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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手段。在实践中,债权人既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要求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形,被称为混合担保。《民法典》第392条对混合担保情形下担保人之间是否可以进行内部追偿的问题未置可否,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通过考察梳理我国司法实践的裁判状况,从司法实证解释论的角度,证成赋予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内部追偿权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