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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贫困农民因上门求助没拿到钱,就扯来一张席子,把自己裹在里面,横躺在慈善人士经营的饭店门前,逼人捐钱;“慈善狂人”遭遇疯狂索捐,其母受刺激昏厥住院,却仍有人到老人病床前吵闹,逼人捐款…… “索捐”已经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而这一现象的蔓延,暴露了目前我国慈善模式的缺陷。
为弘扬爱心,媒体报道了南京“捐款疯子”赵雪定捐款100万元助学和“慈善狂人”邵建波捐款300万元用于慈善事业的感人事迹。
可谁知,这一报道竟带来了一连串意想不到的事。一周内,他们遭遇疯狂“索捐”,两天内被300多人求助,有求助者甚至开口就要100万元。为此,两个善良的人从此开始了“躲债”的生活。
一些慈善人士说,每次看到此类“索捐”事件,都让他们深感寒心。可以想象,当慈善带来的不是荣耀,而是无奈、麻烦,甚至是后悔和恐惧的时候,谁又会加入慈善行列?谁还敢“捐款露富”?慈善的源头岂不枯竭?
“索捐”正在成为一种发人深省的现象。而这一现象也许能说明一个问题:中国慈善急需完善的法制环境。
2007年8月22日,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透露了一个消息:慈善法已再度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但慈善法究竟何时能出台,窦玉沛并没有明确表示。
也许,中国慈善告别“索捐”还需要一段时日。
索捐让“爱心大使”无处藏身
私企老板邵建波是浙江瑞安人,满腔热忱致力慈善事业,每次去外地出差,他首先去福利院、敬老院;和别人谈生意,他要对方先去捐助一个贫困学生才肯继续谈下去;困难群众找他求助,他首先要考察一下对方是不是献过血、捐过款……
23年来,他累计捐款达300余万元,其中捐给政府慈善机构100万元,助学291人,助残320人,并利用自己的生意资源帮助2000多名下岗职工创业致富,被人亲切地称为“慈善狂人”,南京市政府授予他“爱心大使”称号。
然而,这位“慈善狂人”的事迹被媒体披露后,邵建波却接连遭遇被索捐的尴尬事。其中有不少人向他索捐时都“另有隐情”。2007年“五一”长假,他通过媒体揭穿了10多个前来索捐的骗子。
不料,5月8日,这些人避开邵建波,一起跑到他60多岁的母亲黄老太家中继续索捐,还辱骂老人。患有肝腹水的黄老太被气得吐血昏迷,送进医院后不治身亡。
追溯邵建波遭遇尴尬的原因,人们最容易想到的是,索捐者素质太低。不可否认,索捐者之中,确有不少人并非被逼无奈,而是把邵建波当成了“摇钱树”,不要白不要。
一个在南京打工的王某,曾两次向邵写信,谎称母亲病重住院、弟弟在读大学等,要他出钱帮助。像这样编造困难的信,王某曾群发给媒体上报道过的所有“爱心人士”。有一位苏州农民写信给邵建波,说小孩从未吃过肯德基,想向他借300元。邵建波汇去300元。5天后,他又收到那个农民寄来的信,信中这样写道:“你真是活雷锋,居然这么信任我,我老婆住院需要5000元,我把你当亲人,就向你要了。”
事实上,邵建波的遭遇并非个例。在北京一个慈善会上,慈善人士亲身经历的五花八门的“索捐”,着实令人大开眼界:一个家庭贫困的农民上门求助没拿到钱,就扯来一张席子,把自己裹在里面,横躺在慈善人士经营的饭店门前,逼人捐钱;有人向慈善人士讨要根本就不存在的“10年前借去的5万元钱”;有人叫上一帮大汉登门“索捐”,随后还半夜打来电话让慈善人士“意思意思”……
“没想到,好心助人却引来这么多的麻烦。这么下去,将来谁还敢搞捐助?”同样遭遇过索捐的青岛农民王明殿说,“对于慈善行为,以前自己感到很光荣、很欣慰,然而,现在感到迷茫、困惑,甚至有些后悔和恐惧。”按照他的话说,“慈善人士往往一浮出水面,麻烦就来了。”
就因为这些困惑,许多慈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常表示不愿在记者的报道中透露他们的姓名,以免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不过,邵建波也从自己身上找了问题,开始审视自己的捐赠方式是否有问题。后来,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邵建波说,他再也不搞“一对一”的捐赠了,他准备成立一个基金会,设专门的监理人员,对所有求助者进行审核,不再随随便便帮人。
索捐:源于慈善模式的缺陷
接二连三的“索捐”风波,并没有改变邵建波及时行善、回报社会的想法,但他却提出要一改以往的捐助方式,不再搞“一对一”的捐赠。
其实,邵建波所说的“一对一”的捐助模式,正是当下较盛行的中国特色的慈善模式。
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新闻中心、新浪新闻中心联合调查发现,只有21.5%的人曾“主动向基金会、公益组织捐款”,64.5%的人表示,如果手头有闲钱想用于慈善事业,他们宁可“自己去找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通过基金会。这其中,也包括很多正遭遇“索捐”尴尬的慈善人士。
“一对一”的捐助,是最原始的捐助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捐赠者知道自己的钱帮了谁,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取得了怎样的成果;被捐赠者也知道接受了谁的帮助,将来要报答谁。然而,“一对一”捐助方式最突出的问题是可能“助错人”。一个人的力量有限,对求助者的了解考察不可能到位,这就有可能帮了不该帮的人,而该帮的人却没有得到帮助。宁波就发生过山东一校长为学校向市民求助的事,很多市民听信了他的游说,纷纷解囊相助,结果直至中央电视台披露这个校长是骗子后,才知自己上了当。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团认为,“个人对个人”的慈善行为成本大、风险高。因为对受捐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对资金进行管理,对受捐人接受捐赠后的行为监督,都是仅凭个人之力是很难做到的。
而之所以会盛行这种“一对一”的捐助模式,浙江省慈善总会秘书长李刚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捐助人在做慈善活动的时候,往往不期待受助人会有物质上的回报,却很期待精神上的回报,比如要求受助人要有“感恩的心”;其二,对慈善组织缺乏信任,不了解自己捐出的钱用到了谁身上,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尤其是后者,由于慈善机制不健全和监管不到位,善款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使得慈善组织屡屡遭遇信任危机。
曾经被誉为“中国母亲”的胡曼莉,是中华绿荫儿童村的创始者,因抚养数百名孤儿而闻名。可2006年年底,丽江市政府的一项审计报告表明:胡曼莉把约33万元社会捐款说成是自己的个人捐款,不据实列出开支的数额亦达33万元;在孤儿个人账户上仅凭存折复印件提取的资金近10万元;在支出中应按固定资产核算而未核算的资金达43万余元;胡曼莉对10多名孤儿投了28万余元的商业保险,作为学校的一次性支出,在财务上却隐瞒了分红,也隐瞒了5年后可以全额返还的事实;电脑服务部的数年收入也没有入账。在没有合法票据的情况下,孤儿学校凭一般通用收据、付款证明单、商品调拨单等票据支出的金额达42万余元。
这类事件使得很多慈善人士都开始怀疑,自己捐的钱是不是被用到需要帮助的人身上了?如果实在没把握,他们就会选择“一对一”的捐助模式。
另外,在李刚看来,慈善组织缺乏公信力,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在“慈善组织”太多、太杂,使得一些非法组织鱼目混珠。
1999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性质的捐赠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是,对于社会上常见的不属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比如什么样的情况下能发起募捐,谁有资格发起募捐倡议,募捐人的法律地位,捐赠人、募捐人及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捐赠的款物该由谁来管理、谁来监督,等等。
结果就造成了目前这种现状,似乎无论什么人摆个箱子都能募捐,其募捐的手段不仅是在街头、校园摆箱子,还有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或到处张贴广告。随着电脑的普及,通过网络募捐的也越来越多。
李刚说,法律对募捐主体不作明确规定,不仅对慈善机构管理不利,而且因为募捐主体太多,使得一些热心企业“捐款疲劳”,一不小心甚至掉进“爱心陷阱”。
从“善人”到“善制”
邵建波做梦也想不到,因为他的慈善,会给他带来这么多的烦恼,不但让他失去了母亲,还让他几乎做不成生意。做不成生意,他拿什么再去捐助穷人?拿什么再去建希望学校?
陷入窘境的他说,真希望有人来帮他一把,让他有一个做好事的环境。那么,到底谁能为他创造这个环境呢?
对公安机关而言,如果索捐者以虚假的资料骗取好心人的善款,或以谩骂、恐吓方式强行索捐,那索捐者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可以按照刑法予以惩罚。可是,如果索捐者没有敲诈勒索行为,没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也就不好处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而著名宪法、行政法专家,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刘旺洪认为,世界各国都没有惩治索捐行为的法律,因为一般索捐,只要没有暴力,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都还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只能用教育的手段,启发这些人的良知。
所以说,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个部门能够帮得了邵建波,他所需要的其实是一部能系统规范慈善行为的慈善法,以及能为慈善人士创造良好的行善环境的“善制”。
对此,从事慈善工作多年的李刚倒是有自己的想法,他认为可以从3方面打造完善的慈善救济制度。
首先是要有一部规范慈善行为的法律。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是一个志愿事业,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然而,我国目前的慈善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六七部法律法规。而目前,新型的公益事业在目的、意义、组织形式等方面都与以往有所不同。这一切都对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与政策的滞后已经制约了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所以说,尽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基础的系统的社会募捐法、慈善法,规范社会募捐行为,完善慈善机构监管,用法律保护好人们的“一片爱心”,已是迫在眉睫。
可喜的是,慈善法已再度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据了解,慈善法将按照全面推进和必要规制的原则,对慈善的组织、慈善的捐赠、慈善的信托、志愿者服务、奖励与鼓励政策,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其次是让民间组织恢复“民间性”。谈及邵建波的遭遇时,杨团曾提出,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像邵建波这样的慈善人士可以自己或几个人联合成立一个基金会或者慈善机构,这样就可以为捐助人提供组织和法律保护。但有个前提,就是他们必须要事先找一家“主管部门”。
李刚认为,目前合法的慈善机构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登记注册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而这些主管单位基本上是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这不仅大大阻碍了慈善机构的建立和准入,使得慈善机构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慈善救助所需,而且造成慈善机构权责不清,效率低下。这种非营利组织的双重管理结构,已经成了制约中国公益组织发展的瓶颈。
再者,就是理顺“捐款免税”政策。目前我国已制定慈善捐赠税收激励政策,但标准不统一,向不同的慈善组织捐款,捐赠者享受的税前抵扣所得税幅度也不相同,而且一些地方还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李刚认为,税收激励政策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慈善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应该进一步制定激励政策和法规。
慈善界人士和一些专家认为,发生在慈善领域的类似“索捐”的乱象,意味着“善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个逐步走向法治的时代,不拒绝“善人”,但更需要“善制”。
为弘扬爱心,媒体报道了南京“捐款疯子”赵雪定捐款100万元助学和“慈善狂人”邵建波捐款300万元用于慈善事业的感人事迹。
可谁知,这一报道竟带来了一连串意想不到的事。一周内,他们遭遇疯狂“索捐”,两天内被300多人求助,有求助者甚至开口就要100万元。为此,两个善良的人从此开始了“躲债”的生活。
一些慈善人士说,每次看到此类“索捐”事件,都让他们深感寒心。可以想象,当慈善带来的不是荣耀,而是无奈、麻烦,甚至是后悔和恐惧的时候,谁又会加入慈善行列?谁还敢“捐款露富”?慈善的源头岂不枯竭?
“索捐”正在成为一种发人深省的现象。而这一现象也许能说明一个问题:中国慈善急需完善的法制环境。
2007年8月22日,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透露了一个消息:慈善法已再度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但慈善法究竟何时能出台,窦玉沛并没有明确表示。
也许,中国慈善告别“索捐”还需要一段时日。
索捐让“爱心大使”无处藏身
私企老板邵建波是浙江瑞安人,满腔热忱致力慈善事业,每次去外地出差,他首先去福利院、敬老院;和别人谈生意,他要对方先去捐助一个贫困学生才肯继续谈下去;困难群众找他求助,他首先要考察一下对方是不是献过血、捐过款……
23年来,他累计捐款达300余万元,其中捐给政府慈善机构100万元,助学291人,助残320人,并利用自己的生意资源帮助2000多名下岗职工创业致富,被人亲切地称为“慈善狂人”,南京市政府授予他“爱心大使”称号。
然而,这位“慈善狂人”的事迹被媒体披露后,邵建波却接连遭遇被索捐的尴尬事。其中有不少人向他索捐时都“另有隐情”。2007年“五一”长假,他通过媒体揭穿了10多个前来索捐的骗子。
不料,5月8日,这些人避开邵建波,一起跑到他60多岁的母亲黄老太家中继续索捐,还辱骂老人。患有肝腹水的黄老太被气得吐血昏迷,送进医院后不治身亡。
追溯邵建波遭遇尴尬的原因,人们最容易想到的是,索捐者素质太低。不可否认,索捐者之中,确有不少人并非被逼无奈,而是把邵建波当成了“摇钱树”,不要白不要。
一个在南京打工的王某,曾两次向邵写信,谎称母亲病重住院、弟弟在读大学等,要他出钱帮助。像这样编造困难的信,王某曾群发给媒体上报道过的所有“爱心人士”。有一位苏州农民写信给邵建波,说小孩从未吃过肯德基,想向他借300元。邵建波汇去300元。5天后,他又收到那个农民寄来的信,信中这样写道:“你真是活雷锋,居然这么信任我,我老婆住院需要5000元,我把你当亲人,就向你要了。”
事实上,邵建波的遭遇并非个例。在北京一个慈善会上,慈善人士亲身经历的五花八门的“索捐”,着实令人大开眼界:一个家庭贫困的农民上门求助没拿到钱,就扯来一张席子,把自己裹在里面,横躺在慈善人士经营的饭店门前,逼人捐钱;有人向慈善人士讨要根本就不存在的“10年前借去的5万元钱”;有人叫上一帮大汉登门“索捐”,随后还半夜打来电话让慈善人士“意思意思”……
“没想到,好心助人却引来这么多的麻烦。这么下去,将来谁还敢搞捐助?”同样遭遇过索捐的青岛农民王明殿说,“对于慈善行为,以前自己感到很光荣、很欣慰,然而,现在感到迷茫、困惑,甚至有些后悔和恐惧。”按照他的话说,“慈善人士往往一浮出水面,麻烦就来了。”
就因为这些困惑,许多慈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常表示不愿在记者的报道中透露他们的姓名,以免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不过,邵建波也从自己身上找了问题,开始审视自己的捐赠方式是否有问题。后来,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邵建波说,他再也不搞“一对一”的捐赠了,他准备成立一个基金会,设专门的监理人员,对所有求助者进行审核,不再随随便便帮人。
索捐:源于慈善模式的缺陷
接二连三的“索捐”风波,并没有改变邵建波及时行善、回报社会的想法,但他却提出要一改以往的捐助方式,不再搞“一对一”的捐赠。
其实,邵建波所说的“一对一”的捐助模式,正是当下较盛行的中国特色的慈善模式。
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新闻中心、新浪新闻中心联合调查发现,只有21.5%的人曾“主动向基金会、公益组织捐款”,64.5%的人表示,如果手头有闲钱想用于慈善事业,他们宁可“自己去找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通过基金会。这其中,也包括很多正遭遇“索捐”尴尬的慈善人士。
“一对一”的捐助,是最原始的捐助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捐赠者知道自己的钱帮了谁,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取得了怎样的成果;被捐赠者也知道接受了谁的帮助,将来要报答谁。然而,“一对一”捐助方式最突出的问题是可能“助错人”。一个人的力量有限,对求助者的了解考察不可能到位,这就有可能帮了不该帮的人,而该帮的人却没有得到帮助。宁波就发生过山东一校长为学校向市民求助的事,很多市民听信了他的游说,纷纷解囊相助,结果直至中央电视台披露这个校长是骗子后,才知自己上了当。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团认为,“个人对个人”的慈善行为成本大、风险高。因为对受捐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对资金进行管理,对受捐人接受捐赠后的行为监督,都是仅凭个人之力是很难做到的。
而之所以会盛行这种“一对一”的捐助模式,浙江省慈善总会秘书长李刚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捐助人在做慈善活动的时候,往往不期待受助人会有物质上的回报,却很期待精神上的回报,比如要求受助人要有“感恩的心”;其二,对慈善组织缺乏信任,不了解自己捐出的钱用到了谁身上,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尤其是后者,由于慈善机制不健全和监管不到位,善款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使得慈善组织屡屡遭遇信任危机。
曾经被誉为“中国母亲”的胡曼莉,是中华绿荫儿童村的创始者,因抚养数百名孤儿而闻名。可2006年年底,丽江市政府的一项审计报告表明:胡曼莉把约33万元社会捐款说成是自己的个人捐款,不据实列出开支的数额亦达33万元;在孤儿个人账户上仅凭存折复印件提取的资金近10万元;在支出中应按固定资产核算而未核算的资金达43万余元;胡曼莉对10多名孤儿投了28万余元的商业保险,作为学校的一次性支出,在财务上却隐瞒了分红,也隐瞒了5年后可以全额返还的事实;电脑服务部的数年收入也没有入账。在没有合法票据的情况下,孤儿学校凭一般通用收据、付款证明单、商品调拨单等票据支出的金额达42万余元。
这类事件使得很多慈善人士都开始怀疑,自己捐的钱是不是被用到需要帮助的人身上了?如果实在没把握,他们就会选择“一对一”的捐助模式。
另外,在李刚看来,慈善组织缺乏公信力,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在“慈善组织”太多、太杂,使得一些非法组织鱼目混珠。
1999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性质的捐赠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是,对于社会上常见的不属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比如什么样的情况下能发起募捐,谁有资格发起募捐倡议,募捐人的法律地位,捐赠人、募捐人及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捐赠的款物该由谁来管理、谁来监督,等等。
结果就造成了目前这种现状,似乎无论什么人摆个箱子都能募捐,其募捐的手段不仅是在街头、校园摆箱子,还有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或到处张贴广告。随着电脑的普及,通过网络募捐的也越来越多。
李刚说,法律对募捐主体不作明确规定,不仅对慈善机构管理不利,而且因为募捐主体太多,使得一些热心企业“捐款疲劳”,一不小心甚至掉进“爱心陷阱”。
从“善人”到“善制”
邵建波做梦也想不到,因为他的慈善,会给他带来这么多的烦恼,不但让他失去了母亲,还让他几乎做不成生意。做不成生意,他拿什么再去捐助穷人?拿什么再去建希望学校?
陷入窘境的他说,真希望有人来帮他一把,让他有一个做好事的环境。那么,到底谁能为他创造这个环境呢?
对公安机关而言,如果索捐者以虚假的资料骗取好心人的善款,或以谩骂、恐吓方式强行索捐,那索捐者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可以按照刑法予以惩罚。可是,如果索捐者没有敲诈勒索行为,没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也就不好处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而著名宪法、行政法专家,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刘旺洪认为,世界各国都没有惩治索捐行为的法律,因为一般索捐,只要没有暴力,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都还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只能用教育的手段,启发这些人的良知。
所以说,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个部门能够帮得了邵建波,他所需要的其实是一部能系统规范慈善行为的慈善法,以及能为慈善人士创造良好的行善环境的“善制”。
对此,从事慈善工作多年的李刚倒是有自己的想法,他认为可以从3方面打造完善的慈善救济制度。
首先是要有一部规范慈善行为的法律。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是一个志愿事业,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然而,我国目前的慈善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六七部法律法规。而目前,新型的公益事业在目的、意义、组织形式等方面都与以往有所不同。这一切都对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与政策的滞后已经制约了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所以说,尽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基础的系统的社会募捐法、慈善法,规范社会募捐行为,完善慈善机构监管,用法律保护好人们的“一片爱心”,已是迫在眉睫。
可喜的是,慈善法已再度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据了解,慈善法将按照全面推进和必要规制的原则,对慈善的组织、慈善的捐赠、慈善的信托、志愿者服务、奖励与鼓励政策,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其次是让民间组织恢复“民间性”。谈及邵建波的遭遇时,杨团曾提出,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像邵建波这样的慈善人士可以自己或几个人联合成立一个基金会或者慈善机构,这样就可以为捐助人提供组织和法律保护。但有个前提,就是他们必须要事先找一家“主管部门”。
李刚认为,目前合法的慈善机构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登记注册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而这些主管单位基本上是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这不仅大大阻碍了慈善机构的建立和准入,使得慈善机构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慈善救助所需,而且造成慈善机构权责不清,效率低下。这种非营利组织的双重管理结构,已经成了制约中国公益组织发展的瓶颈。
再者,就是理顺“捐款免税”政策。目前我国已制定慈善捐赠税收激励政策,但标准不统一,向不同的慈善组织捐款,捐赠者享受的税前抵扣所得税幅度也不相同,而且一些地方还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李刚认为,税收激励政策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慈善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应该进一步制定激励政策和法规。
慈善界人士和一些专家认为,发生在慈善领域的类似“索捐”的乱象,意味着“善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个逐步走向法治的时代,不拒绝“善人”,但更需要“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