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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体制和程序方面都较以前有很大的改进,鉴定结果更趋于公平公正,同时也更大程度地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利。但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比例全国各地差异性很大,从5%到39.6%不等,明显高于美国、法国及香港地区;同一医疗纠纷事件,再次鉴定与首次鉴定的结论差异性也较大,如某市医鉴委鉴定的24例医疗事故中,经省级医鉴委再次鉴定,结论完全一致的只有10例。本文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如此差异性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