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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9月1日起“两费”停征后,工商部门面临着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机制的挑战和机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以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新“三定”规定为契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执法职能,创建适应新形势的执法模式。
一、工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新的“三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监管市场的综合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市场主体资格监管、市场竞争行为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市场营销行为监管等职责。目前工商部门在履行执法职能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批监督流于形式。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及省级文件有关规定,一般案件流程为局领导直接审批立案,行政处罚决定则依次由承办机构、业务股、法规股、局领导审批,审批部门均为本单位部门,而监督方面据第八章规定,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审查监督、即非应当监督,监督非必然程序,可见工商行政执法审批监督为纵向体系。非横向体系,监督力度较弱,公正程度较低,且审批监督机构对承办机构同时一般起到较大指导作用。从而使审批监督程序往往无实质作用,相当于承办机构自查自办自结自执行。
(二)重要职能履行不全面。工商执法监管职能涉及面较广,实际充分履行的仅违法案件、年检验照、重点行业监管等职能,而对销售过期食品、销售三无产品、进销货台账登记、证照到期、亮照经营、变更有关事项等常见问题监管职能则履行不全面不彻底。
(三)简易程序不合理。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0条和61条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相对于一般程序仅在审批方面有较大简易优势。据第69条规定,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可当场收缴,适用起点相当低。而工商行政管理常用实体法则基本无可适用简易程序法律责任,据案件统计情况,基本没有适用简易程序办案。
(四)威慑力和公信力不足。主要表现为两方面:1、大部分群众缺乏对工商职能的基本认识,如消费维权、办理证照等。2、大部分监管对象缺乏对自身应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认识,如进销货台账登记、年检验照、变更登记及停业、歇业、注销、吊销法律后果区别等。
(五)执法水平不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常出现一些颠倒或省略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判例基准不合理等问题。
二、相关行政执法借鉴
我国行政法体系建设起步较慢,发展尚不完善,行政职能部门多,包括公安、林业、国土资源、人口和计生、审计、新闻出版、质监、药监、司法、安全生产监督、煤炭安全生产监察、烟草专卖;环保、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虽然存在不少执法主体职能交叉、执法依据矛盾等现象,也有不少成功执法模式值得借鉴。
(一) 政法部门分权体系保证监督效率。政法部门承担着一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以刑事执法流程来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承办,由检察机关监督,由法院审判,即由地位平行的公检法部门完成执法职能,起到横向审查监督作用。
(二)交通部门罚单模式扩大执法职能。交通部门除交通事故外,基本采用简易程序,即上路检查或照片取证,寄送罚款及扣分通知,责令限期缴交罚款。此外,交通部门对个人一般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适用简易程序,远高于一般行政部门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标准。由于交通部门执法普及率较高,人民群众对交通法规知识认识度和自觉履行率自然也比较高。
(三)税务部门滞纳金模式提高纳税人的主动性,按照税收部门有关规定,每月逾期申报缴纳税款除需缴交滞纳金外,每超一日还需缴交100元罚款,对偷逃税款等也有严格追究惩罚程序,且有配套落实机制,并非一纸空文,纳税人一般都能主动克服各种困难按时到税务征收厅申报缴交税款。
(四)网购网站信用公开模式促进诚信交易。交通部门驾照扣分制度也是比较成功的行政执法模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对象是企业或个体户,这对网购网站的信用公开制度更有借鉴意义。此制度为由每一个交易客户对店主做出评价,并在网店页面显眼处显示好评率,点击还可查看评价原因内容,具有显著成效,店主为追求高的好评率,往往提供比实体店更优质的服务。
(五)政法部门人才鼓励机制培养专业人才。《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均对任职所需法律专业要求有严格细致明文规定,一般采取司法考试前带薪休假三个月,通过司考报销培训费用,给予一定奖金及当年考核优秀等鼓励措施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从根本上提高执法水平。
三、工商行政执法新模式初步构想
鉴于停征“两费”后,工商部门将全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从工商行政执法基本职能和主要工作存在重要问题角度出发,借鉴相关部门成功经验,结合工商行政执法实际,对构建新形势工商行政执法体系作出初步构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增加简易程序适用,扩大执法监管有效范围。要合理化处罚,纠正“以收代管”错误观念。扩大执法监管有效范围,为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减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存在现象较多、取证较容易等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如企业法人、公司不按规定亮照经营、变更登记、年检验照等;2、允许社会危害性较大、存在现象较多、取证较容易的违法现象特殊适用简易程序,如销售过期物品,“三无”产品等;3、对单独应处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如个体户不按规定亮照经营等。
(二)简化简易程序,取怔简易充分,查办全面有力且公平公正。以交通部门行政执法模式为参考,结合工商行政执法实际,建立完善机制:1、建立自上而下,纵向监督结合横向监督,即机关会同基层,联合消费者委员会、个私协会、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时全面检查并有权当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机制;2、完善简化调查取证程序,突出简易且不失公正,如照片取证、证人证明、举证责任倒置、无证推定等;3、建立当场处罚机制,统一罚单,具备违法条例、违法时间及当事人签名等内容,同时告知申诉权利。
(三)加强信息监管威慑力,建立逾期履行义务追究惩处机制,节约办公经费。工商部门已建立电脑网络办公体系,证照及前置许可到期、有五年检验照、农资进销货有无被通报不合格产品等可不经巡查查出,信息监管可节省人力、物力,但效率及威慑力低于巡查监管,据此,建议建章立制加强信息监管威慑力,规定逾期不履行职责义务将按逾期日期作出相应处罚,经通知不履行者从重处罚,通知可通过电话录音系统或邮寄送达作为证据。另外,为保证信息资料准确有效,对联系资料等也应作出变更通知义务,并有相应简易处罚规定。
(四)建立全面信用档案,通过营业执照反映、网络公示等扩大影响,提高行业自律。信用度考核应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1、遵守法律法规并履行相应义务情况:2、被投诉和被查处情况:3、客户好评情况等。建议将具体情况细化成条文,规定相应加减分制度,并在营业执照显眼处直接反映,还可通过录入巡查信用信息,提供网上简易查询,通过公开监督提高行业自律,减少工商监管工作量,同时为交易双方提供可信度高的信用参考,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五)充分发挥社团、公众监督作用及部门机关指导作用,构建横向审查监督体系。工商行政管理主要有两方面横向执法体系,一方面为一般案件转刑事案件,另一方面为行政诉讼程序,均非必经程序。为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水平,除借鉴引进培养人才策略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认真借鉴学习公检法执法部门执法经验,形成指导监督关系;2、定期开展实践操作性执法培训;3、独立设立执法资格和级别考核,严格执法上岗资格,鼓励提高执法水平;4、充分发挥消费者委员会、个私协会和公众媒体等的监督作用,加强监督力度。
一、工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新的“三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监管市场的综合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市场主体资格监管、市场竞争行为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市场营销行为监管等职责。目前工商部门在履行执法职能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批监督流于形式。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及省级文件有关规定,一般案件流程为局领导直接审批立案,行政处罚决定则依次由承办机构、业务股、法规股、局领导审批,审批部门均为本单位部门,而监督方面据第八章规定,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审查监督、即非应当监督,监督非必然程序,可见工商行政执法审批监督为纵向体系。非横向体系,监督力度较弱,公正程度较低,且审批监督机构对承办机构同时一般起到较大指导作用。从而使审批监督程序往往无实质作用,相当于承办机构自查自办自结自执行。
(二)重要职能履行不全面。工商执法监管职能涉及面较广,实际充分履行的仅违法案件、年检验照、重点行业监管等职能,而对销售过期食品、销售三无产品、进销货台账登记、证照到期、亮照经营、变更有关事项等常见问题监管职能则履行不全面不彻底。
(三)简易程序不合理。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0条和61条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相对于一般程序仅在审批方面有较大简易优势。据第69条规定,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可当场收缴,适用起点相当低。而工商行政管理常用实体法则基本无可适用简易程序法律责任,据案件统计情况,基本没有适用简易程序办案。
(四)威慑力和公信力不足。主要表现为两方面:1、大部分群众缺乏对工商职能的基本认识,如消费维权、办理证照等。2、大部分监管对象缺乏对自身应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认识,如进销货台账登记、年检验照、变更登记及停业、歇业、注销、吊销法律后果区别等。
(五)执法水平不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常出现一些颠倒或省略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判例基准不合理等问题。
二、相关行政执法借鉴
我国行政法体系建设起步较慢,发展尚不完善,行政职能部门多,包括公安、林业、国土资源、人口和计生、审计、新闻出版、质监、药监、司法、安全生产监督、煤炭安全生产监察、烟草专卖;环保、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虽然存在不少执法主体职能交叉、执法依据矛盾等现象,也有不少成功执法模式值得借鉴。
(一) 政法部门分权体系保证监督效率。政法部门承担着一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以刑事执法流程来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承办,由检察机关监督,由法院审判,即由地位平行的公检法部门完成执法职能,起到横向审查监督作用。
(二)交通部门罚单模式扩大执法职能。交通部门除交通事故外,基本采用简易程序,即上路检查或照片取证,寄送罚款及扣分通知,责令限期缴交罚款。此外,交通部门对个人一般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适用简易程序,远高于一般行政部门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标准。由于交通部门执法普及率较高,人民群众对交通法规知识认识度和自觉履行率自然也比较高。
(三)税务部门滞纳金模式提高纳税人的主动性,按照税收部门有关规定,每月逾期申报缴纳税款除需缴交滞纳金外,每超一日还需缴交100元罚款,对偷逃税款等也有严格追究惩罚程序,且有配套落实机制,并非一纸空文,纳税人一般都能主动克服各种困难按时到税务征收厅申报缴交税款。
(四)网购网站信用公开模式促进诚信交易。交通部门驾照扣分制度也是比较成功的行政执法模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对象是企业或个体户,这对网购网站的信用公开制度更有借鉴意义。此制度为由每一个交易客户对店主做出评价,并在网店页面显眼处显示好评率,点击还可查看评价原因内容,具有显著成效,店主为追求高的好评率,往往提供比实体店更优质的服务。
(五)政法部门人才鼓励机制培养专业人才。《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均对任职所需法律专业要求有严格细致明文规定,一般采取司法考试前带薪休假三个月,通过司考报销培训费用,给予一定奖金及当年考核优秀等鼓励措施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从根本上提高执法水平。
三、工商行政执法新模式初步构想
鉴于停征“两费”后,工商部门将全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从工商行政执法基本职能和主要工作存在重要问题角度出发,借鉴相关部门成功经验,结合工商行政执法实际,对构建新形势工商行政执法体系作出初步构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增加简易程序适用,扩大执法监管有效范围。要合理化处罚,纠正“以收代管”错误观念。扩大执法监管有效范围,为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减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存在现象较多、取证较容易等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如企业法人、公司不按规定亮照经营、变更登记、年检验照等;2、允许社会危害性较大、存在现象较多、取证较容易的违法现象特殊适用简易程序,如销售过期物品,“三无”产品等;3、对单独应处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如个体户不按规定亮照经营等。
(二)简化简易程序,取怔简易充分,查办全面有力且公平公正。以交通部门行政执法模式为参考,结合工商行政执法实际,建立完善机制:1、建立自上而下,纵向监督结合横向监督,即机关会同基层,联合消费者委员会、个私协会、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时全面检查并有权当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机制;2、完善简化调查取证程序,突出简易且不失公正,如照片取证、证人证明、举证责任倒置、无证推定等;3、建立当场处罚机制,统一罚单,具备违法条例、违法时间及当事人签名等内容,同时告知申诉权利。
(三)加强信息监管威慑力,建立逾期履行义务追究惩处机制,节约办公经费。工商部门已建立电脑网络办公体系,证照及前置许可到期、有五年检验照、农资进销货有无被通报不合格产品等可不经巡查查出,信息监管可节省人力、物力,但效率及威慑力低于巡查监管,据此,建议建章立制加强信息监管威慑力,规定逾期不履行职责义务将按逾期日期作出相应处罚,经通知不履行者从重处罚,通知可通过电话录音系统或邮寄送达作为证据。另外,为保证信息资料准确有效,对联系资料等也应作出变更通知义务,并有相应简易处罚规定。
(四)建立全面信用档案,通过营业执照反映、网络公示等扩大影响,提高行业自律。信用度考核应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1、遵守法律法规并履行相应义务情况:2、被投诉和被查处情况:3、客户好评情况等。建议将具体情况细化成条文,规定相应加减分制度,并在营业执照显眼处直接反映,还可通过录入巡查信用信息,提供网上简易查询,通过公开监督提高行业自律,减少工商监管工作量,同时为交易双方提供可信度高的信用参考,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五)充分发挥社团、公众监督作用及部门机关指导作用,构建横向审查监督体系。工商行政管理主要有两方面横向执法体系,一方面为一般案件转刑事案件,另一方面为行政诉讼程序,均非必经程序。为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水平,除借鉴引进培养人才策略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认真借鉴学习公检法执法部门执法经验,形成指导监督关系;2、定期开展实践操作性执法培训;3、独立设立执法资格和级别考核,严格执法上岗资格,鼓励提高执法水平;4、充分发挥消费者委员会、个私协会和公众媒体等的监督作用,加强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