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口生育保险制度设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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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人口是促进与制约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而优生优育则是实现人口数量稳定增长,质量不断提高的唯一路径。优生优育要求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必须以生育保险的形式为妇女提供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等物质帮助,因此生育保险不仅关系到广大育龄妇女的切身利益,从宏观角度上,对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有巨大的正面作用。
  关键词 生育保险 农村人口 流动人口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背景
  在生育保险理论研究领域,国内学者已有大量研究成果,其内容大致分为四类:
  第一,一些学者从劳动力就业的视角对其进行肯定,认为生育保险是支持劳动妇女就业,解决她们后顾之忧的重要手段,对妇女就业而言十分重要( 蒋永萍,2007);第二,就生育保险制度执行主体——政府的角色而言,部分人认为,目前政府本应是生育保险制度的主导方,应该依法行使它在生育保险中的各项职能,但各级政府对生育保险的推进力度和监管力度尚显薄弱,从覆盖范围、资金投入、保障水平等方面都不能与其它险种同日而语。(蒋永萍,2013);第三,一部分学者则从生育保险的受众结构视角指出,那些实际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流动人口成为生育保险制度中的短板(张莹,2007)。第四,在制度设计的宏观层面上,一些学者认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之间有交叉,二者的相同与相异之处都很突出,可以考虑将生育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内(梁艳华、李菲菲、王传华,2012)。而另一些学者则着眼于制度设计的微观内容,他们提出,既往的生育保险只注重妇女权益的保护,而对男性在生育保险中所享有的保障则有所忽视(刘娟、黄柳梅,2011)。
  综合上述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如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目前已有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础上,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台,把更多的农村人口纳入生育保险体系,设计一条城乡统筹的生育保险发展之路,是我们当前要解决的问题。
  二、农村人口生育保险设计的指导原则
  农村人口目前还没有有效的生育保险制度来维护他们的权益。但是,无论从优生优育角度还是从社会公平角度,为农村人口建立生育保险制度都是一项紧要工作。
  (一)重视生育保险的覆盖率。
  “低水平、广覆盖”是社会保险有别于商业保险的重要特征。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初衷是为全社会劳动者提供因劳动能力发生变化导致收入减少的经济保障,其保障水平只能维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要使之覆盖尽可能多的人群,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最基础的保障。
  (二)考虑生育的特殊性。
  生育现象和疾病、衰老以及工伤有很大的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之处决定了生育保险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生育现象的特殊性,才能够从参保人群界定、费用收取、保障水平确定等几个方面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与其它社会保险的风险事故相比,其特殊性在于:
  1、生育人群的局限性。首先,人类生理特征决定生育现象只发生于特定人群——育龄人口中。其次,生育行为——怀孕分娩——由妇女承担,妇女因生育导致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和收入减少。男性与生育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只是因为自己的配偶分娩无法获取劳动收入,给男性本人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压力。
  2、由生育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是暂时性、阶段性的。生育不同于疾病,它是一种人类自然生理现象,妇女因怀孕分娩无法工作并非长久情况,分娩后经过3-4个月的时间,妇女即可进行劳动,因此,生育社会保险给付完全可以满足育龄人口的基本经济需求,等到孕产妇恢复劳动能力之后,便不再需要生育保险的保障,因此,生育保险的给付周期要比其它社会保险险种要短得多。
  3、和疾病、工伤相比,生育不是偶发行为,带有计划性和可预测性。生育与疾病、工伤等事故不同,后两者具有损害发生的意外性、发生时间不可预测性、损害后果不可估量性的特点。生育并非意外情况,人类有九个月零十天的妊娠期,妇女怀孕之后,能够较为准确地计算出预产期,另一方面,而由生育带来的医疗费用支出也是完全可以预计的,从这个角度考虑,生育保险的风险事故和给付情况都在可预测范围之内。
  4、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下,生育行为有次数限制。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近期不会更改。根据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无论城市或农村,育龄妇女生育子女均有限制,这更加强了生育行为的可预测性和可控性。疾病、工伤、失业在劳动者的一生中可能多次发生,但在目前我国控制生育的宏观政策背景下,育龄妇女一生中生育次数有限,这使生育保险制度设计相对容易。
  三、参保人群的选择
  服务于广大农村和中小城镇原农业人口居民的生育保险,其参保人员即保险对象应该有别于现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现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位于各类城镇用工单位的员工,而农村生育保险制度则应尽量覆盖未被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保障的人群,即将城镇非农业人口之外的农业人口作为保障对象。农村地域广,农业人口众多,其分布具有广泛性,若将生育保险作为独立险种单独收费,单独给付,会增加不必要的政策执行成本。
  为降低政策执行成本,减少宣传费用,应尽可能利用目前已经为广大农村居民所熟悉,在农村居民中影响巨大,效果显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渠道。与单独设立生育保险相比,新农合显然在各方面均具有优势。一是,经过几年的实践,新农合制度已经深入广大农民人心,农民充分认识到新农合制度的优势,能为他们提供实实在在的医疗保障,这正好成为生育保险实施的最佳平台。其二,新农合制度除了参保人员范围广之外,其医疗定点机构遍布城乡,既方便居住在农村的孕产妇进行产检和住院分娩,也给进城务工人员带来便利。
  四、保障内容
  生育保险应该尽可能地使最广泛的人群得到基本水平的保障,这就决定了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只能满足参保人群的最基本需求,即能够得到安全便捷的生育医疗服务。如果需要更高层次的生育医疗保障,参保人群只有自行支付所需资金。   (一)孕产妇基本产检费用。
  产前检查是优生优育的重要环节,做好产前检查,是保证胎儿正常发育,孕产妇分娩安全的重要举措。产前检查环节的费用支出理所应当应为生育保险的保障内容。
  (二)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这部分费用是生育保险保险金给付的主要内容,也是孕产妇主要医疗开支。
  (三)孕产妇津贴。
  分娩之后,产妇需要增加营养,哺乳幼儿,需要丰富营养的饮食,在设计农村生育保险制度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产妇的这种特殊需求。
  除以上三方面的保障内容外,农村生育保险制度无需规定女性产后休假问题,这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不同。农村的生产活动与城镇企业生产活动有所不同,相对来说比较灵活,在家务农的农村女性无需如企业员工那样,为分娩向企业请产假;另外,出外务工的农村女性大部分从事的工作性质灵活,如家政服务、自己经商等,同样无需向雇主请产假,因此笔者将产假保障剔除出农村生育保险制度内容之外。
  五、给付方式
  现行的新农合制度针对孕产妇分娩,采用的是定额补助的方式,而对参合农民发生疾病住院,则采用按照比例报销的方式。笔者认为,农村生育保险应该将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根据生育保险保障内容的自身特点,对不同的保障内容采用不同的给付方式。
  (一)产检费用和住院分娩费用。
  这部分费用属于医疗费用开支,费用支出水平的高低视孕产妇所享受的医疗服务的质量而定。生育保险仅满足基本医疗需求,因此这两部分费用采用“规定上限,比例报销”的方式比较适合。具体方法是:根据各地人均收入水平和生育平均医疗费用情况,设定本地生育保险报销的最高限额,产检和分娩费用支出在限额之内的,由个人和生育保险机构按照比例承担。规定生育保险报销的上限,并且在该限额之内按比例报销,由孕产妇自己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可以一定程度上遏制道德风险的发生,使孕产妇选择价格合理的医疗措施,不会出现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情况。
  (二)孕产妇津贴。
  该部分给付方式可以保留新农合中对孕产妇给予的定额补助,但是补助水平不能停留在新农合的低水平上。各地市政府根据本地区收入水平和医疗情况,一次性给予孕产妇定额补助,其数额确定为当地农村人口人均年收入的百分之3-5%。
  六、保险费承担
  农村生育保险的保险费负担方式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截然不同,不能像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那样由用人单位来负担保险费,保险费的负担只能和新农合制度那样,由个人和国家承担。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生育只发生于育龄人口中,生育次数有限且很少,生育费用支出较低等原因,生育保险费个人承担比例不能过高,应该以国家承担为主。
  我国目前农村生育保险现状不容乐观,广大农村女性没能够得到充分的生育保障,现有新农合制度中生育补助金额过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生育给农村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专项资金补助又没有取得应有的法律地位,带有鲜明的政策色彩。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农村生育保险制度不仅是保障农村劳动者,尤其是女性农村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基本权益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需求。设计农村生育保险制度时,要充分考虑生育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农业生产的独特性、道德风险规避等因素,尽量减轻个人保险费负担,确定合理的保障水平,使之能够造福农村人群。□
  (作者单位:江汉大学)
  参考文献:
  [1]蒋永萍.重建妇女就业的社会支持体系[J]. 浙江学刊, 2007 (2).P207-211
  [2]蒋永萍. 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J]. 妇女研究论丛. 2013 (1). P47-52
  [3]张莹. 建立城市流动人口生育保险制度的探讨[J]. 卫生软科学. 2007 (8).P283-285
  [4]梁艳华,李菲菲,王传华. 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体系中的可行性研究[J]. 劳动保障世界. 2012 (9)P26-28
  [5]刘娟,黄柳梅. 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比较——以15个副省级城市为例[J]. 中国社会保障. 2011 (10).
  [6]李小静,刘俊,褚学震. 城乡统筹生育保险制度的构建——以天津市为例[J]. 理论与现代化, 2012 (6).
  [7]徐震, 构建覆盖城乡社保体系迫在眉睫. 中国社会保障. 2007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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