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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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问题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1985年我国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给消费者下的定义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其他文献
如同寒暑易节,四时变化,世上诸事往往都有兴衰沉浮的周期变易,以昭示“辨证”的铁律。尽管现时的许多著述都一再声称,法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规律,但对于相关的研究,特别是对于法的周期性规律的揭示,却甚为薄弱。这也许是因为认识规律不仅困难,且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即发现规律难度大、风险高,而收益却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较为“世俗”的法律,许多善于进行“理性计算”的法学家都认为。
早在1919年,李大钊先生就指出,“现代生活的种种方面,都带着Democracv的颜色,都沿着Democracy的轨辙。……Democracy就是现代唯一的权威,现在的时代就是Democracy的时代。”事实上,经济的民主化也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民主经济。将经济法与经济民主联系起来进行研究,更能透视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经济法是政府与市场互动之法的本质。
人们普遍接受了知识即财富的观念,但是,将知识财富纳入到法律规范的所有权客体范围,却未有成熟的哲学理论可供倚赖。显而易见,在财产权意义上探讨知识财富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认同问题,而是具有深刻理论意义的哲学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诠释知识财富作为财产权客体的实质,即知识之所以成为产权对象的根据。
在我国,司法是什么?司法权是什么?司法机关又包括哪些机关?它们的含义有没有变化?是什么原因或条件引起了这些变化?这是我在本文要关注的问题。我将从法律文本、法学研究以及日常话语中考察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概念、含义和用法,并通过“司法”概念的变迁来观照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社会、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发展轨迹,或者说,通过社会政治的演变来理解“司法”的变迁。
我国信托法已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信托制度这一新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关系,其基本构造是:由委托人通过提供信托财产设立或者因法院推定成立,由受托人执行即管理信托财产与处理信托事务,由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即在信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英美法系各国均有主要以判例法为存在形式的信托法。
德国学者哈贝马斯,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传人,被认为是20世纪后期西方社会理论领域最有建树的学者之一。他通过对马克思、韦伯、米德、涂尔干、帕森斯、卢曼以及法兰克福学派其他学说的阐释与分析、整合与扬弃,创立了颇具影响的沟通行为理论(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本文无意对哈氏的庞大理论体系、复杂的论证过程以及具体的学术观点全面评说,拟重点围绕他关于法范式和合法性的论述讨论他的法现代性理论。
有形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我国学者近年来所提出的一种理论。此种理论认为,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仅仅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但并不意味着公民不享有独立的身体权,身体权象生命权和健康权一样亦是我国民法所保护的一种有形人格权。依照此种理论,身体权不同于健康权,不应为健康权所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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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19世纪90年代,日本基本上以当时的德国法为蓝本制定了其主要法典。然而,对日本百年来法律继受的经验的评判却莫衷一是。毋庸质疑,日本拥有一整套的现代法体系,国内人民也普遍接受了法治思想。但是我们仍然能够发现法律在日本的运作是(与在西方)有差异的,也听到国内法学者和法务专家们不断呼吁更为严格地推行法治。
作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者,现在几乎没有人不知道黄宗智的。也很少有人没读过他的这本著作。这本书原来是以英文写作并于1996年出版的,不久就引起了国内一些中国法制史研究者的注意。1998年即被翻译为中文,以《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的书名,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现在又以这个书名,改由上海书店出版社作为《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丛书中的一本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