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于复合行为着手的认定上存在着与刑法条文规定相矛盾的问题,既有的刑法理论关于着手认定的诸多观点均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应该用不同于旧定型理论的新定型说来解决这个问题。外国刑法理论和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于解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若干罪名的着手认定上存在明显的误区。对于我国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可以进行立法技术上的简单修改,解决刑法理论与刑法条文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