳台人员犯罪羁押适用率较高,这与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防止外来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逃跑的观念有关。逮捕强制措施的核心要件是存在“社会危险性”,而这种危险性应当是现实存在的。如企图逃跑的条件,应当以有相关证据和迹象为准,而不能仅仅依据主观判断。样本案件中,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全部有证据或迹象证明存在可能逃跑等社会危险性的存在疑问。
  (三)域外证据的取得与认可尚无明确规定
  域外证据是指来源于我国司法领域之外的证据材料,港澳台在我国司法领域之外,在这些地区取得的证据属于域外证据。举证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目前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搜集域外证据,司法机关如何认证都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多是产生于域外的电子数据。随着港澳台与大陆商业交流增加,经济犯罪中涉及的电子证据也越来越多,在刑事诉讼中如何适用也是争议较多的问题。由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针对域外证据认定方面的规定,法院实践中一般参照这些规定,但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尚未获得权威机关的认可。   三、保障港澳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对策
  港澳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数量并不多,但每个个体的权利都不容忽视,不能因为人数较少而不予关注,应针对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在司法、立法方面实施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
  (一)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语言文字的理解工作
  如前文所述,港澳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不属于少数民族、外国人(部分台湾人系少数民族,部分香港人永久居民具有外国国籍),那么就无法适用关于少数民族、外国人特别诉讼权利的规定。但不得不面对的是,部分港澳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然存在语言、文字认知方面的障碍,应当充分保障他们此方面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尽管这条规范的主要是规范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活动,但其精神可以扩大适用于港澳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依法、适当使用强制措施
  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前,我国在侦查阶段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主要为逮捕)适用率较高,2013年后羁押率有所下降。 从前文实证研究可以看到,除危险驾驶案(法定不适用逮捕措施)外,羁押率高达90.5%。因资料所限,对于个案我们无法做出准确判断,但从总体上看,为了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应谨慎、适当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对于没有证据或迹象表明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对于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实践中出现一些误区,一是任意扩大社会危险性范畴,《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况,并无兜底条款,也就是说不符合这五种情况的不能随意认定具有社会危险性。二是主观臆断社会危险性。如认为港澳台人员在本地无固定住所就构成“企图逃跑的”,这并无证据、现实依据,仅系主观判断。这两种错误的倾向应当摒弃。
  (三)探索域外证据的认证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港澳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形成于域外的证据材料,公安、司法机关应积极探索认证、采信的手段,以保障举证、辩护的权利。一是繁体字文件应当认可。不能仅以繁体字为由不予认可,文件真实性方面可以由当地公证机构证明。二是对于被告人、公诉人都认可的书证、鉴定意见等等文书材料,可以出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效率、降低举证难度等方面考虑,不再要求对这些文书材料进行公证。三是灵活适用各种核证手段。对于不涉及司法协助方面的情况,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核证,形成书面记录,或者录音。
  注释:
  据媒体报道,台湾演员柯震东在看守所期间“憋了四天不敢用蹲式马桶”,见搜狐新闻http://news.sohu.com/20141224/n407256364.shtml。显然警方不会因为台湾人身份单独给他使用坐式马桶的“特权”。
  郭烁.徘徊中前行:新刑诉法背景下的高羁押率分析.法学家.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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