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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森林刑事案件中,盗伐、滥伐林木案是常见的两类案件,被称为森林“三害”之一(森林火灾、病虫害和乱砍滥伐),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构成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必要条件是情节严重,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而数量的大小是以立木材积作为计量尺度的(砍伐对象为幼树的除外)。因此,盗伐、滥伐的立木材积多少,不仅是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