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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需要强化政府的领导和主体作用,发挥政府在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组织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此,条例特别规定,县级以上防指指挥长由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并且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此举在全国开创了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