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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自动驾驶汽车逐渐普及,使社会生活和交通出行更为便利,为人们带来了全新的交通出行体验。但是,随着侵权行为的出现,自动驾驶汽车导致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障碍也随之而来:责任主体和主体过错难以划分。对此,可以对自动驾驶汽车以及使用人进行合理的分类,以规范管理。如此,可以使原本因技术更迭变得模糊的侵权责任更加清晰,從而扫除新技术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为科技融入生活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关键字:人工智能 自动驾驶汽车 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G2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0618109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进入人们的视线,自动驾驶改变了传统的人工驾驶方式,由此会引发大量的法律问题。[]其中,最为首要的就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这直接关涉自动驾驶汽车的市场化进程。[]当然,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深入推进,人工智能技术会不断完善,我们要留给新技术一定的试错空间和充足的耐心;但是,目前出现的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总是要解决的。然而,当我们的目光回到现行法律,会发现《侵权责任法》在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行为这一问题上往往不尽如人意,需要进一步规范。因此,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场激烈的争论,莫衷一是。有鉴于此,本文对于该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二、现有侵权责任的不足
现今,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尚无针对性的专门规范。纵观整部《侵权责任法》,目前只能用较为相似或者接近的规范加以调整。但是,该种方案并不能解决自动汽车侵权的问题,甚至,存在较大的问题:
(一)机动车事故责任
就当前的通用规范来看,在调整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上弊端尽显的是侵权责任主体和如何判断责任主体的过错。当自动驾驶汽车出现交通事故时,对于二者的认定往往变得更加困难:因为缺乏驾驶人,只有乘客一方存在于车内,责任主体如何认定?退一步来讲,即使简单粗暴地将所有人视为机动车一方,此时还会产生一个更大的问题:责任主体的过错又如何认定呢?
实际上,关于归责主体以及过错认定的问题,美国将其概括接管问题(handover problem)。如此看来,将操作人视为归责主体也是说得通的,但是,此时会出现另一个更为棘手的问题:归责主体的过错如何认定?
就过错而言,一般来说要考虑驾驶入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当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在认定考虑范畴。在自动化驾驶模式,因为并无操作人介入,过错与否也就无从谈起;倘若此时强行认定操作人有作为义务,这又与自动化汽车的出现是为了解放人类驾驶的初衷相违背。总结来说,以现行的法律来看,认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是不太现实的。然而,即使认定操作人无过错,以现行法律也并非万事大吉。因为机动车间为过错责任归则原则,需要恒定归责于非自动驾驶汽车,这显然有失公允。
综上所述,在现有法律规定条件下,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认定存在诸多问题,一旦出现交通侵权事故,非常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二)产品质量责任
就目前的发展情况而言,国家完全有可能制定统一的自动驾驶汽车标准。倘若经检验不合格,则直接认定自动驾驶汽车为不合格产品。依据目前法律关于缺陷产品的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绝大多数属于设计缺陷或者制造缺陷。一般认为,对于包括传感器在内的自动驾驶汽车核心硬件都存在上述两种缺陷的可能性,且二者从责任认定和承担的角度来说并无显著差别,故此处不作区分讨论。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从构造上来看,算法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最大的,但是,算法为特殊产品,依托技术可以进行大批量、高精准复制,所以,原则上认为并不能对其主张制造缺陷。当然,对算法可以主张设计缺陷,但是,算法设计本身极具技术含量,认定算法本身存在设计缺陷的难度系数非常大。
我国也许可以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以美国为参照,以自动驾驶汽车能否符合一定的条件作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如此一来,可以减轻缺陷产品的举证难度,维护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因为该种方案行使的前提是自动驾驶汽车确实存在缺陷,故而仅能适用部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而且,倘若制造者能够证明彼时的科技不能检验出算法缺陷,可依法免责。
综上所述,降低产品缺陷标准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使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问题得以缓解;但是,如果继续将缺陷条件作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且不放弃发展风险抗辩以消除对技术进步的消极影响,那么产品质量责任的适用范围必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对于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建议
从整体上来说,目前的侵权规范在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上让人不甚满意;然而,从一个较大的历史维度来看,作为成文法的侵权法并非第一次遇到科技更迭带来的困境,其可以不断自我调整和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实际上,随着自动驾驶汽车逐步取代人类驾驶,交通侵权的责任划分和认定也可以做出相应变动。对此,浅见如下:
1.区分驾驶辅助与自动驾驶。如果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动驾驶汽车,则只需按照当前的《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问题的解决,无需寻求其他解决方案,以免将本来就不简单的问题进一步复杂化。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侵权行为的产生确实是由辅助技术缺陷导致的,生产者理所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区分人工驾驶与自动驾驶。自动驾驶结合人工驾驶是目前科技水平条件下常用的模式,所以,区分对待很有必要。尽管如此,鉴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偏向于救济受害人的价值取向,[]当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模式下因操作人错误运行、操作过程中外界意外干扰等导致侵权事故,此时可以采取让制造商与使用人或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制造商承担责任后,他可以从操作人或第三方追偿。
四、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伴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呼啸而来,将会对未来社会发展产生颠覆性影响。自动驾驶汽车将融入人们的生活,以其卓越的性能改变整个交通行业,为人们带来空前绝后的交通出行体验,被誉为“汽车史上最伟大的安全技术发明”。但是,自动驾驶汽车并非完美无缺,因此产生了责任承担的障碍。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的不断普及,现有规定可以做出相应调整,以此来合理划分侵权责任,从而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2][日]洼田充见:《自动驾驶制造商和销售商的责任》,载《Juri st》 2017年第1期。
[3]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第2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20-121页。
个人简介:鲁利伟(1991. 09-),女,汉,山东聊城,扬州大学法学院,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关键字:人工智能 自动驾驶汽车 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G2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0618109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进入人们的视线,自动驾驶改变了传统的人工驾驶方式,由此会引发大量的法律问题。[]其中,最为首要的就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这直接关涉自动驾驶汽车的市场化进程。[]当然,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深入推进,人工智能技术会不断完善,我们要留给新技术一定的试错空间和充足的耐心;但是,目前出现的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总是要解决的。然而,当我们的目光回到现行法律,会发现《侵权责任法》在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行为这一问题上往往不尽如人意,需要进一步规范。因此,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场激烈的争论,莫衷一是。有鉴于此,本文对于该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二、现有侵权责任的不足
现今,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尚无针对性的专门规范。纵观整部《侵权责任法》,目前只能用较为相似或者接近的规范加以调整。但是,该种方案并不能解决自动汽车侵权的问题,甚至,存在较大的问题:
(一)机动车事故责任
就当前的通用规范来看,在调整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上弊端尽显的是侵权责任主体和如何判断责任主体的过错。当自动驾驶汽车出现交通事故时,对于二者的认定往往变得更加困难:因为缺乏驾驶人,只有乘客一方存在于车内,责任主体如何认定?退一步来讲,即使简单粗暴地将所有人视为机动车一方,此时还会产生一个更大的问题:责任主体的过错又如何认定呢?
实际上,关于归责主体以及过错认定的问题,美国将其概括接管问题(handover problem)。如此看来,将操作人视为归责主体也是说得通的,但是,此时会出现另一个更为棘手的问题:归责主体的过错如何认定?
就过错而言,一般来说要考虑驾驶入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当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在认定考虑范畴。在自动化驾驶模式,因为并无操作人介入,过错与否也就无从谈起;倘若此时强行认定操作人有作为义务,这又与自动化汽车的出现是为了解放人类驾驶的初衷相违背。总结来说,以现行的法律来看,认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是不太现实的。然而,即使认定操作人无过错,以现行法律也并非万事大吉。因为机动车间为过错责任归则原则,需要恒定归责于非自动驾驶汽车,这显然有失公允。
综上所述,在现有法律规定条件下,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认定存在诸多问题,一旦出现交通侵权事故,非常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二)产品质量责任
就目前的发展情况而言,国家完全有可能制定统一的自动驾驶汽车标准。倘若经检验不合格,则直接认定自动驾驶汽车为不合格产品。依据目前法律关于缺陷产品的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绝大多数属于设计缺陷或者制造缺陷。一般认为,对于包括传感器在内的自动驾驶汽车核心硬件都存在上述两种缺陷的可能性,且二者从责任认定和承担的角度来说并无显著差别,故此处不作区分讨论。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从构造上来看,算法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最大的,但是,算法为特殊产品,依托技术可以进行大批量、高精准复制,所以,原则上认为并不能对其主张制造缺陷。当然,对算法可以主张设计缺陷,但是,算法设计本身极具技术含量,认定算法本身存在设计缺陷的难度系数非常大。
我国也许可以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以美国为参照,以自动驾驶汽车能否符合一定的条件作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如此一来,可以减轻缺陷产品的举证难度,维护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因为该种方案行使的前提是自动驾驶汽车确实存在缺陷,故而仅能适用部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而且,倘若制造者能够证明彼时的科技不能检验出算法缺陷,可依法免责。
综上所述,降低产品缺陷标准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使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问题得以缓解;但是,如果继续将缺陷条件作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且不放弃发展风险抗辩以消除对技术进步的消极影响,那么产品质量责任的适用范围必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对于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建议
从整体上来说,目前的侵权规范在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上让人不甚满意;然而,从一个较大的历史维度来看,作为成文法的侵权法并非第一次遇到科技更迭带来的困境,其可以不断自我调整和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实际上,随着自动驾驶汽车逐步取代人类驾驶,交通侵权的责任划分和认定也可以做出相应变动。对此,浅见如下:
1.区分驾驶辅助与自动驾驶。如果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动驾驶汽车,则只需按照当前的《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问题的解决,无需寻求其他解决方案,以免将本来就不简单的问题进一步复杂化。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侵权行为的产生确实是由辅助技术缺陷导致的,生产者理所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区分人工驾驶与自动驾驶。自动驾驶结合人工驾驶是目前科技水平条件下常用的模式,所以,区分对待很有必要。尽管如此,鉴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偏向于救济受害人的价值取向,[]当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模式下因操作人错误运行、操作过程中外界意外干扰等导致侵权事故,此时可以采取让制造商与使用人或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制造商承担责任后,他可以从操作人或第三方追偿。
四、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伴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呼啸而来,将会对未来社会发展产生颠覆性影响。自动驾驶汽车将融入人们的生活,以其卓越的性能改变整个交通行业,为人们带来空前绝后的交通出行体验,被誉为“汽车史上最伟大的安全技术发明”。但是,自动驾驶汽车并非完美无缺,因此产生了责任承担的障碍。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的不断普及,现有规定可以做出相应调整,以此来合理划分侵权责任,从而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2][日]洼田充见:《自动驾驶制造商和销售商的责任》,载《Juri st》 2017年第1期。
[3]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第2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20-121页。
个人简介:鲁利伟(1991. 09-),女,汉,山东聊城,扬州大学法学院,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