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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徐某是白水村农民,于2004年与邻村王某结婚。徐某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2008年调整土地时,白水村委会分给徐某责任田534平方米。2009年6月,某酒厂扩建,征用白水村1.33公顷土地,徐某的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内。白水村委会在将土地补偿费分发给各农户时,以徐某的丈夫属邻村户口,徐某应在其丈夫处分地为由,仅发给徐某青苗补偿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