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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破产企业在重整过程当中应用债务重组,获得重组收益,然而其确认时点和应用公允价值进行金额的确定问题在实务当中确有很大的争论性。本文简要介绍了破产重整和债务重组,并针对存在的会计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破产重整 债务重组 会计问题
■一、企业破产重整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首次规定了关于破产企业的重整制度。其中规定:“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二、债务重组
1、债务重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在濒临破产的企业的重整计划中,通常都会涉及到债权调整方案和债务偿还等,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都会对债务人做出一定的让步。而债务重组准则正是债权人做出让步的方式的规定。在该准则中规定,债务人要将豁免的债务按公允价值进行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
2、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重组方式主要有四种:以资产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低于债务的现金或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例如要求减少本金或者利息的偿还,应当注意的是,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三、破产企业在重整过程的债务重组中会计问题
1、债务人债务重组利得的时间确认问题
随着07年破产法对企业破产重组制度的引进,许多的破产企业特别是濒临退市的*ST公司通过不当的债务重组利得确认来避免破产或者退市。比较典型的案例是,*ST宝硕,它在2008年的第三季报中确认了20亿元债务重组收益,但是证监会认为其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不当,要求其在2008年年报中将前期确认的利得全部转回,导致其年报最终打回原形。该案例引发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是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时间问题,尤其是对于修改债务条件和存在或有支付实现的重组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债务重组损益应当在债务重组日确认和计量。对于债务展期的情况下,如果应支付的金额包含或有支出,而该支出尚未发生,则债务重组收益包括一: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包含或有支出的将来应付金额的差额;二:没有发生的或有支出。对于第一种情况,债务重组收益于重组当期确认,而后者则通常在期满结算时确认。同时,2009 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会计中指出,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上述*ST宝硕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之所以转回,就是因为其债务重组程序履行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该该公司在实施重组的初期就确认了收益。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确认收益应该有两个时点,第一在重整当日确认,二是在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如果企业在重整当日即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对于破产企业来说,有利于减轻其外界压力,对于稳定公司股价,激发领导员工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公司提供了操纵利润的手段,不符合会计谨慎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如果重整公司在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收益,这遵循了会计谨慎性的要求,但是这对重整公司来说,意义不明显,因为这个规定没有为公司在重整的艰难时期提供支持。对于在债务重组过程当中发生的特别是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时间确认通常存在争议,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以新债务的公允价值入账,但是应当特别注意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事件会导致偿债计划不能正常履行。因此我们的建议是,如果存在有实力的担保方为后续履约资金提供担保,且公司能够基于当前的情况对履约风险做出合理判断的,笔者更倾向于在重整计划开始时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同时,强化后续履约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公允价值的应用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对于重整企业来说,在债务重组中引入公允价值,其合理性同样会受到质疑。
首先从技术层面来说,破产企业在重整时要将其收益记入当期损益。这里的收益当然指的是债务重组收益,事实上,企业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获得的不仅有债务重组收益,还有另外一个很重要的会对企业的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那就是资产的处置收益,而其来源正是基于所付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
另外,从公允价值本身的确定来说,也是存在很大的主观性的。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应用的正是我们熟悉的三级定价模式,公允价值的引入对于企业提供了一个较大的自由空间。对于破产企业尤其是*ST公司来说,为了避免退市,其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操纵利润的动机,在公允价值的判断上,我们有理由怀疑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其母的而滥用公允价值。因此我们建议,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要尽量使会计人员准确的理解并掌握三级定价模式。以非现金资产为例,非现金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同类资产的报价确认;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则以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的最佳估计确认;仍不能确认的,则以该资产预期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确认;重组双方存在协议价格的,也可用来确认公允价值(不允许的除外)。还要努力提升会计人员的素质,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公允价值的应用涉及到许多的主观判断,会计人员是判断的主体。在我过,公允价值的应用时间很短,很多的会计人员对其尚不熟悉,加强会计人员的理论实务学习,同时在思想上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能为公允价值的实施提供有效的保证。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首先就破产重整和债务重组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接着详细的分析了破产企业在重整中应用债务重组可能遇到的会计问题,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上述问题将得到进一步的解决,从而是破产重整制度更加完善。
(责任编辑:祝峰)
关键词:破产重整 债务重组 会计问题
■一、企业破产重整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首次规定了关于破产企业的重整制度。其中规定:“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二、债务重组
1、债务重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在濒临破产的企业的重整计划中,通常都会涉及到债权调整方案和债务偿还等,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都会对债务人做出一定的让步。而债务重组准则正是债权人做出让步的方式的规定。在该准则中规定,债务人要将豁免的债务按公允价值进行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
2、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重组方式主要有四种:以资产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低于债务的现金或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例如要求减少本金或者利息的偿还,应当注意的是,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三、破产企业在重整过程的债务重组中会计问题
1、债务人债务重组利得的时间确认问题
随着07年破产法对企业破产重组制度的引进,许多的破产企业特别是濒临退市的*ST公司通过不当的债务重组利得确认来避免破产或者退市。比较典型的案例是,*ST宝硕,它在2008年的第三季报中确认了20亿元债务重组收益,但是证监会认为其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不当,要求其在2008年年报中将前期确认的利得全部转回,导致其年报最终打回原形。该案例引发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是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时间问题,尤其是对于修改债务条件和存在或有支付实现的重组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债务重组损益应当在债务重组日确认和计量。对于债务展期的情况下,如果应支付的金额包含或有支出,而该支出尚未发生,则债务重组收益包括一: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包含或有支出的将来应付金额的差额;二:没有发生的或有支出。对于第一种情况,债务重组收益于重组当期确认,而后者则通常在期满结算时确认。同时,2009 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会计中指出,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上述*ST宝硕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之所以转回,就是因为其债务重组程序履行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该该公司在实施重组的初期就确认了收益。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确认收益应该有两个时点,第一在重整当日确认,二是在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如果企业在重整当日即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对于破产企业来说,有利于减轻其外界压力,对于稳定公司股价,激发领导员工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公司提供了操纵利润的手段,不符合会计谨慎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如果重整公司在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收益,这遵循了会计谨慎性的要求,但是这对重整公司来说,意义不明显,因为这个规定没有为公司在重整的艰难时期提供支持。对于在债务重组过程当中发生的特别是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时间确认通常存在争议,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以新债务的公允价值入账,但是应当特别注意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事件会导致偿债计划不能正常履行。因此我们的建议是,如果存在有实力的担保方为后续履约资金提供担保,且公司能够基于当前的情况对履约风险做出合理判断的,笔者更倾向于在重整计划开始时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同时,强化后续履约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公允价值的应用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对于重整企业来说,在债务重组中引入公允价值,其合理性同样会受到质疑。
首先从技术层面来说,破产企业在重整时要将其收益记入当期损益。这里的收益当然指的是债务重组收益,事实上,企业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获得的不仅有债务重组收益,还有另外一个很重要的会对企业的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那就是资产的处置收益,而其来源正是基于所付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
另外,从公允价值本身的确定来说,也是存在很大的主观性的。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应用的正是我们熟悉的三级定价模式,公允价值的引入对于企业提供了一个较大的自由空间。对于破产企业尤其是*ST公司来说,为了避免退市,其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操纵利润的动机,在公允价值的判断上,我们有理由怀疑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其母的而滥用公允价值。因此我们建议,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要尽量使会计人员准确的理解并掌握三级定价模式。以非现金资产为例,非现金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同类资产的报价确认;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则以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的最佳估计确认;仍不能确认的,则以该资产预期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确认;重组双方存在协议价格的,也可用来确认公允价值(不允许的除外)。还要努力提升会计人员的素质,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公允价值的应用涉及到许多的主观判断,会计人员是判断的主体。在我过,公允价值的应用时间很短,很多的会计人员对其尚不熟悉,加强会计人员的理论实务学习,同时在思想上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能为公允价值的实施提供有效的保证。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首先就破产重整和债务重组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接着详细的分析了破产企业在重整中应用债务重组可能遇到的会计问题,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上述问题将得到进一步的解决,从而是破产重整制度更加完善。
(责任编辑: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