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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事件之后,人们不断谈论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危险,各国政府也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加强各方面的安全保卫工作,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可惜的是,人们对社会危险的研究却很少。这也难怪,因为主流经济学家一般假设人是理性的,人们通过理性的互惠行动,使自己的福利最大化,同时也实现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繁荣。在当前,了解一下公共选择学家、部分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和行政学家的相关研究,对于我们正确理解社会危险行为,还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治本的办法在于改善基本制度,改革公共政策
公共选择学者结合了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的逻辑,认为在市场领域,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可以实现整体的经济繁荣;但在公共领域,个人对自己是最理性的行为,对集体来说是最不理性的。社会危险行为,实际上就是对实施者个人顶多有局部短期利益但对整个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的行为。9·11事件的危害不用说了,哪怕是一件简单偷盗案件,其对社会的损害也是不可估量的。简单的偷盗案件,其性质只是被偷盗的财物从被偷者那里转移到了偷盗者手中,社会整体利益没有直接受到损失。但是,其引起的各种各样的效应,却改变了社会整体的资源配置格局,导致了各种各样的损失:辛苦劳动获得的成果往往会被理性地消费,但偷来的财物往往被浪费性地使用;偷盗,使得人们不得不安装门锁,偷盗越厉害,门锁的质量越高,耗费的资源也就越多;偷盗,使得人们不得不投入很多人力,用于防止偷盗,惩罚盗窃犯罪。从盗窃者角度来说,如果不偷盗,其人力资源就可以用于生产性的劳动,从社会整体来说,也是一种损失。
社会危险行为不仅给受害者个人带来了生命和财产的损失,而且还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为了减少损失,就需要预防、惩罚和控制社会危险行为。对此,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都进行了巨大的努力,其中最主要的做法,一是动用军队,解决十分严重的事件。比如9·11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就动用了军队,直接打击庇护9·11事件策划者的阿富汗塔利班武装力量。二是动用武装警察,直接打击一定规模的武装犯罪,如很多贩毒组织和黑社会组织。三是动用常规警察力量,维护正常的治安、生活秩序。四是公民自身的努力以及相关的集体努力,如社区保安,加装防盗门等。
通过多方面的集中打击、综合治理和预防,可以显著减少社会危险事件,保护官员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政治学的研究表明,社会危险事件的增多,往往是政治合法性降低的标志。如果一个政权,需要大量的军警来减少社会危险事件,表明该政权的合法性降低到了危险的水平。在这样的地方,军队开着坦克和装甲车巡逻,警察不得不全副武装。如果一个政权,不需要出动军队,警察数量也很少,而且不需要携带武器,居民不需要安装防盗门,社区保安也降低到了最低水平。这时,一个政权的合法性水平就增长到了最高点。
从政治学角度来看,社会危险事件直接与政权的合法性水平有关。要减少社会危险事件,治标的办法是综合治理和预防,但治本的办法是改善基本的政治制度,改革导致社会危险事件增加的公共政策。9·11事件,可以界定为极少数恐怖分子反人类、反社会的反文明行为。但是,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它意味着美国政权在世界上的合法性水平相当低,从而必须动用军队来降低针对美国公民的社会危险事件。根据这一推理,打击和预防恐怖分子是重要的,但美国政府改变其令人讨厌的外交政策,从而挽回其合法性水平,是最为重要的。
过多使用严厉刑罚的弊端
政治学的分析是宏观层次的,经济学的分析则是微观层次的,它专门分析个人行为的逻辑。也就是说,人们为什么选择做出社会危险行为,而不是选择不做。在怎样的政策条件下个人倾向于减少社会危险行为,而在怎样的政策条件下倾向于增加社会危险行为。在这些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有很大的贡献。
经济分析假设,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理性的,他会选择少受惩罚,不会选择多受惩罚。在惩罚水平给定的情况下,他会选择多要(多干坏事)而不会选择少要。而且人们的每一个决策都是在边际意义上做出的。也就是说,假设惩罚水平不是渐进的,一开始就面临很高水平的惩罚,那么社会危险行为水平也很可能不是渐进的。如为了严厉打击犯罪,加大对抢劫行为的惩罚,抢劫5000元钱和抢劫5万元钱所面临的惩罚没有发生变化,那么罪犯就会选择抢劫5万元。其结果就是对抢劫的惩罚越严厉,其抢劫的水平也就越高。如果单纯的抢劫行为与抢劫加谋杀行为所面临的惩罚也没有区别,都将遭受严厉的处罚,那么罪犯就会轻易地选择抢劫加谋杀。经济分析表明,惩罚犯罪,要注意“以直报怨”,而不能“以怨报怨”,要给不同等级的犯罪行为以不同的惩罚,不应该为了严厉打击犯罪而轻易提高惩罚的等级。轻易提高惩罚的等级,在一段时间里很可能轻易地降低社会危险行为,但它同时也改变了犯罪分子的选择范围:同样严厉惩罚的情况下,为什么要选择轻量级的危险行为,而不选择重量级的危险行为呢?有学者专门从实证角度分析了惩罚严厉程度与犯罪水平之间的关系。他们发现,惩罚严厉程度的提高,并不伴随犯罪水平的下降。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死刑的数量越来越多,甚至许多经济犯罪也适用死刑,但是严重犯罪,包括严重经济犯罪的数量并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多。原因显然是复杂的,但与过多地使用严厉的刑罚来惩罚犯罪,从而改变了犯罪分子的选择空间,使其轻易选择严重犯罪,不无关系。
在治安问题上,行政学家的研究也很有意思。在传统意义上,行政学家非常相信官僚制的作用,认为现代社会公共事务越来越复杂,愈来愈需要复杂的官僚制度来完成越来越复杂的公共事务管理。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集中管理的思想受到了现实的挑战。高度集权的官僚制到处碰壁,愈来愈难以适应多样化的社会需要,愈来愈难以个性化地解决愈来愈复杂的公共问题,高度集权所带来的高水平的运作成本,也使得各国政府面临着财政危机。
发挥公民自主治理的作用
有问题,就需要有改革。70年代以来各国政府广泛开展的行政改革,实际上就体现了这一变化的趋势。在社会危险事件的处理方面,各国政府除了动用高度集权的军警之外,越来越注意发挥公民自主治理的作用。美国行政学家奥斯特洛姆夫妇及其同事花费了10多年的时间,研究了美国各地警察组织规模与治安服务绩效之间的关系。他们发现,中小规模的警察组织其绩效高于大规模的警察组织。美国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纽约和芝加哥等大城市,而这些城市的警察机构恰恰是最庞大的,其运作模式非常集权,预算很多,装备精良,警察素质也属上流,但其绩效却并不为人称道。在最近若干年,美国的一些大城市警察部门开始了分权改革,减小警察规模,开始建设社区警察机构,在短短的若干年时间里,就大幅度扭转了治安秩序差的局面。
当然,肯定会有人说,人并非时时都是理性的,在做出社会危险行为时尤其如此。而政治经济学家们的努力,都假设人是理性的(至少是有意理性的)。实际上每一个人的理性都可能是有限的。如果完全否定这个假设,假设社会危险行为都是在疯狂条件下做出的疯狂的非理性行为,那么政治经济学家们的理论就失去了逻辑基础。
不过,失去了这一逻辑基础,政治经济学家的推理就是否失效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即使有些社会危险行为是疯子所为,我们也可以以对付疯子的方法去对付实施社会危险行为的疯子。有报道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竞争压力增大等原因,患精神病的人群已经达到1600多万。其中60多万人有社会危险行为,对社会治安构成了危害。对于这些人,我们只能用医疗和辅助性物理控制的办法。
但是,大量的社会危险行为并非是由真正的疯子所为。他们中绝大部分都是理性的人,9·11事件的策划者和实施者更具有非常的计谋、想像力和勇气,任何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和实施者都有超常的才能。把这样的人当作“疯子”,只是一种比喻的说法,实际上他们并不是疯子,他们也是按照其理性行事的,用经济学语言来说,他们不过是个人偏好和收入约束线与常人有所不同而已。
但无论如何,社会危险行为已经成为一个“毒瘤”。至少在目前的中国,它已经是各级政府和所有公民的痛苦根源。为了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全面出击、综合治理是必要的,为了保障APEC、九运会等大型活动的安全进行重点防御也是必要的,但这些运作最好不要轻易改变社会危险行为分子的理性选择空间,尤其是不要迫使社会危险行为分子轻而易举地选择危险级别更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