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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参议院,临时大总统
中图分类号 G6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0457-6241(2020)05-0040-0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由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参议院主持制定,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施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和颁行,是中国制宪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也是整个中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但笔者所见最具权威及影响力的两部《中华民国史》,于其在临时参议院通过的时间或语焉不详,或注释有误;而那部治民国史者案头必备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在收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时,却对其通过日期做了不准确的说明,或有必要做一辨正。
中华书局版《中华民国史》,只记述了《临时约法》颁行日期:1912年3月11日,而于其在临时参议院通过的日期,未有提及。①
南京大学出版社版《中华民国史》称:“南京临时政府……于3月11日颁行了带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文下的注释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0日参议院通过),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第106—110页”。②
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1912年3月10日参议院通过”,日期当有舛误;实际上,其在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的日期是3月8日。
据《参议院议事录》的记载,3月8日临时参议院会议有五项议程,其第一项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开第三读会”。当议毕第三章“第十九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时,已近中午12时,会议主席、议长林森“宣告下午开临时会议,一时半起四时止,多数赞成”,随即宣布散会。③当日下午的临时会议,议程只有一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续开第三读会”,会议继续逐条审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当审议完最后一章即第七章后,“主席宣告第三读会终了,次用起立表决法以全体起立可决全案”。会议“五时半”方告结束,④超出了预计的时间。
1912年3月10日为星期日,《参议院议事录》明确记载:“三月初十日,星期休会。”⑤既如此,为何《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收录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全文7章56条之后,尚有“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初十日参议院”字样?笔者以为,这“三月初十日”,很可能是参议院将此议决案咨交临时大总统的日子。
据笔者对当时南京临时参议院议事活动的考察,其议决案几乎均在议决后即咨送大总统。如1912年1月10日,代行临时参议院职权的各省代表会议决“以五色旗为国旗定式”后,即咨交孙中山“饬部颁布各省施行”,此咨文所属日期为“元月十日”。①2月14日下午,临时参议院议决以北京为临时政府所在地,②当晚,孙中山和黄兴即“召集参议院中同志黄复生、李伯申、邓家彦等,为评言其得失”。2月15日上午,总统府秘书长胡汉民拟好临时大总统否决此议决的咨复文并即送交临时参议院。③当日下午2时参议院会议开始,会议主席、议长林森宣布,“總统咨请复议临时政府地点案,请讨论公决”。④可见参议院2月14日议决案的咨文当日即咨交临时大总统。
临时参议院议决案延搁一两日咨交大总统的情况也同时存在。如2月27日,临时参议院议决《弹劾司法部次长吕志伊违法案》,⑤2月29日,孙中山咨复临时参议院对此弹劾案予以否决的咨复文称,“接二月二十八日来咨……”⑥可见其咨文是在此案通过后的第二天咨交临时大总统的。
《参议院法》于1912年3月27日由临时参议院议决,其致临时大总统的咨文称:“兹由本院于本月二十七日常会议决参议院法……合就缮录全案,咨请大总统查照,希即公布。”⑦刊于《临时政府公报》第55号的此咨文并未标明日期,而实际上其咨送大总统的日期是3月29日,临时参议院《咨行大总统更正参议院法第九十五条文(元年三月三十一日)》称:“查参议院法……业经由本院议决,于本月二十九日咨送公布在案。”⑧
笔者所列其上述4件临时参议院议决案中,后两件咨交大总统的时间延搁一或两日的原因,很可能主要就在于“合就缮录全案”需要一定的时间。
前两件当日咨交大总统的议决案,各省代表会议决以五色旗为国旗定式后致大总统的咨文,全文近130余字;⑨议决以北京为临时政府所在地后致大总统的咨文,全文近240字。⑩这两件咨文字数不多,工作人员有可能当日誊写咨送。《弹劾司法部次长吕志伊违法案》全文近660余字,其后“并抄附吕志伊致孙武函及黎副总统电复大总统暨司法伍总长各件”,各为620余字和近650余字;{11}《参议院法》全文3660余字。{12}这两件咨文分别是在延搁了一和两日后咨送大总统的。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全文共2130字,其在审议中,经过逐句逐字的修改,在第三读会最后通过后,临时参议院的工作人员需要用一定的时间“合就缮录全案”,故收录于《参议院议决案汇编》中的那一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署的日期是“元年三月九日”。{13}3月9日,缮录工作完成,如此重要的文件,尽管3月10日是星期日,但仍即咨送临时大总统。
3月10日是《临时约法》咨送临时大总统的日子,尚有一个有力的佐证:临时参议院在咨送孙中山的同时,还将这份议决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用电报发给了在北京的当选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其电报的落款即是“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初十参议院印”。①
这份藏于“南京临时政府档案”中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全文之后所标注之“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初十日参议院”字样,其实只是参议院咨送临时大总统时所署日期,而非此约法的议决日期。《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的编辑者据“南京临时政府档案”中这份文件,在其标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0日)”之后又加了一个注释:“该约法于3月10日经参议院通过”,②据此著史者遂被误导。
【作者简介】李学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史学理论、中国近代史研究。
【责任编辑:王湉湉】
中图分类号 G6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0457-6241(2020)05-0040-0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由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参议院主持制定,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施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和颁行,是中国制宪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也是整个中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但笔者所见最具权威及影响力的两部《中华民国史》,于其在临时参议院通过的时间或语焉不详,或注释有误;而那部治民国史者案头必备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在收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时,却对其通过日期做了不准确的说明,或有必要做一辨正。
中华书局版《中华民国史》,只记述了《临时约法》颁行日期:1912年3月11日,而于其在临时参议院通过的日期,未有提及。①
南京大学出版社版《中华民国史》称:“南京临时政府……于3月11日颁行了带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文下的注释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0日参议院通过),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第106—110页”。②
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1912年3月10日参议院通过”,日期当有舛误;实际上,其在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的日期是3月8日。
据《参议院议事录》的记载,3月8日临时参议院会议有五项议程,其第一项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开第三读会”。当议毕第三章“第十九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时,已近中午12时,会议主席、议长林森“宣告下午开临时会议,一时半起四时止,多数赞成”,随即宣布散会。③当日下午的临时会议,议程只有一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续开第三读会”,会议继续逐条审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当审议完最后一章即第七章后,“主席宣告第三读会终了,次用起立表决法以全体起立可决全案”。会议“五时半”方告结束,④超出了预计的时间。
1912年3月10日为星期日,《参议院议事录》明确记载:“三月初十日,星期休会。”⑤既如此,为何《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收录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全文7章56条之后,尚有“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初十日参议院”字样?笔者以为,这“三月初十日”,很可能是参议院将此议决案咨交临时大总统的日子。
据笔者对当时南京临时参议院议事活动的考察,其议决案几乎均在议决后即咨送大总统。如1912年1月10日,代行临时参议院职权的各省代表会议决“以五色旗为国旗定式”后,即咨交孙中山“饬部颁布各省施行”,此咨文所属日期为“元月十日”。①2月14日下午,临时参议院议决以北京为临时政府所在地,②当晚,孙中山和黄兴即“召集参议院中同志黄复生、李伯申、邓家彦等,为评言其得失”。2月15日上午,总统府秘书长胡汉民拟好临时大总统否决此议决的咨复文并即送交临时参议院。③当日下午2时参议院会议开始,会议主席、议长林森宣布,“總统咨请复议临时政府地点案,请讨论公决”。④可见参议院2月14日议决案的咨文当日即咨交临时大总统。
临时参议院议决案延搁一两日咨交大总统的情况也同时存在。如2月27日,临时参议院议决《弹劾司法部次长吕志伊违法案》,⑤2月29日,孙中山咨复临时参议院对此弹劾案予以否决的咨复文称,“接二月二十八日来咨……”⑥可见其咨文是在此案通过后的第二天咨交临时大总统的。
《参议院法》于1912年3月27日由临时参议院议决,其致临时大总统的咨文称:“兹由本院于本月二十七日常会议决参议院法……合就缮录全案,咨请大总统查照,希即公布。”⑦刊于《临时政府公报》第55号的此咨文并未标明日期,而实际上其咨送大总统的日期是3月29日,临时参议院《咨行大总统更正参议院法第九十五条文(元年三月三十一日)》称:“查参议院法……业经由本院议决,于本月二十九日咨送公布在案。”⑧
笔者所列其上述4件临时参议院议决案中,后两件咨交大总统的时间延搁一或两日的原因,很可能主要就在于“合就缮录全案”需要一定的时间。
前两件当日咨交大总统的议决案,各省代表会议决以五色旗为国旗定式后致大总统的咨文,全文近130余字;⑨议决以北京为临时政府所在地后致大总统的咨文,全文近240字。⑩这两件咨文字数不多,工作人员有可能当日誊写咨送。《弹劾司法部次长吕志伊违法案》全文近660余字,其后“并抄附吕志伊致孙武函及黎副总统电复大总统暨司法伍总长各件”,各为620余字和近650余字;{11}《参议院法》全文3660余字。{12}这两件咨文分别是在延搁了一和两日后咨送大总统的。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全文共2130字,其在审议中,经过逐句逐字的修改,在第三读会最后通过后,临时参议院的工作人员需要用一定的时间“合就缮录全案”,故收录于《参议院议决案汇编》中的那一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署的日期是“元年三月九日”。{13}3月9日,缮录工作完成,如此重要的文件,尽管3月10日是星期日,但仍即咨送临时大总统。
3月10日是《临时约法》咨送临时大总统的日子,尚有一个有力的佐证:临时参议院在咨送孙中山的同时,还将这份议决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用电报发给了在北京的当选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其电报的落款即是“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初十参议院印”。①
这份藏于“南京临时政府档案”中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全文之后所标注之“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初十日参议院”字样,其实只是参议院咨送临时大总统时所署日期,而非此约法的议决日期。《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的编辑者据“南京临时政府档案”中这份文件,在其标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0日)”之后又加了一个注释:“该约法于3月10日经参议院通过”,②据此著史者遂被误导。
【作者简介】李学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史学理论、中国近代史研究。
【责任编辑:王湉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