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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事诉讼监督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对检察机关和办案人的激励约束制度缺乏等原因,该项职权履行的效率和质量均不够高。本文希望借鉴经济学、管理学的一些原理和手段,建立制度对检察机关和办案人进行激励约束,激发检察机关对这一的能动性,防止其滥用监督职权和不作为。其中建立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评价制度是实现激励约束效果的关键,也是对解决“如何监督监督者”这个命题所做的有益探索。通过严格依据职责和过错程度设计刑事诉讼监督评价制度,并将评价的结果直接纳入由法律规范的责任追究制度,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就能够更加有力地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检察机关的权威。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监督 检察机关 激励约束 评价制度
作者简介:张珩,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54
刑事诉讼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核心,本文所论述的刑事诉讼监督权,包括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监督权,其中侦查监督权包含刑事立案监督权。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未能在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既错失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机会,又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本文希望从激发检察机关和办案人的能动性、并防止其滥用职权和不作为的角度,设计对该项工作的评价制度,实现对检察机关和办案人的激励和约束,促使他们积极监督、理性监督,增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实效。
一、研究现状和写作目的
目前国内对诉讼监督评价制度的研究多数散见于有关刑事诉讼监督论文中的某些章节和段落,内容集中于对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缺乏诉讼监督评价机制的批评,例如缺少评价机制导致监督不力或流于形式等问题,系统性、理论性的研究和整体制度设计的相关文章较少。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总结前人关于这一制度的研究成果,结合经济学、管理学的一些原理和手段,阐明这一制度建立的意义在于对检察机关和办案人的激励约束,并在批评现行刑事诉讼监督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实际情况、有可操作性的诉讼监督评价制度,以此规范和促进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的定位,提高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有效性,重塑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基本价值取向,而司法权威对司法公正有能动性,有助于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
二、目前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较为薄弱的原因,除了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有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被监督对象态度消极等以外,还有检察机关和办案人自身的问题:
一是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干警对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监督工作作为主要职责之一,在办案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更加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识。
二是出于工作上的合作关系不愿意监督。有的干警担心开展立案监督会影响与公安、法院的关系及承办人之间的感情,影响今后在办案中的合作,不愿监督。尤其是对审判机关的监督,由于公诉人的多项工作和考核都受到法官判决的制约,公诉人对于审判人员明显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也往往不敢监督。
三是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的有些干警只注重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能力的培养,忽略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有的办案人看不到侦查和庭审活动中有哪些行为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不会监督;由于忽略培养这些能力,还有的干警担心自己判断错误,被监督对象不接受意见甚至激烈反对,办案人丢面子,不敢监督。
四是已有的监督手段在执行过程中效果不佳。在对已查清的问题的处理上,有时由于有人说情,就不予使用监督手段,而是口头警告下不为例,没有起到警示作用。纠正违法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对部分已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也多数仅限于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踉踪监督使其从根本上纠正违法行为,本来严肃的监督手段只成了一纸空文。
三、建立刑事诉讼监督评价制度的意义在于激励约束
(一)评价制度的目的在于对检察机关和办案人的激励约束
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效果,除了要改革立法、细化制度外,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评价制度,以督促检察机关和办案人能够严格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评价制度的本质是一种激励约束制度:激励检察机关和办案人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约束他们在诉讼监督程序中的滥用职权和不作为。激励制度的核心使命是把司法工作中最活跃的因素——办案人的能量最大限度的释放出来,约束制度的最重要意义则在于限制办案人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法律执行效果的行为。
(二)诉讼法意义上激励约束制度的概念
管理学中的激励约束制度是指通过满足对象的需要,激发或遏制对象的动机,从而使该对象朝着组织所希望的目标努力的制度;而经济学中的激励约束制度则是在人的理性假定基础上,基于委托代理的框架,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和严密的逻辑推理,求解出不同条件下的激励约束要求,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收益的同时实现委托人最大化的效益。 笔者未查到诉讼法学角度对激励约束制度的定义,但认为可以借鉴以上两个角度的定义。由于司法工作以公正合法为目标,且具有非市场性和国家强制性,诉讼监督的激励约束制度应与企业管理过程中所采用的激励约束制度有本质上的差别,但由于诉讼监督工作的执行者也是普通人,在工作中同样可能会从经济人、理性人的角度权衡利弊,他们同样面临各项考核,因此在手段和方法上可以借鉴管理学和经济学上较为成熟的经验。笔者认为,诉讼法意义上的激励约束制度就是基于法律规定下的司法机关和办案人的职责和权力,以實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为目标,根据司法机关及办案人自身和本职工作多方面的需要及顾虑,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使办案人出于个人执法业绩的考虑,来积极实现公平正义的终极法律目标,避免损害和纵容他人违背这一目标的一种方法。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实现这一激励约束制度的最重要方法就是建立办案人和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评价制度。通过这一制度,可以准确地衡量在一段时间内某个检察院或办案人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的成绩和不足。 四、刑事诉讼监督评价制度及刑事诉讼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地位
刑事诉讼监督评价制度的严肃性在于要将评价的结果直接纳入责任追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让刑事诉讼监督的评价真正起到“监督监督者”的作用。要把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监督的职责科学、权威地加以评估,首先需要把该项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度纳入法律调整。因为只有将其纳入法律调整,才能从实体和程序上规范刑事诉讼监督责任追究制度,例如明确责任追究的情形、追究责任的主体、衡量所要课以责任的标准、救济的途径等等;也只有将其纳入法律调整,才能以法律的权威保证刑事诉讼监督的评价制度收到实效。与责任追究制度密切联系的刑事诉讼监督评价制度需要作为检察系统内部的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定期依据这一制度对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办案人的工作作出评估,并将评估的结果与检察院的业绩、办案人的任免和待遇相联系,其中一些较为重要的、有具有稳定性的规定可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补充。
五、建立系统的刑事诉讼监督评价制度
(一)完善诉讼监督的错案和重大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对于错误逮捕、错误起诉、对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未提出抗诉等情况。制定科学的刑事诉讼监督评价制度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对错案形成的相关机关和各责任主体给予适当的否定性评价。因此,笔者认为,要完善此项制度,先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订一个合理划分错案和重大事件责任的标准,再根据这一标准制定出主要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追责方式。首先,根据检察机关规定办案制度,笔者认为,办案人应对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独立提出的处理意见负责;对于因受到其他责任人失误的误导而作出错误决定,且已经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注意义务的,不应追究其错案责任。其次,关于错案和重大事件的责任承担问题。这是落实错案追究的核心,也是最大的难点之一。现有的错案责任追究制中,对错案的责任承担规定很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错案造成结果的严重程度、责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对责任机关和责任人的评价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并设计被追责者排除自身责任的标准和检察系统内部申诉程序。例如在看守所中发生被羁押人员的伤亡事件,驻所检察室的干警是否要被追究责任,要视其是否有条件发现管理漏洞和事件的起因,以及发现之后是否在现有条件下做到积极履行职责而定。如果驻所检察人员缺乏发现问题的设备和技术条件,且在事件的全过程中完全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则不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二)对检察机关和办案人进行刑事诉讼监督评价的基础
评价制度以实现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检察机关和办案人的职责为基础。对办案人监督工作的评价要与其应当审查和监督的全部案件流程的违法情况相联系。即使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办案人对本应当审查出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汇报,导致该行为没有得到纠正,也应受到否定评价。例如法院对一名被告人判处高于法定额度的罚金刑,被告人自愿缴纳了罚金,公诉人在审查判决时未提出纠正意见,虽然这一违法行为涉及的所有主体都未提出异议,但高额罚金刑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侵害了被告人合法的财产权,应当予以纠正,公诉人在这一情况下也应当为诉讼监督的不作为承担否定的评价。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办案人勤勉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评价标准需要经过试点总结经验才能周详细致
评价制度的法制化必须经过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出于支持对刑事诉讼监督的探索,除明显违法、渎职、涉贿行为外,对办案人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的轻微过失,应予宽容。
(四)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评价的依据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评价要分别面向检察机关与办案个人,再将集体评价与各办案人的评价相结合。对检察机关的评价的重要部分是审查检察委员会相关决策的内容,并评估其执行效果。同时还要对检委会成员个人进行评价,只有如此,才能做到对同一检察机关中的各位成员都公平,才能促进每一位检委会委员在关键问题上独立发表意见。
(五)将刑事诉讼监督评价与检察机关、办案人的待遇紧密结合
评价是检察系统对检察机关、办案人一定期间工作的评判,需要上级检察机关和办案人所在检察院在进行考核和评价后依照规定酌情予以奖惩和对办案人进行任免,而且评价结果应当随着之后对本期间工作的贡献或失误的发现而进行修正。
六、建立刑事诉讼监督评价制度需要的配套措施
要建立科学严谨、有效运转的刑事诉讼监督评价制度,需要多项相关的制度、措施相配合,只有刑事诉讼监督机制整体的成熟和完善,才能让本文所要建立的评价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立法
完备的刑事诉讼监督权力体系是检察机关更好的行使诉讼监督权的前提。在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内容中突出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作用,使之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相协调,与强化诉讼监督职能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例如通过修改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不得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署名,而自行颁布刑事司法解释,并以这一形式阻碍检察机关对相关案件行使监督权。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出台解释削减检察系统权力的现象。
(二)拓展有效的刑事诉讼监督线索渠道
在缺乏法律和相关制度支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但是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发现刑事诉讼监督的线索,例如通过宣传让广大群众明白其他司法机關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到检察机关的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如果不知道具体的监督部门,可以直接联系控告申诉部门,再由他们转交法定的受理部门。
(三)从制约机制上完善对刑事诉讼监督者的监督
从完善外部制约机制来看,主要是要强化人大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来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监督领域强化人大监督,应突出的是加强个案监督。其范围仅限于司法机关已处理完结的案件。
注释:
向泽远.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的思考.人民检察.2010(10).
蔺书学.基层检察院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2011年5月10日.正义网.http://www.jcrb.com/jcpd/jcll/201105/t20110510_540434.html.
李美晖.基于修正的平衡计分卡的董事会绩效评价研究.湖南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10月.8.
马静华.再论侦查监督制度:基于运行效果的反思与对策.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4).
王敏远.论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司法的监督.中外法学.2000(6).
参考文献:
[1]孙谦.司法改革报告——检察改革、检察理论与实践专家对话录.法律出版社.2002.
[2]陈兴良.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检察.1999(1).
[3]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法学研究.2002(2).
[4]张智辉.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法学家.2002(5).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监督 检察机关 激励约束 评价制度
作者简介:张珩,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54
刑事诉讼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核心,本文所论述的刑事诉讼监督权,包括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监督权,其中侦查监督权包含刑事立案监督权。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未能在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既错失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机会,又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本文希望从激发检察机关和办案人的能动性、并防止其滥用职权和不作为的角度,设计对该项工作的评价制度,实现对检察机关和办案人的激励和约束,促使他们积极监督、理性监督,增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实效。
一、研究现状和写作目的
目前国内对诉讼监督评价制度的研究多数散见于有关刑事诉讼监督论文中的某些章节和段落,内容集中于对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缺乏诉讼监督评价机制的批评,例如缺少评价机制导致监督不力或流于形式等问题,系统性、理论性的研究和整体制度设计的相关文章较少。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总结前人关于这一制度的研究成果,结合经济学、管理学的一些原理和手段,阐明这一制度建立的意义在于对检察机关和办案人的激励约束,并在批评现行刑事诉讼监督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实际情况、有可操作性的诉讼监督评价制度,以此规范和促进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的定位,提高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有效性,重塑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基本价值取向,而司法权威对司法公正有能动性,有助于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
二、目前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较为薄弱的原因,除了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有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被监督对象态度消极等以外,还有检察机关和办案人自身的问题:
一是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干警对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监督工作作为主要职责之一,在办案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更加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识。
二是出于工作上的合作关系不愿意监督。有的干警担心开展立案监督会影响与公安、法院的关系及承办人之间的感情,影响今后在办案中的合作,不愿监督。尤其是对审判机关的监督,由于公诉人的多项工作和考核都受到法官判决的制约,公诉人对于审判人员明显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也往往不敢监督。
三是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的有些干警只注重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能力的培养,忽略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有的办案人看不到侦查和庭审活动中有哪些行为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不会监督;由于忽略培养这些能力,还有的干警担心自己判断错误,被监督对象不接受意见甚至激烈反对,办案人丢面子,不敢监督。
四是已有的监督手段在执行过程中效果不佳。在对已查清的问题的处理上,有时由于有人说情,就不予使用监督手段,而是口头警告下不为例,没有起到警示作用。纠正违法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对部分已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也多数仅限于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踉踪监督使其从根本上纠正违法行为,本来严肃的监督手段只成了一纸空文。
三、建立刑事诉讼监督评价制度的意义在于激励约束
(一)评价制度的目的在于对检察机关和办案人的激励约束
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效果,除了要改革立法、细化制度外,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评价制度,以督促检察机关和办案人能够严格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评价制度的本质是一种激励约束制度:激励检察机关和办案人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约束他们在诉讼监督程序中的滥用职权和不作为。激励制度的核心使命是把司法工作中最活跃的因素——办案人的能量最大限度的释放出来,约束制度的最重要意义则在于限制办案人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法律执行效果的行为。
(二)诉讼法意义上激励约束制度的概念
管理学中的激励约束制度是指通过满足对象的需要,激发或遏制对象的动机,从而使该对象朝着组织所希望的目标努力的制度;而经济学中的激励约束制度则是在人的理性假定基础上,基于委托代理的框架,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和严密的逻辑推理,求解出不同条件下的激励约束要求,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收益的同时实现委托人最大化的效益。 笔者未查到诉讼法学角度对激励约束制度的定义,但认为可以借鉴以上两个角度的定义。由于司法工作以公正合法为目标,且具有非市场性和国家强制性,诉讼监督的激励约束制度应与企业管理过程中所采用的激励约束制度有本质上的差别,但由于诉讼监督工作的执行者也是普通人,在工作中同样可能会从经济人、理性人的角度权衡利弊,他们同样面临各项考核,因此在手段和方法上可以借鉴管理学和经济学上较为成熟的经验。笔者认为,诉讼法意义上的激励约束制度就是基于法律规定下的司法机关和办案人的职责和权力,以實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为目标,根据司法机关及办案人自身和本职工作多方面的需要及顾虑,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使办案人出于个人执法业绩的考虑,来积极实现公平正义的终极法律目标,避免损害和纵容他人违背这一目标的一种方法。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实现这一激励约束制度的最重要方法就是建立办案人和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评价制度。通过这一制度,可以准确地衡量在一段时间内某个检察院或办案人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的成绩和不足。 四、刑事诉讼监督评价制度及刑事诉讼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地位
刑事诉讼监督评价制度的严肃性在于要将评价的结果直接纳入责任追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让刑事诉讼监督的评价真正起到“监督监督者”的作用。要把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监督的职责科学、权威地加以评估,首先需要把该项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度纳入法律调整。因为只有将其纳入法律调整,才能从实体和程序上规范刑事诉讼监督责任追究制度,例如明确责任追究的情形、追究责任的主体、衡量所要课以责任的标准、救济的途径等等;也只有将其纳入法律调整,才能以法律的权威保证刑事诉讼监督的评价制度收到实效。与责任追究制度密切联系的刑事诉讼监督评价制度需要作为检察系统内部的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定期依据这一制度对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办案人的工作作出评估,并将评估的结果与检察院的业绩、办案人的任免和待遇相联系,其中一些较为重要的、有具有稳定性的规定可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补充。
五、建立系统的刑事诉讼监督评价制度
(一)完善诉讼监督的错案和重大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对于错误逮捕、错误起诉、对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未提出抗诉等情况。制定科学的刑事诉讼监督评价制度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对错案形成的相关机关和各责任主体给予适当的否定性评价。因此,笔者认为,要完善此项制度,先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订一个合理划分错案和重大事件责任的标准,再根据这一标准制定出主要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追责方式。首先,根据检察机关规定办案制度,笔者认为,办案人应对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独立提出的处理意见负责;对于因受到其他责任人失误的误导而作出错误决定,且已经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注意义务的,不应追究其错案责任。其次,关于错案和重大事件的责任承担问题。这是落实错案追究的核心,也是最大的难点之一。现有的错案责任追究制中,对错案的责任承担规定很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错案造成结果的严重程度、责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对责任机关和责任人的评价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并设计被追责者排除自身责任的标准和检察系统内部申诉程序。例如在看守所中发生被羁押人员的伤亡事件,驻所检察室的干警是否要被追究责任,要视其是否有条件发现管理漏洞和事件的起因,以及发现之后是否在现有条件下做到积极履行职责而定。如果驻所检察人员缺乏发现问题的设备和技术条件,且在事件的全过程中完全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则不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二)对检察机关和办案人进行刑事诉讼监督评价的基础
评价制度以实现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检察机关和办案人的职责为基础。对办案人监督工作的评价要与其应当审查和监督的全部案件流程的违法情况相联系。即使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办案人对本应当审查出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汇报,导致该行为没有得到纠正,也应受到否定评价。例如法院对一名被告人判处高于法定额度的罚金刑,被告人自愿缴纳了罚金,公诉人在审查判决时未提出纠正意见,虽然这一违法行为涉及的所有主体都未提出异议,但高额罚金刑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侵害了被告人合法的财产权,应当予以纠正,公诉人在这一情况下也应当为诉讼监督的不作为承担否定的评价。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办案人勤勉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评价标准需要经过试点总结经验才能周详细致
评价制度的法制化必须经过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出于支持对刑事诉讼监督的探索,除明显违法、渎职、涉贿行为外,对办案人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的轻微过失,应予宽容。
(四)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评价的依据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评价要分别面向检察机关与办案个人,再将集体评价与各办案人的评价相结合。对检察机关的评价的重要部分是审查检察委员会相关决策的内容,并评估其执行效果。同时还要对检委会成员个人进行评价,只有如此,才能做到对同一检察机关中的各位成员都公平,才能促进每一位检委会委员在关键问题上独立发表意见。
(五)将刑事诉讼监督评价与检察机关、办案人的待遇紧密结合
评价是检察系统对检察机关、办案人一定期间工作的评判,需要上级检察机关和办案人所在检察院在进行考核和评价后依照规定酌情予以奖惩和对办案人进行任免,而且评价结果应当随着之后对本期间工作的贡献或失误的发现而进行修正。
六、建立刑事诉讼监督评价制度需要的配套措施
要建立科学严谨、有效运转的刑事诉讼监督评价制度,需要多项相关的制度、措施相配合,只有刑事诉讼监督机制整体的成熟和完善,才能让本文所要建立的评价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立法
完备的刑事诉讼监督权力体系是检察机关更好的行使诉讼监督权的前提。在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内容中突出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作用,使之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相协调,与强化诉讼监督职能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例如通过修改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不得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署名,而自行颁布刑事司法解释,并以这一形式阻碍检察机关对相关案件行使监督权。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出台解释削减检察系统权力的现象。
(二)拓展有效的刑事诉讼监督线索渠道
在缺乏法律和相关制度支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但是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发现刑事诉讼监督的线索,例如通过宣传让广大群众明白其他司法机關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到检察机关的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如果不知道具体的监督部门,可以直接联系控告申诉部门,再由他们转交法定的受理部门。
(三)从制约机制上完善对刑事诉讼监督者的监督
从完善外部制约机制来看,主要是要强化人大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来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监督领域强化人大监督,应突出的是加强个案监督。其范围仅限于司法机关已处理完结的案件。
注释:
向泽远.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的思考.人民检察.2010(10).
蔺书学.基层检察院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2011年5月10日.正义网.http://www.jcrb.com/jcpd/jcll/201105/t20110510_540434.html.
李美晖.基于修正的平衡计分卡的董事会绩效评价研究.湖南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10月.8.
马静华.再论侦查监督制度:基于运行效果的反思与对策.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4).
王敏远.论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司法的监督.中外法学.2000(6).
参考文献:
[1]孙谦.司法改革报告——检察改革、检察理论与实践专家对话录.法律出版社.2002.
[2]陈兴良.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检察.1999(1).
[3]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法学研究.2002(2).
[4]张智辉.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法学家.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