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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兴于美国的ADR在我国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共鸣,这既有国内外的背景因素,也同样能在历史与现实中找到理论支撑。然而,ADR存在固有的缺陷,并且与"和为贵"的中国文化传统并无必然联系,我国民事司法并不存在西方所谓的诉讼爆炸。因而,在我国司法不公的现实情境下,应当客观地看待ADR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建立以诉讼为中心以非讼纠纷解决机制为补充的纠纷解决机制才是符合国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