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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反映道路通行费偏高的呼声比较强烈,道路运输成本高、企业负担重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行业竞争力的提高
长期以来,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主要采用行政手段,长于审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应更多地采用经济手段,运用交通规费经济杠杆,调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企业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减少行政直接干预,更多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市场,明确鼓励什么、限制什么、淘汰什么,通过市场引导企业发展。在2004年全国超载超限运输治理方案中,也提出要充分发挥交通规费的经济杠杆作用,要求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并对多轴大型车辆给予收费优惠,以降低运输成本。
目前,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向运输企业或个人征收的交通规费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运管费。国家经委、交通部于1983年联合颁发的《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凡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运输营业额缴纳不超过1%的运输管理费,用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费。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部队车辆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的,均须缴纳运管费。
2.公路养路费。为调动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促进公路交通业的发展,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3.通行费。从1988年开始,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高等级公路(即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公路)或大型公路桥梁、隧道,需要偿还贷款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凡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律不得征收车辆通行费。收取的通行费只许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绝不允许挪作他用。贷款还清后即停止收费。
4.客货运附加费。1998年,为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公路建设有效投入,决定在清理整顿现行地方公路客货运输环节征收并用于公路建设方面各种收费基础上,统一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同时适当提高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对象为旅客和货主,由车主代收代缴。除行政机关、军队、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从事取酬运输的车辆外,其他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车辆一律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可按车辆完成的旅客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征收,也可按车辆座位、吨位折算定额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全额用于公路建设。
以上四种交通规费是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的主要规费项目,据深圳某长途客运企业粗略统计,通行费占企业成本的20%多,养路费占企业成本约10%。
目前我国征收的各种交通规费,一方面为我国公路交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忽视其在道路运输结构调整和整顿规范市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社会反映道路通行费偏高的呼声也比较强烈,道路运输成本高、企业负担重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行业竞争力的提高。
我国自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以来,使公路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公里里程增长迅猛,同时收费公路里程也随之不断增加。相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收费公路的费率明显偏高。下表列出了我国东部地区和欧美四国人均GDP水平和收费公路费率的平均水平。可以看出,我国和欧美四国费率的绝对水平相近,但由于我国(包括东部地区)与四国的人均GDP水平相差甚远,而使用收费公路的意愿是与经济发达程度和人均收入密切相关,因此,可以认定我国收费公路的费率设置偏高。
由于收费公路的不断增加,再加之原来征收的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以及运管费等各种交通规费,给运输经营者带来了沉重的经营负担,运输成本不断攀升,运输企业无力更新高级车辆,企业竞争力明显不足。尽管通行费、客货附加费支出的费用名义上由货主或旅客自行负担,但由于客货运输行业激烈的竞争,通行费和客货运附加费的支出归根结底是加重了运输企业的负担。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东、中部地区,运输企业的运输成本仅通行费的原因就平均增加了20%左右。过高的规费负担以及规费标准的不合理,对运输结构调整(特别是运力结构调整)和运输市场秩序带来不利影响,超限运输久治不愈,已成为影响道路运输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我们必须调整现行通行费和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对于鼓励发展的多轴大型载重车,集装箱车、封闭式货车、高级客车降低通行费;对于能耗高、污染大等限制发展的老旧车辆提高通行费和养路费标准;对于长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客运班车,应按“长期光顾的顾客”对待,给予通行费折扣优惠。
通行费是针对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征收的,养路费是针对在普通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征收的。若对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既征收养路费又交纳通行费就有重复收费的嫌疑。因此,建议对长期在收费公路运行的营业性客运班车,酌情减征养路费。实际上,历史上有过通行费方面的优惠政策。2001年,交通部曾联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鼓励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促进公路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意见》(交公路发[2001]601号),并要求各地制订具体优惠方案,但由于受地方局部利益影响,地方重视不够,该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发展农村客运,也是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三农”问题的要求。但鉴于农村客运经营上的困难,发展农村客运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在国外发达国家对此都是实行政府补贴,我们是发展中国家,更应该对农村客运的发展给予优惠政策,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通过一定时期交通规费的减免政策,引导运输企业“车头向下”,调动经营者经营农村客运的积极性,规范农村客运市场,推动农村客运的发展。
在国外发达国家,一方面以税收取代交通规费;另一方面,仍然对车辆征收路桥通行费。虽然国外发达国家没有交通规费的概念,但他们却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道路交通沿正确轨道发展。如:国外一些国家为鼓励发展营业性运输,限制自用车运输,就对营业性车辆采取税收减免、通行费减免;采取直接补贴(如营运补贴、建设补贴、新车购置补贴、折旧补贴等)和间接补贴(如投资保证、关税减免等)相结合的方式,鼓励运输企业从事微利项目型结构和投资建设场站等挥了税费调节政策的作用。
在通行费方面,国外收费公路的经营也采用了差别费率的定价方法,比如:对于长期固定使用收费公路的用户,像旅游公司、长途客运公司等,设定较低的费率,并以磁卡的形式通行交费。这样既提高了通行的效率,又便于财务结算,同时也吸引了固定的用户。此外,有些国家,如日本,还对使用收费公路里程较长的用户和有大量车辆使用本路的用户给予特别的优惠。
综上分析,结合国内外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1.组织专题研究道路运输税费的理论、机制、政策和管理问题,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车辆结构调整,降低运输企业成本,提高行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2.降低多轴大型车辆和集装箱车、厢式货车等封闭式运输车辆通行费(或以计重方式收取通行费)。对长期在高速公路上运营行驶的客运班车的通行费“月票制”,或给予折扣优惠;对仅在收费公路上运行的营业性客车,酌情减征养路费。结合治理超限超载,抓紧制定降低货运车辆通行费和养路费的具体政策。
有条件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可会商政府主管部门,先行制定出台降低营运车辆通行费和养路费的具体措施。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妥善处理好行业发展和当地政府的关系,不能因部门利益和地方局部利益而抵制政策的实施。
规费调节政策,是针对运力结构调整、降低运输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和行业竞争力,以及发展农村客运等方面而提出的一项政策。我们坚信,其有效实施,对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运力结构调整,规范市场秩序、发展农村客运等方面都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编辑/宋艳玲、陈致成)
长期以来,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主要采用行政手段,长于审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应更多地采用经济手段,运用交通规费经济杠杆,调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企业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减少行政直接干预,更多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市场,明确鼓励什么、限制什么、淘汰什么,通过市场引导企业发展。在2004年全国超载超限运输治理方案中,也提出要充分发挥交通规费的经济杠杆作用,要求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并对多轴大型车辆给予收费优惠,以降低运输成本。
目前,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向运输企业或个人征收的交通规费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运管费。国家经委、交通部于1983年联合颁发的《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凡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运输营业额缴纳不超过1%的运输管理费,用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费。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部队车辆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的,均须缴纳运管费。
2.公路养路费。为调动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促进公路交通业的发展,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3.通行费。从1988年开始,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高等级公路(即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公路)或大型公路桥梁、隧道,需要偿还贷款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凡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律不得征收车辆通行费。收取的通行费只许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绝不允许挪作他用。贷款还清后即停止收费。
4.客货运附加费。1998年,为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公路建设有效投入,决定在清理整顿现行地方公路客货运输环节征收并用于公路建设方面各种收费基础上,统一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同时适当提高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对象为旅客和货主,由车主代收代缴。除行政机关、军队、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从事取酬运输的车辆外,其他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车辆一律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可按车辆完成的旅客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征收,也可按车辆座位、吨位折算定额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全额用于公路建设。
以上四种交通规费是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的主要规费项目,据深圳某长途客运企业粗略统计,通行费占企业成本的20%多,养路费占企业成本约10%。
目前我国征收的各种交通规费,一方面为我国公路交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忽视其在道路运输结构调整和整顿规范市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社会反映道路通行费偏高的呼声也比较强烈,道路运输成本高、企业负担重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行业竞争力的提高。
我国自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以来,使公路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公里里程增长迅猛,同时收费公路里程也随之不断增加。相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收费公路的费率明显偏高。下表列出了我国东部地区和欧美四国人均GDP水平和收费公路费率的平均水平。可以看出,我国和欧美四国费率的绝对水平相近,但由于我国(包括东部地区)与四国的人均GDP水平相差甚远,而使用收费公路的意愿是与经济发达程度和人均收入密切相关,因此,可以认定我国收费公路的费率设置偏高。
由于收费公路的不断增加,再加之原来征收的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以及运管费等各种交通规费,给运输经营者带来了沉重的经营负担,运输成本不断攀升,运输企业无力更新高级车辆,企业竞争力明显不足。尽管通行费、客货附加费支出的费用名义上由货主或旅客自行负担,但由于客货运输行业激烈的竞争,通行费和客货运附加费的支出归根结底是加重了运输企业的负担。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东、中部地区,运输企业的运输成本仅通行费的原因就平均增加了20%左右。过高的规费负担以及规费标准的不合理,对运输结构调整(特别是运力结构调整)和运输市场秩序带来不利影响,超限运输久治不愈,已成为影响道路运输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我们必须调整现行通行费和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对于鼓励发展的多轴大型载重车,集装箱车、封闭式货车、高级客车降低通行费;对于能耗高、污染大等限制发展的老旧车辆提高通行费和养路费标准;对于长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客运班车,应按“长期光顾的顾客”对待,给予通行费折扣优惠。
通行费是针对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征收的,养路费是针对在普通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征收的。若对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既征收养路费又交纳通行费就有重复收费的嫌疑。因此,建议对长期在收费公路运行的营业性客运班车,酌情减征养路费。实际上,历史上有过通行费方面的优惠政策。2001年,交通部曾联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鼓励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促进公路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意见》(交公路发[2001]601号),并要求各地制订具体优惠方案,但由于受地方局部利益影响,地方重视不够,该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发展农村客运,也是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三农”问题的要求。但鉴于农村客运经营上的困难,发展农村客运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在国外发达国家对此都是实行政府补贴,我们是发展中国家,更应该对农村客运的发展给予优惠政策,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通过一定时期交通规费的减免政策,引导运输企业“车头向下”,调动经营者经营农村客运的积极性,规范农村客运市场,推动农村客运的发展。
在国外发达国家,一方面以税收取代交通规费;另一方面,仍然对车辆征收路桥通行费。虽然国外发达国家没有交通规费的概念,但他们却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道路交通沿正确轨道发展。如:国外一些国家为鼓励发展营业性运输,限制自用车运输,就对营业性车辆采取税收减免、通行费减免;采取直接补贴(如营运补贴、建设补贴、新车购置补贴、折旧补贴等)和间接补贴(如投资保证、关税减免等)相结合的方式,鼓励运输企业从事微利项目型结构和投资建设场站等挥了税费调节政策的作用。
在通行费方面,国外收费公路的经营也采用了差别费率的定价方法,比如:对于长期固定使用收费公路的用户,像旅游公司、长途客运公司等,设定较低的费率,并以磁卡的形式通行交费。这样既提高了通行的效率,又便于财务结算,同时也吸引了固定的用户。此外,有些国家,如日本,还对使用收费公路里程较长的用户和有大量车辆使用本路的用户给予特别的优惠。
综上分析,结合国内外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1.组织专题研究道路运输税费的理论、机制、政策和管理问题,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车辆结构调整,降低运输企业成本,提高行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2.降低多轴大型车辆和集装箱车、厢式货车等封闭式运输车辆通行费(或以计重方式收取通行费)。对长期在高速公路上运营行驶的客运班车的通行费“月票制”,或给予折扣优惠;对仅在收费公路上运行的营业性客车,酌情减征养路费。结合治理超限超载,抓紧制定降低货运车辆通行费和养路费的具体政策。
有条件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可会商政府主管部门,先行制定出台降低营运车辆通行费和养路费的具体措施。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妥善处理好行业发展和当地政府的关系,不能因部门利益和地方局部利益而抵制政策的实施。
规费调节政策,是针对运力结构调整、降低运输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和行业竞争力,以及发展农村客运等方面而提出的一项政策。我们坚信,其有效实施,对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运力结构调整,规范市场秩序、发展农村客运等方面都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编辑/宋艳玲、陈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