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夫妻各自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流也明显增多.除了夫妻一方代理所为的“日常家事”之外,因将夫妻的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导致双方的纠纷,最终酿成离婚的现象。目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制度;家事代理权
夫妻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越来越多的以双方或者单方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变得从总类到数量都越来越多,而且将日益丰富。如何在尊重传统,维护夫妻间关系稳定的同时,保护好每个个体的个人利益成为当前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同时,夫妻婚姻而产生的特设身份关系,在对外的交往中,天然的存在一体性。而夫妻对外的经济交流所产生的收益和负债,却不全部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或者负担。当出现共同收益或者负担发生争议的情形时,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以及如何保护好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更需要我们进一步深思。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到底何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我们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进行界定,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相互争论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种: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只包括为夫妻双方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也就是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双方或其遗产继承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共同承担债务所作出的行为。
(4)夫妻共同债务是只是满足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是狭义上的债务在有争议的上述4种观点当中。本人比较支持第一种观点。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
1980年规定的《婚姻法》,通过2001年的修正案,更加完善了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规定财产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另外,以列举性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与概括等方面的法律上的不足。但是相比之下,有关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法律的规定还是不具体不完善的。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注重的是对静态夫妻财产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而对没有重视夫妻财产动态权利的保护。只有完备的动态财产权利方面规定,才有利于家庭和谐和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立法体例不健全。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建设不健全,婚姻法等相关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等配套法律还存在部分缺陷。这些缺陷也存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中;
(2)立法内容有缺陷。婚姻法与诉讼法等相关的立法中,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不明确;离婚诉讼中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问题;
(3)相关立法,不能应对司法实践。婚姻法有关财产方面的规定不能适合经济的高速发展的现状,造成法律规定滞的事实。使得法律的规制和调整缺乏强制力,裁判力。
三、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的建议
虽然我国立法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实现了观念性的突破;但是若从一项制度来看,仅仅依靠寥寥几个条文来规范复杂的夫妻债务问题,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而言,都是不够的。要解决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问题,首先应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1)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体系。将夫妻债务制度统一规定于夫妻财产关系之中,并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部分与夫妻其他债务相区别。《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散见于《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第一、二、三部和《若干意见》等法律当中。由于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范围,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加上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完善、法律规定进一步缺乏实践操作性,给司法实践带来更多的问题。因此,应该在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用专门的法律条款,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明确不同债务的范围,形成结构合理、内容完善的法律体系。
(2)引入日常家事代理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家庭关系中个体与外界的交流日益频繁,夫妻需要处理的日常事务也与日俱增。在此种情况下,处理每一种家庭事务都需要夫妻之间授权同意的做法显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此外,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设立,可以控制恶意举债事件发生。明确家事代理的范围,将有助于防止举债方通过恶意举债,将个人债务转嫁到非举债方身上,损害非举债方的利益。因此设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3)建立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现行婚姻法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对于1980年婚姻法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规定稀疏简陋、难以有效调整的情况。而且由于这种夫妻财产约定没有有效的公示方式,其仅在内部约定而具有相当的隐蔽性,难以为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所知晓。在保护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方面,也存在保护不利等问题。因此,通过建立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公示制度,更有效的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也能有效的避免善意第三人的财产处于不稳定的安全保护中,极大地促进交易安全。
(4)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我国的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规范的仅仅是对夫妻关系正常情况下的静态财产。但是夫妻财产状况是不断动态变化,对于交易中夫妻动态财产的保护的缺失将夫妻的财产利益置于不利的境地。国外的立法是通过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管理夫妻的动态财产的,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引入相关制度。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相关的法律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其问题表现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债务相关的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各个方面。如果按照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模式来解决,无异于南辕北泽,出现的唯一可能就是法律条文的无限制膨胀,同时僵死条文的同时增多。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为关键的措施在于建立、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和夫妻债务制度。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通过法律的完善措施,达到平衡夫妻间的相互利益、个人利益和交易第三方的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浦纯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J].社会科学家,2010
[2]高碧波.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平衡各方利益为视角[D].厦门大学,2009
[3]刘宇.非常夫妻财产制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1
[4]李蕊.论夫妻共同债务[D].西南政法大学,2007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制度;家事代理权
夫妻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越来越多的以双方或者单方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变得从总类到数量都越来越多,而且将日益丰富。如何在尊重传统,维护夫妻间关系稳定的同时,保护好每个个体的个人利益成为当前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同时,夫妻婚姻而产生的特设身份关系,在对外的交往中,天然的存在一体性。而夫妻对外的经济交流所产生的收益和负债,却不全部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或者负担。当出现共同收益或者负担发生争议的情形时,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以及如何保护好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更需要我们进一步深思。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到底何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我们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进行界定,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相互争论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种: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只包括为夫妻双方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也就是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双方或其遗产继承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共同承担债务所作出的行为。
(4)夫妻共同债务是只是满足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是狭义上的债务在有争议的上述4种观点当中。本人比较支持第一种观点。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
1980年规定的《婚姻法》,通过2001年的修正案,更加完善了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规定财产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另外,以列举性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与概括等方面的法律上的不足。但是相比之下,有关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法律的规定还是不具体不完善的。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注重的是对静态夫妻财产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而对没有重视夫妻财产动态权利的保护。只有完备的动态财产权利方面规定,才有利于家庭和谐和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立法体例不健全。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建设不健全,婚姻法等相关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等配套法律还存在部分缺陷。这些缺陷也存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中;
(2)立法内容有缺陷。婚姻法与诉讼法等相关的立法中,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不明确;离婚诉讼中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问题;
(3)相关立法,不能应对司法实践。婚姻法有关财产方面的规定不能适合经济的高速发展的现状,造成法律规定滞的事实。使得法律的规制和调整缺乏强制力,裁判力。
三、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的建议
虽然我国立法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实现了观念性的突破;但是若从一项制度来看,仅仅依靠寥寥几个条文来规范复杂的夫妻债务问题,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而言,都是不够的。要解决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问题,首先应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1)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体系。将夫妻债务制度统一规定于夫妻财产关系之中,并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部分与夫妻其他债务相区别。《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散见于《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第一、二、三部和《若干意见》等法律当中。由于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范围,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加上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完善、法律规定进一步缺乏实践操作性,给司法实践带来更多的问题。因此,应该在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用专门的法律条款,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明确不同债务的范围,形成结构合理、内容完善的法律体系。
(2)引入日常家事代理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家庭关系中个体与外界的交流日益频繁,夫妻需要处理的日常事务也与日俱增。在此种情况下,处理每一种家庭事务都需要夫妻之间授权同意的做法显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此外,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设立,可以控制恶意举债事件发生。明确家事代理的范围,将有助于防止举债方通过恶意举债,将个人债务转嫁到非举债方身上,损害非举债方的利益。因此设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3)建立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现行婚姻法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对于1980年婚姻法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规定稀疏简陋、难以有效调整的情况。而且由于这种夫妻财产约定没有有效的公示方式,其仅在内部约定而具有相当的隐蔽性,难以为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所知晓。在保护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方面,也存在保护不利等问题。因此,通过建立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公示制度,更有效的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也能有效的避免善意第三人的财产处于不稳定的安全保护中,极大地促进交易安全。
(4)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我国的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规范的仅仅是对夫妻关系正常情况下的静态财产。但是夫妻财产状况是不断动态变化,对于交易中夫妻动态财产的保护的缺失将夫妻的财产利益置于不利的境地。国外的立法是通过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管理夫妻的动态财产的,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引入相关制度。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相关的法律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其问题表现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债务相关的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各个方面。如果按照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模式来解决,无异于南辕北泽,出现的唯一可能就是法律条文的无限制膨胀,同时僵死条文的同时增多。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为关键的措施在于建立、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和夫妻债务制度。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通过法律的完善措施,达到平衡夫妻间的相互利益、个人利益和交易第三方的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浦纯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J].社会科学家,2010
[2]高碧波.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平衡各方利益为视角[D].厦门大学,2009
[3]刘宇.非常夫妻财产制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1
[4]李蕊.论夫妻共同债务[D].西南政法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