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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检衔接机制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监察体制的要求。近年来,实务部门尝试让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以深化监检衔接。然而,这一探索不符合法理,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诸多弊端,只能是权宜之计。我们应当寻求替代方案,重构现有的监检衔接机制。为此,可以考虑在审查起诉环节增设特别立案程序,通过实质审查发挥过滤功能,实现留置与强制措施的无缝衔接,完善监察机关内部提前介入机制,允许律师在监察调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从而在遵循法治原则的前提下优化监检衔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