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与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域外取证问题研究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bcttf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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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通讯领域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已经深刻地影响到国际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信息技术同样也给传统的域外取证规则带来冲击和挑战,也引发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例如利用电子邮件提出请求书的效力、利用视频连接进行域外取证的证据宣誓问题等。为解决信息技术带来的问题,国际社会还需要继续努力。
  关键词信息技术 域外取证 海牙取证公约
  作者简介:韩玲娣,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韩迎基,北京市卫戍区66168部队,政治教导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37-01
  
  一、引言
  信息技术是指用于管理和處理信息所采用的各种技术的总称。它也常被称为信息和通信技术。信息技术主要包括信息识别技术、信息传递技术以及信息处理与再生技术等。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及因特网已经渗透到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深刻地影响着全球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及人们的生活。信息技术的发展正在逐渐改变传统的诉讼方式。在世界各地,新技术法庭变得越来越普遍,通过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案件管理系统,当事人可以轻易地了解司法机构的运作程序和案件记录,使用笔记本电脑和无线上网设备,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视频连接出庭或提供证据。“视频会议”、“视频庭审”和“远程鉴定”等技术的使用,一方面克服了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困难和证据物品跨境转移的不便;另一方面使不能出庭的证人以及调取证据的参与人员,同样达到身临现场的效果,极大地提高了取证效率和诉讼效率。但是,通过信息技术进行域外取证也会引发很多新的法律问题,例如通过电子邮件等提出的域外取证请求书的效力如何鉴定;如何借助信息技术进行域外取证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二、信息技术对传统域外取证规则的冲击和挑战
  对于域外取证的国际公约而言,目前最重要的当属《海牙取证公约》,该公约通过的30多年间,其在解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之间的域外取证冲突,加强各法系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推动域外取证的国际合作方面发挥了重大大作用。不过,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普及,传统的域外取证规则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冲击和挑战。
  通过视频连接获取证人证言,这是利用信息技术的一种最常见的方式。然而,由于视频连接取证不同于传统的当面询问方式,所以,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新的问题,例如证言宣誓的问题和证人拒绝作证的问题:(1)证言宣誓的问题。所谓“宣誓”,是指证人在依法出庭作证时,就其所提供的证言向法庭保证,绝不为伪证或作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目前世界各国的程序法中一般都有关于证人宣誓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根据普通法,证人必须作说真情的宣誓,才能听取他的证言。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3条规定:“证人在作证前要声明如实提供证词,通过宣誓或虽不宣誓但以某种旨在唤醒证人良知和加深证人责任感的方式进行。”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日本等也有证据宣誓制度。要求证言宣哲的理由很简单,因为宣哲证言一般被认为比未宣誓的证词更具有可靠性。此外,在英美法系国家,只有在证据经过宣誓时证人才能够因为错误作证而受到相应处罚。但是,在通过视频或音频连接等方式进行证词宣哲时会产生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如通过视频连接进行证言宣誓,谁是宣哲的主持人?如果证人在宜誓过程中撤谎,应该适用哪一国的处罚性法律,是证据接受国还是证人所在地国的法律?首先,主持证言宜誓的问题。一些国家认为对宣哲证言的主持涉及主权问题;另一些学者认为主权是可以分割的,其由一系列权能所组成,这种权利与义务可能随着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也会随着时间的不同而不同;《海牙取证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公约只规定了通过请求书取证时司法人员实际出席的问题。同时,如通过视频连接等取证,究竟由谁主持证言宣哲,是证据接受国法院的司法人员还是证人所在国的司法人员?公约也没有明确规定。其次,证人作伪证的问题。很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如证人在作证时作伪证将会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然而,如果证人通过视频会议作证时故意提供了错误的证言,他在一个国家撤谎,同时也与另外一国的司法程序发生关系,在此情形下,又该如何追究其有关责任?对此,《海牙取证公约》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在此情况下,该行为是否在所有国家都构成伪证罪取决于这些国家对相关罪行的界定。(2)证人拒绝作证的问题。在许多普通法系国家,证人如果拒绝回答问题将构成藐视法庭罪,除非拒绝是被特权规则或其他相关法令所保护的,如通过视频作证的证人拒绝作证,则无疑可以被认为构成藐视法庭罪。但是,实践中最主要的问题不在于是否构成了藐视法庭,而在于如果证人拒绝作证,如何发现有效的方式惩罚证人。很显然,如果没有证人所在国的司法协助,法院很难作出一个域外的处罚,虽然法院可以在本国作出一个处罚,规定在证人进人本国境内之后该处罚就生效,但是这有可能会导致证人故意不提供证言。如果证人拒绝作证,最直接的解决方式就是由证人所在国强迫证人作证。
  三、通过信息技术域外取证国际合作的构想
  尽管《海牙取证公约》没有对利用视频连接取证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公约的现有合作框架对利用视频连接取证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公约所规定的三种取证方式,包括请求书取证、外交代表和领事取证以及特派员取证等都可以借助信息技术来提高取证效率。虽然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制定新的立法,允许通过视频连接获取证据,而实践中也有一些国家积累了大量成功的经验,如澳大利亚、新加坡。随着通讯领域信息技术的发展及互联网的普及,信息技术将会继续对各个国家的包括取证在内的诉讼制度产生深刻影响,也将会在越来越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被采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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