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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法律适用领域,对外国法进行必要的限制,是各国和地区立法都采用的做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和地区侵权法律适用立法对外国法进行限制的做法,大概有三种模式,即英格兰模式、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传统的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的做法具有诸多不合理性,我国未来立法应放弃此种做法。德国的采用特殊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