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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日益成为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
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认识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针。宽严相济不是惩治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简单归纳,而是要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实行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审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轻轻重重,轻重结合”,“轻轻”与“重重”两方面相结合。轻重合宜,良性互动。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要科学界定“宽”和“严”。“宽”是指宽大、轻缓。它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即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以较轻刑罚。二是该重而轻。即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恕,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三是非犯罪化。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一些轻微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四是非刑罚化。即宣判行为人有罪,但不限制其自由,而是将其置于一定机构的监控之中。“严”是指严密、严厉。它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惩办”。宽严相济中的“严”首先是指法网严密。刑事立法应尽量做到严密,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此外,它还含有严厉之意。即指在罪刑均衡原则指导下,判处较重的刑罚,而不是指任意从重、加重处罚。在宽严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既不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时宽时严宽严失当,只有宽严协调才能实现政通人和的效果。
二、检察机关逮捕环节如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适应政法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也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解决政法工作现实问题的需要。检察机关要勇于创新,大胆探索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工作中努力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缩小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正确把握三个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应当正确把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执法。对一般犯罪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
二是区别对待。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尤其是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以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社会恐慌的犯罪,增强打击的针对性;严厉打击危害社会安全的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等。始终把严厉打击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任务,制定长期的打击计划。
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一般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初犯、偶犯、邻里纠纷等则尽可能区别对待,适当放宽执法尺度。
三是注重效果。执法办案既要保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途径实际上就是当代我国刑法领域应提倡的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实现的途径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脚点应在“宽”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多应该关注的是司法层面的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必须要弄清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的界限、危险犯罪人和偶发犯罪人的界限,要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教育多数。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在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及诉讼监督等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环节中,积极探索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
(二)完善工作机制,从机制上保障、促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
1、要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慎用逮捕权。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精神,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时,要设立专门的办案小组或办案机构,逐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特别告知制度与简化办案流程等办案机制,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轻缓化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要建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按照繁简分流、促进专业化的原则,改进办案分工,指定专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3、要完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要按照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管理业务工作,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保证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不适当地控制撤案率、不捕率、不起诉率等做法,确立正确的执法导向,更好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充分考虑逮捕的三个要件,慎用逮捕强制措施
从逮捕的法律规定与其司法实践来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影响到审查逮捕权的运用,主要是通过对逮捕要件的把握来实现的。 反映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一怕不捕率高被指责打击不力,二怕适用无逮捕必要影响诉讼,为了诉讼而批捕,三怕不捕引起涉法上访,为了缓解矛盾而批捕的现象。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忽视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致使在逮捕强制措施的使用上存在对刑事案件只要构罪即批准逮捕,从严掌握的倾向,逮捕条件在实践中演变为“构罪即捕”而不考虑是否符合后两个条件,只要犯罪的构成要件齐备、能够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一般都批准逮捕。目前无论是在执法观念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忽视或者不敢适用“无逮捕必要”的现象。
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转变执法理念,高度重视和充分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不捕。要把依法对严重刑事犯罪从重从快、对严重经济犯罪从重从严和对轻型犯罪从轻从宽的刑事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对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慎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和教育、感化、挽救原则。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贯穿于整个刑事法律运用的始终我国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时,应在监督对象、监督环节、监督手段、监督效力等各个方面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促进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认识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针。宽严相济不是惩治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简单归纳,而是要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实行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审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轻轻重重,轻重结合”,“轻轻”与“重重”两方面相结合。轻重合宜,良性互动。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要科学界定“宽”和“严”。“宽”是指宽大、轻缓。它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即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以较轻刑罚。二是该重而轻。即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恕,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三是非犯罪化。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一些轻微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四是非刑罚化。即宣判行为人有罪,但不限制其自由,而是将其置于一定机构的监控之中。“严”是指严密、严厉。它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惩办”。宽严相济中的“严”首先是指法网严密。刑事立法应尽量做到严密,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此外,它还含有严厉之意。即指在罪刑均衡原则指导下,判处较重的刑罚,而不是指任意从重、加重处罚。在宽严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既不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时宽时严宽严失当,只有宽严协调才能实现政通人和的效果。
二、检察机关逮捕环节如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适应政法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也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解决政法工作现实问题的需要。检察机关要勇于创新,大胆探索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工作中努力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缩小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正确把握三个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应当正确把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执法。对一般犯罪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
二是区别对待。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尤其是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以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社会恐慌的犯罪,增强打击的针对性;严厉打击危害社会安全的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等。始终把严厉打击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任务,制定长期的打击计划。
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一般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初犯、偶犯、邻里纠纷等则尽可能区别对待,适当放宽执法尺度。
三是注重效果。执法办案既要保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途径实际上就是当代我国刑法领域应提倡的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实现的途径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脚点应在“宽”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多应该关注的是司法层面的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必须要弄清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的界限、危险犯罪人和偶发犯罪人的界限,要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教育多数。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在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及诉讼监督等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环节中,积极探索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
(二)完善工作机制,从机制上保障、促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
1、要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慎用逮捕权。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精神,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时,要设立专门的办案小组或办案机构,逐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特别告知制度与简化办案流程等办案机制,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轻缓化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要建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按照繁简分流、促进专业化的原则,改进办案分工,指定专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3、要完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要按照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管理业务工作,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保证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不适当地控制撤案率、不捕率、不起诉率等做法,确立正确的执法导向,更好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充分考虑逮捕的三个要件,慎用逮捕强制措施
从逮捕的法律规定与其司法实践来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影响到审查逮捕权的运用,主要是通过对逮捕要件的把握来实现的。 反映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一怕不捕率高被指责打击不力,二怕适用无逮捕必要影响诉讼,为了诉讼而批捕,三怕不捕引起涉法上访,为了缓解矛盾而批捕的现象。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忽视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致使在逮捕强制措施的使用上存在对刑事案件只要构罪即批准逮捕,从严掌握的倾向,逮捕条件在实践中演变为“构罪即捕”而不考虑是否符合后两个条件,只要犯罪的构成要件齐备、能够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一般都批准逮捕。目前无论是在执法观念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忽视或者不敢适用“无逮捕必要”的现象。
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转变执法理念,高度重视和充分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不捕。要把依法对严重刑事犯罪从重从快、对严重经济犯罪从重从严和对轻型犯罪从轻从宽的刑事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对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慎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和教育、感化、挽救原则。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贯穿于整个刑事法律运用的始终我国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时,应在监督对象、监督环节、监督手段、监督效力等各个方面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促进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