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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协议鉴定规则很有必要:与民事诉讼的本质相契合,弥补由法院指定专家证人或鉴定人的僵硬性,避免重复鉴定的发生。我国虽然建立了协议鉴定规则,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这主要体现在:利用率较为低下,当事人鉴定协议后再次申请鉴定的比率非常高。完善我国的协议鉴定规则,需要确立诚信理念,强化法官的释明权,进一步完善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