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污染让农民最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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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却越来越突出。据估算,我国农村所有污染的90%最终都造成了土地的污染。目前,经初步调查,因污水灌溉、不规范的农药和化肥使用、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随意堆放等因素,中国约有一千万公顷耕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我国是农业大国,一旦农村土地受到大面积污染,农业生产将遭受巨大损害,还有可能威胁社会的稳定。
  这次湖南省的“镉大米”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例证。“镉大米”先是让消费者受害,接着让农民受伤。然而,真正应该受到惩罚的污染方却没有受到影响。众所周知,镉等重金属污染主要是一种外源性污染,源头是工矿污染、城镇垃圾污染和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的农业投入品)污染。从污染的源头治理来看,应对以上这些重要污染源进行规制,让释放污染的单位承担责任。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真正受伤的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
  这是一个十分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但在这种现象面前,我们的法律体系却显得苍白无力,这是这类现象不断出现的根本性原因。
  在发达国家,完善法规体系是有效解决污染问题的前提。然而,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土地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现有法律法规只对我国土壤的保护与整理进行了简单的法律规制,未真正系统地将农村土地质量保护列入其中。
  在司法实践中,现行法律法规在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方面存在以下局限性:一是对慢性、隐性的农村土地污染规制不够明确,即使有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的实践性与法律所要求的重证据、重应用的特性,导致有些防治土地污染的法律规范不能真正实施。二是就刑法规定来看,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在短期内能够产生较大的污染事故,对于土地污染这类复杂问题如何应付,刑法中并没有规定。三是在我国已经实施的一些与土地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只能找到关于保护土地的比较委婉的措辞,但对于真正的法律实施却没有保障或可能性不大。四是现行的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如何预防土壤生态的破坏性后果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中,也没有具体落实防治污染的预警机制。五是《土地管理法》虽然对耕地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防止土地生态环境恶化以及后期的治理补救却少有规制。
  因此,我国在应对此类事件上还需进一步努力。在创制有关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时,应引入生态系统协调性与整体性的理念,确立生态优先与生态整体观念。要指定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土地质量进行检测,认清土地受污染的程度,并对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修订,把界定土壤污染的具体标准纳入其体系当中,同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
  在帮助农民应对环境污染方面,需要建立土壤生态补偿基金,用于指导农民如何恢复和提高土壤功能、如何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并对造成污染的农村土地进行补救治理。在农村土地污染防治过程中,要增强广大农民的参与意识和土壤保护意识,落实农民的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和监督权。针对可能造成大面积土壤污染与退化的项目和行为,需引入风险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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