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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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高校管理的法制化也深入人心。依法治校作为法治的延伸和展开,其所包含的“公平”、“分享”和“关怀”等公正原则,应成为高校学生管理的背景和支撑。但是鉴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和大学生权利受侵害的现状,高校应积极回应法治的诉求,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同时国家也应通过完善立法来实现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高校管理 大学生权利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40-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1(a)-0064-02
  
  我国宪法和高等教育法对大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指出大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也对高校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高校有“依法自主办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与处分”的权利,即高校在其特定的职能范围内享有制定规章制度、自主管理的权利。如何规范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的关系,确保大学生权利的真正实现,是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需要反思和深入探讨的课题。
  
  1 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的法律关系定位
  长期以来,由于高校的特殊性质及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定位的模糊和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要确保大学生的权利真正能得到法律保护,必须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准确定位。根据现有法律规定:
  第一,从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学生是受教育者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
  第二,从高校是一种类行政组织系统,学生是其组织成员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既包括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我国行政法规定,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或公共管理权利,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团体。由此可知,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既不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又不是普通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这表明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实质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
  
  2 现状分析及成因
  2.1 现状分析
  第一,受教育权。“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2]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但由于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仅有六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有关受教育权利的教育立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第二,名誉权。学生名誉权是学生依法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学生名誉关系到其在学校的地位、人格尊严以及老师和同学对他的信赖程度,法律保护学生的名誉权。
  第三,财产权。学生依法享有财产权,但存在一些弊端:乱收费;学校对学生居住场所管理不严;私扣津贴等
  第四,公正评价权。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从现有的学生诉母校的案件看,学校对学生该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颁发学位证书。[3]
  2.2 成因
  大致可分为两类:与教育、教学、研究的专业知识无关的决定;与教育、教学、研究的专业知识有关的决定。前者如纪律处分,后者如成绩评定、学位授予等。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对学生侵权,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教育管理者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中国教育一直十分突出教师的主导与主体地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误区,而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都以学校和管理者为主体,以学校和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
  第二,高校管理的法律体系和学校规章存在缺陷。
  第三,高校内部管理缺乏秩序保证。教育和学校管理的特殊性,要求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使学校管理权力的运行纳入秩序化、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很多大学由于在合并之风、院系调整的作用下,很多机构重复设置、功能重叠,这使得学生的权利经常处于“冷保护”或者“无保护”状态;同时,学校的一级学生管理职能部门与学院的二级学生管理职能部门之间权力不能得到和谐运用,学生的权利受影响。
  
  3 高校大学生权利保护法律依据分析
  在社会生活中,一个人的权利与其身份和法律地位紧密相连,不同身份、不同法律地位的人具有不同的权利。大学生处于“边际公民”和“准成年人”状态,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他既是一个“社会人”, 又是一个“学校人”,换言之,大学生有双重身份,一是国家公民;二是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公民。因此,“大学生既享有作为公民应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又享有作为受教育者应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获得全面发展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是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是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是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可见,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和高等教育的任务决定了大学生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也正是大学生权利受保护的法律依据。
  
  4 完善大学生权利保护的法律救济制度
  大学生权利的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提倡依法治校的高校更应该明确自己的定位,不能随意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同时,国家也应该完善立法,使大学生的权利保护更有法可依。
  4.1 强化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
  强化法治观念,坚持法治原则。从治理、管理这个角度,法治既是一种指导原则、一种方法、模式,也是一种状态。它是对权力、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也是对权力、权利的规制、约束,是对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规范。高校管理者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其严格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可以促使管理者在依法行使自己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避免对学生的侵权。高校要通过举办法制讲座特别是教育法制讲座、敦促鼓励管理者自学等方式,培养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其中尤其是民主思想、平等观念、公正精神、权利意识、法治理念等,从而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4]
  4.2 完善高校管理法律体系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学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而法治的理念要求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必须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为了保障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成为“良法”,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在制定法规和规章时,一方面必须遵循法治统一原则,即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上位法的依据,不得与之矛盾,所有的法律和规章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必须贯彻平等和公正原则,确保学生应有的法律权利和学生正当的利益。在学校“立法”——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时,特别是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制度时,应该注意听取学生的意见,某些问题可以实行类似听证的做法,使制度科学化、合理化,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特别注意防止某些管理规定本身违反法律的问题。
  4.3 重视高校管理法律秩序
  学校自主管理权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行使,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来保障。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平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没有正当程序,不仅难以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和公平,而且事后救济权也得不到保障。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使学校的管理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证。为此,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科学、合理、严格、固定的程序机制,比如: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在做出不利于他人决定时(如学纪处理、不承认其学历、不授予其学位等),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使其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各种学位授予、学纪处分等权力的行使,应当按照公开的规则和标准进行,如同法官办案一样,其依据的法律必须公之于众;并尽量量化,使之具有操作性和确定性。各种评定机构应当规范性地依法设置,即应当有任期限制,并将其组成人员告知相对人,实行回避制;相对人如对其组成人员评判的公正性有合理怀疑时,应当实行回避等等。[5]
  4.4 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高教管理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逐步下放部分对高校的支配权,使高校获得了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随着高校自主行使决定权的行政事务范围的扩大,学校独立意志的合理与合法问题也日益突出。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颁布后,高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机构公法人,依法获得了“办学”和“管理”的自主权利。但是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高校内部管理体制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如高校各职能部门越权行为、高校管理中的程序瑕疵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高校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在改革中,要解决好高校内部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与校长、党与政、专家治校与民主治校等方面的关系,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从而保障学生权利免受侵犯。
  4.5 建立高校管理听证制度
  高校管理是以学校这个特定组织作为管理者,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遵照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对学校中的人、财、物、事等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活动。高校管理有着其他行政管理活动所不具备的特殊性,在管理手段和技巧上应有更高层次的要求。在高校管理中树立科学、公开、公正、透明的管理理念十分紧迫和必要,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该说是当务之急。目前各高校应尽可能在一些易给学生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领域建立起听证制度:第一,高校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时应经过听证程序。学校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过程比较类似于“行政立法”的过程,而为确保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和妥当性,在立法前后召开听证会是最重要、最有效的一种程序控制。第二,高校管理中的一些与学生重大权益相关的重大举措应经过听证程序。第三,高校在对学生实施的一些重大具体管理领域应该经过听证程序。
  4.6 健全高校司法救济制度
  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受到侵犯进行救济的最后渠道。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政府依法治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其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6]第一,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根据1995年《教育法》第42条有关学生申诉权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学校或教师侵犯的行为。当前亟需在立法上将学生申诉制度予以规范化、细化,使其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在立法上,建议由国务院制定《学生申诉条例》,在条例中对学生申诉制度予以细化。第二,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联系,完善申诉后的救济渠道。首先,受理学生申诉以后,教育行政部门如在规定时间内不做任何处理决定,那么学生(或其监护人)可以针对该教育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靠行政或司法监督并纠正申诉受理机关的违法不作为。其次,如果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救济渠道:一是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学校行为可以提起诉讼;二是如果学生受到的处理决定足以影响其获得或失去作为学校成员——学生这一特定身份,如不予录取、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应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如果学生受到的是学校基于自己内部的正常管理制度而做出的纪律处分,而且这种处分不足以影响到学生获得或失去其作为学校成员的实质性地位,不可提起诉讼,申诉处理机关针对它们的处理决定,应视为终局决定;四是申诉处理机关责令学校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如果学校不作为或者仍然做出同样的处理决定,那么学生可以申请申诉处理机关撤消或变更学校的处理决定。[7]第三,进行学生权利救济的制度设计,既要考虑对学生权利提供最有效和最公正的救济,又要充分考虑教育性的需要。“从教育的目的出发,使有关学生权利的纠纷在请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校外救济途径之前,首先能通过完善的校内渠道得到救济。学校自身应具有符合其教育性质要求的问题解决途径和相应的纠纷化解机制,而不是简单化地教唆诉讼,所有的问题都请求法院裁判个谁输谁赢。因此,若从法律上规定在提起诉讼之前的学校纠纷调解或仲裁前置制度,也应视为合理的和必要的。”[8]
  依法治校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推动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高校管理在依法治校的时代命题下,就必须坚定树立法治精神,真正贯彻法治理念,牢固确立权利至上的思想,使高校这一现代文明的首善之区能一步步走上法治的轨道,使当代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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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何士青,王新远.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保护[N].http://www.univs.cn/中国大学生在线,200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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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温晓莉.论知识经济社会微观公共权力的法律规则[J].法学,2001,(12):184.
  [6] 黄济.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N].人民教育出版社师范教育中心网,2004-02-08.
  [7] 申素平.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N].中国教育报,2001-08-18.4.
  [8] 秦惠民.依法治校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特征[J].中国高等教育,2003,(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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