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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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义上,网络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空间的对于人们具有一定经济利益的一切无形财产。狭义上,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当中,游戏玩家得以请求网络服务商予以支持实现其游戏功能的游戏装备、宠物及账户等无形财产。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法律纠纷,应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难题。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内扩充刑法与民法的调整能力,还是设定网络虚拟财产特别法专门对其保护,都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刑法保护
  由于现实生活当中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抢劫网路虚拟财产行为十分频繁,广东曾查获专门盗窃网络QQ的国内最大团伙,各地也相继发生抢劫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案件,因此网络虚拟财产迫切需要刑法的相关保护。
  1、健全刑事证据法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不包括电磁记录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电磁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仍有争议,从而给认定网络犯罪带来难度。建议通过立法形式确定电磁记录的法律证据地位。这样如果将电磁记录纳入到刑事证据的范围之内,那么对于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是非常有利的。
  2、在刑法中对网络游戏犯罪增设新的适合的罪名。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要求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行为以及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给予何种处罚,都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则。行为人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道德的行为是否应当给予刑罚处罚,只能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准,如果法律没有及时反映在具体的罪行规范上,则该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那么,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盗窃罪的对象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体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虚拟网络财产作为广义的无形财产的一种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并且对应特定的功。一旦被黑客窃取并非法占有,游戏者即失去对于虚拟财产的控制。他只有找其他游戏者购买,这对于耗费大量金钱和时间的网络游戏者显然构成损害。但目前法律制度下个人网络游戏ID中的电子数据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同时游戏者因为没有创造性劳动,其虚拟财产也无法按照智力劳动成果给予保护,这对于网络游戏的玩家来说显然不公平。因此对于在刑法中确立新的罪名来保护虚拟财产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一行为越来越具有现实价值和法理价值。结合目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损失以及造成损失的手段等等情况,借鉴台湾的有关立法,建议增加新的合适的罪名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刑法上进行保护。
  二、民法保护
  在调整网络游戏玩家与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关系,确定网络游戏玩家和网络服务商的不同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民法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民法的体系下,通过合同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关系中不同法律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予以相应的物权界定,这样无疑对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十分有益的。
  1、合同保护。由于网络服务商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属于无名合同,合同法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现今的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往往是由游戏运营商单方面拟订,存在一些霸王条款,再加上双方的信息和实力的不对称性,导致合同保护之路也充满了障碍。于是在合同保护当中,明确服务商和用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就是目前的当务之急。服务商是合同中服务的提供者,用户是服务的接受者。服务商的权利相对于用户而言是义务,而用户的权利则是服务商的义务。
  2、物权保护。我国新的《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从该条规定来看,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所调整的客体即是特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在此,物权法扩张了传统的物必有体的规定,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那么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有关做法将网路虚拟财产规定为动产作为物权的保护对象,这样网络虚拟财产就可以通过物权的机制得以受到保护。权利人可以通过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实现其财产价值。但是如前所述,网络虚拟财产毕竟不同于物权的客体—物,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是一种新型的无形财产。如果在物权法的机制当中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那么势必危及了物权法内在的法律和谐。
  3、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特别法。仅仅通过在刑法中补充或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或者在民法通则中通过司法解释财产”作扩大解释都是难以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虚拟财产的合同保护只是有利于解决网络服务商与网络用户之间的有关合同纠纷,不能实质的解决两者之间虚拟财产问题。网络服务商单方面的格式条款的存在也是实施过程当中的一个障碍。如果将网络虚拟财产笼统的将其纳入“其他合法财产”当中,也只是当前的权宜之举。如果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中的动产来保护,而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对此却没有相应的规定。那么,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就缺少了相应的法律依据,现在人们对于尽快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特别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4、建立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预防机制。如为每个游戏账号配备“密钥”。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就是运用了“密钥”技术,使用密码系统使电子签名无法仿冒,具备与个人签名相同的区别效果。借鉴“电子签名”技术。某些游戏运营商己经采用“及时密码生成设备”,该产品可随机生成一组密码,在玩家登陆游戏时输入该随机密码和游戏账号密码,才可安全登陆进入游戏。如建立网络游戏实名制,要求玩家玩游戏前要先登记真实身份,游戏厂家要使用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长时间玩网络游戏。还有如设立实时监控机制、建立虚拟财产交易的电子平台等。
  5、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管理语言保护机制。从技术角度而言,专门设计一种计算机数据语言用以对网路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是最根本的。英美学者由此提出了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管理语言保护机制。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对此可以进行借鉴。网络虚拟财产管理语言(VPML)的设计是通过运用网络安全机制记录与虚拟财产有关的重要事件来对虚拟财产提供有效的管理。网络虚拟财产管理语言核心模型有七部分构成契约、所有权、要约、事件、所有权交换、数字签名和密码技术。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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