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占有保护的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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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物权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重要的体现,新的物权法开始规定专门对于占有的保护,但是因为是我国对于占有不太重视,所以目前对于占有保护的水平也是有限的。我国目前对于占有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上面,像债权、物权保护这样,但是仅是实体法上面的保护并不能完整的保护占有权,想要真正保护占有,那么就需要在程序法上面对占有进行保护,构建占有之诉不仅是占有保护的进度也是对我国物权法的完善。
  关键词:占有;占有保护
  一、占有保护的意义
  我们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从那时候起物就成为人们支配的主要内容,也是以这种方式大家获得了生产生活所需,这种占有和使用的物的能力使得人类得以存活。概括来说占有具有意志性、排他性以及强力性这些特征。虽然一般情况下通过物权和债权的保护就可以实现对于占有事实的保护,但是与本权保护相比,单纯的占有保护更加的高效,便捷。这样就避免了首先证明本权存在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在对于财产秩序的确认和保护中,占有制度也体现着重要的功能,具体来说就是在交易时,交易中的相对人只要证明自己现时的占有动产,那么受让人就可以依此而进行交易,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也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二、我国对于占有保护的现状
  我国确立占有保护制度是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制定的①物权法的保护和债权法的保护是我国主要的对于占有保护的制度。
  物权法保护。
  首先,我國物权法保护需要有对于占有的侵害。侵夺占有和妨害占有这两种方式是目前在实践的过程中对于占有侵害的主要方式。例如抢夺、盗窃他人财产,就属于侵夺占有,即以积极的不法行为侵夺占有物,使占有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占有。另外,即使占有辅助人向占有人表明想要占有的意思从而成为占有人的,这也构成侵夺。妨害占有是指以前面所述的方式以外的手法,让占有人对占有物不能够顺利的进行管理。例如,在别人的领土上面倾倒垃圾或者在被人的过道上停放车辆等行为。侵夺占有和占有妨害都属于事实上的判断,并不是法律价值尺度上的判断,所以这种行为不以主观上面的故意或者过失为要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也在所不问,只有占有人具有意思表示能力即可。
  其次,我国物权法保护需要违背占有人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中首先需要说明一种阻却事由,即占有人同意侵害人对于其所属物品的侵害的,侵害人因此而侵害了占有的占有的,则这种情况视为占有人行使了对物的处分权,不构成占有侵害。对于这个问题部分学者认为,只要占有人只需要有自然的意思能力就可以,并不需要有行为的能力。因错误、欺诈或者胁迫而失去对于占有物的占有的,即使后来占有人的意思被撤销,这也不构成对占有的侵夺。对此笔者认为,我们民法是保护善意的人的,因为对于这种情况下应该将故意作为判断的标准,侵害占有的人是不是故意侵害占有的权利的以及占有人是否同意了这种侵害为依据。
  最后,我国物权法的保护需要存在违法性。构成占有侵害的情形需要有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如果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则不能构成对占有的侵夺或妨害。
  物权保护中还有一种保护是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是指占有人自己或者其辅助人不依国家规定的法律手段,以强制力保护其权利,从而排除现实的权利障碍的行为,主要包含占有防御和占有取回权。
  三、占有的债权法保护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我国债权法保护的主要行为方式。
  (一)占有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取得了不当的利益,却没有法律未依据的,又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这时应该将取得的这种利益返还给受有损失的人。或者取得利益的时候有法律上面的依据,但是后面这种依据已经不存在的,这种情况下也应该取得的利益返还。根据所获得利益的来源,我们可以将其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种。
  (二)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
  我们的民法保护占有这一行为,所以如果当占有人受到侵害时占有人便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获得损害赔偿。具体来说这种法律依据主要是指侵权法。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的占有人都可以获得赔偿的,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标准,是否能获得赔偿也一样,只有当侵害占有的行为符合一定的标准时才可以获得赔偿。具体来说,它的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主要有:使用收益的损害、支出费用的损害、责任损害和取得时效的损害这4种类型。
  四、对我国占有保护规定的建议
  我国《物权法》中专门对于占有保护的规定,是我国在实体法上对于占有保护规定的一大进步,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占有保护的规定也仅仅是实体法上面的保护,只有在程序法上也将其保护才能完善对于占有保护的规定。我们可以考虑在我国设立占有之诉。占有之使用简易程序,减少了诉讼成本,保障了占有人诉权的高效实现。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占有诉讼程序的简易便捷,避免了普通程序的复杂程式,不仅如此,连举证责任都简便了很多。一方面,占有人被侵害的状态能很快地恢复正常,及时保证了被破换的物权关系;另一方面,也减少占有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减轻了占有人行使诉讼的社会负担与代价。另外占有诉讼制度有利于及时、有效、全面的司法救济。在物权法实施后,类似于有关占有状态之下物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问题,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的可操作性得到了加强,引用物权法中的具体条款作出的判决公信力更高,说服力更强,各类物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更为有效地得到法律的保护,使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全面的司法救济,有效地避免在法律适用上的尴尬情形。(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注解:
  ①史尚宽:物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531)
  参考文献:
  [1]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刘智慧:《占有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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