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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对社会保障领域投入的资金大幅增长,特别在社会养老保险金这一方面,更有大幅度的提高,由此,在社会保障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也逐渐呈上升趋势。2007年以来,苍梧县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查办了与养老保险有关的职务犯罪案件9件,立查大案6件,其中,5万元以下的3件,5万元至10万元的1件,10万元至100万元的3件,100万元以上的2件。预防在社会养老保险领域继续出现职务犯罪行为,是当前反腐工作的又一重要任务。本文根据近年来我院在查办养老金管理、使用领域查处的职务犯罪情况,就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谈点粗浅认识。
一、养老保险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
1、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持续时间长。社会保险养老金管理使用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一般是在其单位内部实施的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产,是公共财产,一般不与社会上的群众个体发生直接利害冲突,另外,由于其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专业性,即使是本单位人员也很难察觉其犯罪动向,因而此类犯罪行为的隐蔽性比较强。苍梧县院查办的覃某贪污养老金一案中,覃某作案的时间是2006年6月,但直至2010年9月份才被真正揭发,可见其隐瞒时间之久,隐秘性之强。还有县社保所的李某,从2002年3月至2007年6月期间,在长达五年之久的时间内,通过以借条、会计补助报销表、公款私存等方式80多次将其与该所出纳严某共同截留的养老金予以侵吞,犯罪时间如此之长,却无人发现,无人问津。
2、犯罪数额大,危害严重。
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是能够直接接触资金的职能部门,由于其职能的特殊性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社会劳动保险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机会多,保管的资金越多,涉及金额就越大。县社保所会计李某、出纳严某,在其任职期间,自2002年4月至2007年9月,共同截留、侵吞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公款共311.4元,二人贪污数额之大,令人震惊。贪污国家养老金金与党和国家发展公益事业,为人民谋幸福的初衷背道而驰,不仅严重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阻碍经济科学发展,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党的执政基础。
3、发案面广,连锁反映大,易滋生贿赂犯罪。
社会劳动保险事业部门的职工钟某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共收受贿赂50多万元。因此案牵涉出来一批介绍贿赂犯罪案件,如2009年1月至2月期间,刘某明知甘某、黎某、何某三人不符合办理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使甘某等三人获取非法利益,同时也为自己谋取私利,伙同张某介绍甘某等3人每人分别交6000元至6500元的手续费,由张某通过他人将贿赂款送给钟某,致使甘某等三人得以违规办理养老保险。
4、犯罪动机呈现贪图享乐型向投资营利型发展的趋势。
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劳动保险的工作人员因经济拮据违法犯罪的极为罕见。绝大部分犯罪人员都是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风气的影响,他们往往不满足于现状,心理出现严重不平衡,企图谋取更大私利满足精神享受。同时,有的社会劳动保险人员挪用、贪污公款不直接用于个人享乐,而是用于个人、亲友投资营利活动,并在这方面有发展的趋势。县社保所会计李某将其所取得的赃款除了用于日常使用,还用来进行游戏机、“六合彩”赌博,或者进行基金、股票投资营利,务求取得更高利益,谁料连本带利输个精光,再或者借款给他人进行营利。
5、犯罪主体多为社保系统分管领导或承办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这部分处在养老金管理、使用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或受領导信任,或握有一定经济实权,其社会关系网一般盘根错节,他们具有极其便利的条件,可以对要办理养老保险的人进行“吃、拿、卡、要”,对所收到的养老保险金进行隐匿、转移,以便贪污、挪用,进行侵吞,或者利益其手中的权力,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养老保险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1、犯罪主体政治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对职工在思想、法制教育方面的工作缺乏正确的指引,致使工作人员思想不坚定,法律意识不强,对于什么是违法犯罪模糊不清,在金钱面前,动摇不定,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很多职工由于政治意识低、法制意识差,总是人云亦云,心存侥幸,一次作案成功后便猖獗无比,枉顾法律,继续作案。
2、社会分配不公,导致个人贪欲膨胀。由于社会分配体系不健全,贫富差距拉大,导致一些人产生歪道致富、嫉妒、报复、非法占有的违法犯罪的畸形心态,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明显心理失衡,抵不住诱惑,守不住清贫,贪欲逐渐膨胀。有的自以为手段很高明,神不知、鬼不觉,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有的以青春和自由为赌注,妄图以一时之风险换取一生之享受,最终跌入犯罪深渊。
3、单位管理不善,体制改革不彻底。改革大潮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蓬勃生机,但改革不彻底、不到位,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新的管理体制不健全,旧的体制在根深蒂固中,仍发挥重要作用,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矛盾,再因混乱的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漏洞大,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给一些养老金的管理使用人员提供了暗箱操作、化公为私的机会。
4、监督缺失,权力失控。由于社会保险实行垂直管理,并且该系统工作业务性较强,使纪检、监察等地方性腐败预防体系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难以触及。一旦内部监督不到位,就会使社会保险系统的监督出现事实上的空白。在这种没有监督的环境中,才让享有特权职务的工作人员变得有恃无恐,最终导致其犯罪。
5、社会保险金没有得到妥善管理。大量所谓的闲置资金长时间保存在社保机构,使针对社保资金的职务犯罪人认为自己的犯罪,难以在短时间内案发,职务犯罪成本相对较低,这成了社保系统职务犯罪人敢于盗用、篡改资料非法为其他不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从中收受贿赂和挪用、贪污社保基金的思想诱因。我国社会保险系统保存着数百亿元的社会保险基金,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增加。同时,更多的人迫切需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这种情况使社会保险系统的人员认为,社保资金是一笔“死”钱,自己拿来用一用,以后有机会再还上,于是这些人员敢于挪用、贪污社保基金和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收受贿赂,诱发职务犯罪。
6、社会保险宣传不到位,没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连宣传手册也很少主动分发到普通群众手中。而社保办事窗口现有的社保宣传资料专业性太强,专业语言过多,群众很难看懂。宣传工作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群众对社保认识有误区,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致使社保业务扩面难,参保人员流失多。参保人不掌握各项社会保险的投保条件、投保程序和征收、支取金额的相关规定及自己账户的金额等情况,使社会保险系统缺乏社会群众的监督,是诱发社会保险系统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据调查,不掌握各项社会保险征收、支取金额相关规定及自己账户金额的职工人数比例达到了95%以上。社会保险系统的法律、法规宣传也仅仅停止在发发传单的层面上,因此,除社会保险系统内部人员外,很少有人了解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这使群众监督产生空白,这使社会保险系统内部人员贪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和收受贿赂的犯罪成本相对较小。
三、养老保险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学习教育,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使其不想犯罪。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掌管着从民众手中收储的大笔资金。社保资金管理得好与坏关乎国运, 惠及子孙, 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声誉。要管好社保资金, 首先要把加强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学习摆在首位。在当前廉政教育中,必须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 使每个工作人员自觉养成乐于奉献, 耻于索取的良好品质。
2、加强监督制约,构筑规章制度防线,使其不能犯罪。“权力不受监督,必然走向腐败”。对养老金管理使用人员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对确保养老金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非常重要。一是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财政及其他负有监管检查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利用各自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对各项养老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认真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动态监督。发现苗头,及时敲警钟;发现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发现职务犯罪及时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二是健全政务公开机制。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三是实行领导责任制。在明确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对因监督不力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主管领导要追究责任。四是健全内部制衡机制。在养老金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养老金运行、监管的相互制衡机制,严格照规管理,严格照章使用,严格照章监督。“篱笆扎得紧,野狗不得进”,这样资金才会安全。
3、加强打击犯罪,构筑法律威慑防线,使其不敢犯罪。江泽民同志1996年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于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我们手软心慈,犯罪分子就会更加猖獗起来,不采取严厉措施,不用重典,是絕对不行的”。打击兼有惩处、警戒、教育的功能。应当树立“以打促防”思想,加大对养老金管理使用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以反腐败的力度和效果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震慑那些心存侥幸的人不敢犯罪。
4、针对“收、支、管”三条线的业务特点,建立实时的内部审计机制、养老金支付监督制度、经办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制度。要不断完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财务会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内控执行能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特别是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基金财务、待遇核准、养老金支付等社会基金入口和出口的重点业务环节要认真查找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个人档案修改、异地账户录入、返款、财务日清日结等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完善,对享受政策补贴的大龄人员、低保人员等项业务增加复审的环节,对实账冲虚账、个人档案合并等特殊业务缩小权限使用范围,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及时、高效、准确,实现征缴记清做实、支付按时足额、管理多级审核的工作目标。
5. 财政审计配合监管: 财政审计机关作为宏观监督部门, 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到社保部门了解情况, 核查账目, 全面掌握社保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如发现有违纪违规的苗头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有贪污挪用的犯罪行为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100)
一、养老保险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
1、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持续时间长。社会保险养老金管理使用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一般是在其单位内部实施的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产,是公共财产,一般不与社会上的群众个体发生直接利害冲突,另外,由于其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专业性,即使是本单位人员也很难察觉其犯罪动向,因而此类犯罪行为的隐蔽性比较强。苍梧县院查办的覃某贪污养老金一案中,覃某作案的时间是2006年6月,但直至2010年9月份才被真正揭发,可见其隐瞒时间之久,隐秘性之强。还有县社保所的李某,从2002年3月至2007年6月期间,在长达五年之久的时间内,通过以借条、会计补助报销表、公款私存等方式80多次将其与该所出纳严某共同截留的养老金予以侵吞,犯罪时间如此之长,却无人发现,无人问津。
2、犯罪数额大,危害严重。
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是能够直接接触资金的职能部门,由于其职能的特殊性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社会劳动保险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机会多,保管的资金越多,涉及金额就越大。县社保所会计李某、出纳严某,在其任职期间,自2002年4月至2007年9月,共同截留、侵吞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公款共311.4元,二人贪污数额之大,令人震惊。贪污国家养老金金与党和国家发展公益事业,为人民谋幸福的初衷背道而驰,不仅严重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阻碍经济科学发展,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党的执政基础。
3、发案面广,连锁反映大,易滋生贿赂犯罪。
社会劳动保险事业部门的职工钟某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共收受贿赂50多万元。因此案牵涉出来一批介绍贿赂犯罪案件,如2009年1月至2月期间,刘某明知甘某、黎某、何某三人不符合办理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使甘某等三人获取非法利益,同时也为自己谋取私利,伙同张某介绍甘某等3人每人分别交6000元至6500元的手续费,由张某通过他人将贿赂款送给钟某,致使甘某等三人得以违规办理养老保险。
4、犯罪动机呈现贪图享乐型向投资营利型发展的趋势。
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劳动保险的工作人员因经济拮据违法犯罪的极为罕见。绝大部分犯罪人员都是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风气的影响,他们往往不满足于现状,心理出现严重不平衡,企图谋取更大私利满足精神享受。同时,有的社会劳动保险人员挪用、贪污公款不直接用于个人享乐,而是用于个人、亲友投资营利活动,并在这方面有发展的趋势。县社保所会计李某将其所取得的赃款除了用于日常使用,还用来进行游戏机、“六合彩”赌博,或者进行基金、股票投资营利,务求取得更高利益,谁料连本带利输个精光,再或者借款给他人进行营利。
5、犯罪主体多为社保系统分管领导或承办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这部分处在养老金管理、使用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或受領导信任,或握有一定经济实权,其社会关系网一般盘根错节,他们具有极其便利的条件,可以对要办理养老保险的人进行“吃、拿、卡、要”,对所收到的养老保险金进行隐匿、转移,以便贪污、挪用,进行侵吞,或者利益其手中的权力,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养老保险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1、犯罪主体政治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对职工在思想、法制教育方面的工作缺乏正确的指引,致使工作人员思想不坚定,法律意识不强,对于什么是违法犯罪模糊不清,在金钱面前,动摇不定,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很多职工由于政治意识低、法制意识差,总是人云亦云,心存侥幸,一次作案成功后便猖獗无比,枉顾法律,继续作案。
2、社会分配不公,导致个人贪欲膨胀。由于社会分配体系不健全,贫富差距拉大,导致一些人产生歪道致富、嫉妒、报复、非法占有的违法犯罪的畸形心态,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明显心理失衡,抵不住诱惑,守不住清贫,贪欲逐渐膨胀。有的自以为手段很高明,神不知、鬼不觉,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有的以青春和自由为赌注,妄图以一时之风险换取一生之享受,最终跌入犯罪深渊。
3、单位管理不善,体制改革不彻底。改革大潮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蓬勃生机,但改革不彻底、不到位,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新的管理体制不健全,旧的体制在根深蒂固中,仍发挥重要作用,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矛盾,再因混乱的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漏洞大,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给一些养老金的管理使用人员提供了暗箱操作、化公为私的机会。
4、监督缺失,权力失控。由于社会保险实行垂直管理,并且该系统工作业务性较强,使纪检、监察等地方性腐败预防体系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难以触及。一旦内部监督不到位,就会使社会保险系统的监督出现事实上的空白。在这种没有监督的环境中,才让享有特权职务的工作人员变得有恃无恐,最终导致其犯罪。
5、社会保险金没有得到妥善管理。大量所谓的闲置资金长时间保存在社保机构,使针对社保资金的职务犯罪人认为自己的犯罪,难以在短时间内案发,职务犯罪成本相对较低,这成了社保系统职务犯罪人敢于盗用、篡改资料非法为其他不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从中收受贿赂和挪用、贪污社保基金的思想诱因。我国社会保险系统保存着数百亿元的社会保险基金,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增加。同时,更多的人迫切需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这种情况使社会保险系统的人员认为,社保资金是一笔“死”钱,自己拿来用一用,以后有机会再还上,于是这些人员敢于挪用、贪污社保基金和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收受贿赂,诱发职务犯罪。
6、社会保险宣传不到位,没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连宣传手册也很少主动分发到普通群众手中。而社保办事窗口现有的社保宣传资料专业性太强,专业语言过多,群众很难看懂。宣传工作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群众对社保认识有误区,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致使社保业务扩面难,参保人员流失多。参保人不掌握各项社会保险的投保条件、投保程序和征收、支取金额的相关规定及自己账户的金额等情况,使社会保险系统缺乏社会群众的监督,是诱发社会保险系统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据调查,不掌握各项社会保险征收、支取金额相关规定及自己账户金额的职工人数比例达到了95%以上。社会保险系统的法律、法规宣传也仅仅停止在发发传单的层面上,因此,除社会保险系统内部人员外,很少有人了解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这使群众监督产生空白,这使社会保险系统内部人员贪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和收受贿赂的犯罪成本相对较小。
三、养老保险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学习教育,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使其不想犯罪。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掌管着从民众手中收储的大笔资金。社保资金管理得好与坏关乎国运, 惠及子孙, 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声誉。要管好社保资金, 首先要把加强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学习摆在首位。在当前廉政教育中,必须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 使每个工作人员自觉养成乐于奉献, 耻于索取的良好品质。
2、加强监督制约,构筑规章制度防线,使其不能犯罪。“权力不受监督,必然走向腐败”。对养老金管理使用人员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对确保养老金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非常重要。一是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财政及其他负有监管检查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利用各自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对各项养老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认真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动态监督。发现苗头,及时敲警钟;发现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发现职务犯罪及时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二是健全政务公开机制。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三是实行领导责任制。在明确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对因监督不力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主管领导要追究责任。四是健全内部制衡机制。在养老金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养老金运行、监管的相互制衡机制,严格照规管理,严格照章使用,严格照章监督。“篱笆扎得紧,野狗不得进”,这样资金才会安全。
3、加强打击犯罪,构筑法律威慑防线,使其不敢犯罪。江泽民同志1996年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于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我们手软心慈,犯罪分子就会更加猖獗起来,不采取严厉措施,不用重典,是絕对不行的”。打击兼有惩处、警戒、教育的功能。应当树立“以打促防”思想,加大对养老金管理使用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以反腐败的力度和效果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震慑那些心存侥幸的人不敢犯罪。
4、针对“收、支、管”三条线的业务特点,建立实时的内部审计机制、养老金支付监督制度、经办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制度。要不断完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财务会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内控执行能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特别是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基金财务、待遇核准、养老金支付等社会基金入口和出口的重点业务环节要认真查找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个人档案修改、异地账户录入、返款、财务日清日结等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完善,对享受政策补贴的大龄人员、低保人员等项业务增加复审的环节,对实账冲虚账、个人档案合并等特殊业务缩小权限使用范围,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及时、高效、准确,实现征缴记清做实、支付按时足额、管理多级审核的工作目标。
5. 财政审计配合监管: 财政审计机关作为宏观监督部门, 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到社保部门了解情况, 核查账目, 全面掌握社保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如发现有违纪违规的苗头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有贪污挪用的犯罪行为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