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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的价值不仅在于缓解“诉讼爆炸”现象.更在于为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一个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对ADR的合理重构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才可正确解决我国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应在现有人民调解的优势基础上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优化仲裁与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建立公平、民主、秩序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