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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贿赂犯罪一直占据很大比例,数量上呈现出逐年攀升趋势。行贿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原因。为从源头上进一步遏制和减少贿赂犯罪发生,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行贿犯罪和行贿行为专题预防调查。
一、全市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相对行贿行为的发生情况
(一)行贿犯罪的发生情况
2010年至2011年,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行贿犯罪案件16件16人,其中,法院判决6件6人,作相对不起诉1件1人,其他案件尚在处理中。从法院判决罪名上看,单位行贿罪1人,介绍贿赂罪1人,其他均为行贿罪。判处结果上,被判缓刑二人,被判实刑四人,刑期均在10个月至2年6个月之间。
案发环节和主体上,发生在征地拆迁领域达11人,占被查处行贿犯罪嫌疑人的67.8%,其中七人是无业人员,充当“拆托”或“被拆迁户”,两人是包工头,长期挂靠其他有资质公司承揽房屋拆除工程,其他两人分别为国企管理人员和私企“一把手”;发生在组织人事环节一人,该公务人员向上级领导行贿以谋求职务晋升;发生在行业监管审批环节两人,分别为无业人员和私企“一把手”;发生在物资采购环节两人,均是私企负责人。从中看出,行贿犯罪主体以无业人员和私企负责人为主,占87.5%。
(二)行贿行为的发生情况
2010年至2011年,全市已判决受贿犯罪案件138件140人,判决书认定行贿人579人,其中被以行贿罪立案查办11人,仅占1.9%。判决认定的行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行贿主体涉及面廣,以非公企业和个体人员为主。就南京地区受贿案判决中认定的行贿人,非公企业人员329人,占总人数56.8%,个体人员147人,占总人数的25.4%,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行贿现象也不容忽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3人,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40人,两者共占17.8%。行贿人中既包括单位负责人、中层干部,也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和普通群众,涉及面广泛。
2.发案领域普遍化,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现象严重。工程建设因投入巨大、利润丰厚且潜规则盛行而行贿现象最为严重,并突破传统建筑行业向高校、邮政、街道、排水等行业领域渗透。该领域行贿人336人,占行贿人总数的58%,是目前行贿发生的“重灾区”。行贿领域正日益广泛化,不仅存在于工程建设等经济领域,而且已向政治、人事、教育、医疗、交通、传媒、化工、电力等多领域、多行业渗透扩散,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正成为行贿犯罪的主要目标。
3.行贿次数多、金额高,行贿手段多样化。“一人行贿多人、多人行贿一人”相互交织,单人行贿次数最多的是一对一行贿82次,行贿累计次数最多的是63人向一人行贿248次,单人行贿金额最高达525万元,人均行贿金额达十万余元,行贿金额巨大特征明显。行贿方式突破以金钱行贿的模式,既有购物卡等代币券、高档烟酒、保健用品、治疗床等,更有房屋、汽车等高价商品,股份投资、支付“劳务”报酬、给予商业“回扣”和低价售房等新型行贿,还包括代为支付和帮助报销相关费用等方式。
4.行贿多呈连续状态,节假日行贿现象突出,具有长期性、温和性、隐蔽性。行贿行为呈现出多次连续的特点,如改变以往有事相求时再送大礼的方式,以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子女出国、购买住房为由“以礼代贿”,以此淡化、掩盖权钱交易的关系,甚至将行贿之手伸向受贿人家庭,配偶、子女、兄弟、朋友等都成为行贿对象。行贿人根据受贿人需求或嗜好有针对性地行贿,如行贿人以美元、欧元、港币、澳币等外币行贿,大多由于受贿人或其子女即将出国,甚至用于在澳门赌博。还有的通过“入股”、“打借条”等合法行为施以掩盖,谋求与受贿人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只要受贿人仍“手中有权”,在受贿人职务调整之后仍亦步亦趋、“长相追随”。节假日行贿现象非常突出,如刘某某向玄武区住建局副局长刘某行贿16次,其中14次发生在2003年至2011年的中秋节前或春节前,八年间坚持不懈、从未间断。
5.单位行贿比例大,公款行贿现象愈加突出。不少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为了单位利益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以单位名义行贿的情况普遍,行贿款项基本是从单位小金库中支取,后以销售提成、食堂开支或接待费用等名义平账。也出现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为了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利用手中权力动用公款进行行贿。此外,工程建设企业行贿的财物被行贿人计入了工程建设成本,由财政承担其行贿支出。
6.行贿行为普遍化、群体化趋势明显,窝串案十分突出。行贿对象现已不局限在一两名关键人物,而是扩大到了权力核心周围的人员,以及具体经办人员。在某些地区、领域和环节,行贿已成为“潜规则”,成为相对“正常”现象,不行贿反而成为个例,这在近两年已判决的二十余起窝串案中表现尤为明显。如江苏省印刷物资公司受贿窝案中,行贿的十余家造纸企业规模不一,有资本雄厚的上市公司,也有中小型造纸厂,行贿企业的管理者、业务员在业务扩张中形成了行贿的惯性思维:将行贿作为一种营销手段,相反,不给对方“好处费”、“感谢费”,业务就无法开展。受这样的思维方式影响,长期以来,企业人员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地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导致腐败现象高发、多发、屡禁不止。
二、行贿犯罪和行贿行为发生原因分析
1.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是产生行贿的体制性原因。我国正处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由于改革政策上的不配套、不协调,加之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监管政策上的漏洞,市场化配置资源等市场经济规律没有完全发挥作用,行政干预经济、政府插手企业事务等现象依然存在,行政手段常能超越市场手段。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高消费之风有增无减,导致工程建设、行业监管、物资采购、产权交易、后勤服务保障等领域或环节行贿严重。如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国家对城镇建设给予了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工程建设领域成为公认的高利润行业甚至是暴利的热点领域,但当前的建筑市场良莠不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纷纷参加竞争。这其中既有取得国家级资质企业,又有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既有实力较强、素质较好的企业,又有技术含量较小,实力不强、素质较差的企业。调查显示,南京建筑行业进行注册和拥有施工许可证的企业约1700家,具备一、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900余家,很大一部分企业只有三级资质和等外资质,挂靠在有资质单位名下的工程队、个体包工头则更多。这种无序的竞争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腐蚀党员干部,损害国家利益。 2.行贿行为刑事追诉率低是行贿日益猖獗的又一因素。行贿人仅1.9%被立案查办,且还存在判决率低、判处实刑率低、判处刑期低的“三低”现状,高赢利低风险无疑是对行贿犯罪的纵容,使行贿人在比较犯罪成本和行贿收益后行贿活动更加猖獗。分析行贿行为刑事追诉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刑法》对“不正当利益”未作出明确界定,实务界和理论界、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此均有争议,为减少办错案率,多采取不对争议案件立案查办。除此之外,现行法律未将一些“非物质利益”纳入到行贿范围中来,导致现行法律难以涵盖所有行贿类型,对一些行贿行为难以定罪处罚。实际上,人的一切需求都可能成为贿赂的手段或媒介。
二是执法中存在“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失衡现象。一方面强化了行贿者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使那些已受刑罚的犯罪分子心中不平,难以认罪服法,削弱了刑罚的预防功能。造成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行贿者搜集受贿证据成本较低,检察机关在查办贿赂犯罪中过于依赖行贿人的证言,对行贿者一般实行“将功赎罪”的原则,常将行贿人作为“污点证人”而非犯罪嫌疑人。
三是个人以单位之名行贿导致无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579名行贿人中个人以单位名义行贿占六成多,《刑法》关于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一般为20万元,这就使得許多单位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免于被追诉。
三、减少和遏制行贿犯罪和行贿行为的预防对策
1.进一步加大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强化法律威慑力。近年来,中央纪委多次强调,要“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2011年,全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同比上升6.2%,彰显了党和国家惩治行贿犯罪的决心和行动。
一是要完善刑事立法。首先,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加重对行贿者的处罚。《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只规定了对单位判决罚金,没有规定对个人判处罚金。如规定个人行贿犯罪亦判处罚金刑,可以使行贿人丧失因行贿行为而获得的实质经济利益。还可设立资格刑,限制行贿人在一定时期进入某些行业的资格,使其为行贿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其次,对行贿犯罪的过程要件进行细化,对“不正当利益”概念做出明确界定,同时还应当对行贿的内容进行扩充,力求使立法涵盖当前所有的行贿类型。
二是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查处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并重。办案人员要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打击受贿轻惩治行贿”的办案思维,积极创新和发展侦查手段和办案方式,改变过于依赖行贿人言词证据的办案习惯,同时还要注重行贿和受贿犯罪审查的同步性。建议在查证受贿案件时,对行贿方一并立案查处,同步收集和固定行贿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这样,不仅可以节约侦查成本,还可以有利打击行贿犯罪。
三是与监察、行政执法等部门联合建立对行贿者的惩戒机制。一要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的合作,及时移交行贿犯罪线索,确保对行贿犯罪早发现、早查处,最大限度降低查处行贿犯罪的难度;二要将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行贿行为以检察意见、建议或通报的形式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将此记入不良行为人或单位的信用档案并在一定期限内公示,以达到震慑行贿人的目的。
2.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完善制度和加强监督减少和遏制行贿行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是治理行贿行为的根本之策,只有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规律作用,避免行政力量对经济的不当干预,才能打破传统的“人情网”、“关系网”和“潜规则”,使社会上那些托人情、拉关系和专搞行贿的“专业户”无机可乘。同时,还要从制度和监督两方面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管理。案发单位在针对贿赂犯罪常发风险点建章立制的同时,要真正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避免出现“制度上墙、嘴上讲讲”的局面。必须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和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化。
3.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南京市检察机关自对外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以来,在预防贿赂犯罪、规范建设市场、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促进社会诚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查询情况看,近几年全市年均查询量在一万批次以上,但查询处置年均仅十余次,且存在“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改头换面继续从事经济活动,大量行贿人行贿金额特别巨大且多次行贿却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无法充分释放查询工作的震慑力。因此建议在拓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的同时,还必须与扩大“行贿人”的范围齐头并进,如此,才能让“行贿人黑名单”真正发挥震慑潜在的行贿人和预防贿赂犯罪的作用。
4.加强对非公经济组织的行贿犯罪预防。非公经济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经济形式本身的缺陷及国家对之缺乏有效监督制约,非公经济组织行贿现象严重,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检察机关应建立与行业协会的联系制度,并在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下,在当前行贿高发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行业监管、医疗等关系民生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建立联合监督点,一方面对非公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和政策服务,逐步引导其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目前,南京市检察院正牵头组建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协会,将非公企业纳入到全市大预防网络中来,这既是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必然要求,对遏制和减少全市行贿行为的发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
一、全市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相对行贿行为的发生情况
(一)行贿犯罪的发生情况
2010年至2011年,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行贿犯罪案件16件16人,其中,法院判决6件6人,作相对不起诉1件1人,其他案件尚在处理中。从法院判决罪名上看,单位行贿罪1人,介绍贿赂罪1人,其他均为行贿罪。判处结果上,被判缓刑二人,被判实刑四人,刑期均在10个月至2年6个月之间。
案发环节和主体上,发生在征地拆迁领域达11人,占被查处行贿犯罪嫌疑人的67.8%,其中七人是无业人员,充当“拆托”或“被拆迁户”,两人是包工头,长期挂靠其他有资质公司承揽房屋拆除工程,其他两人分别为国企管理人员和私企“一把手”;发生在组织人事环节一人,该公务人员向上级领导行贿以谋求职务晋升;发生在行业监管审批环节两人,分别为无业人员和私企“一把手”;发生在物资采购环节两人,均是私企负责人。从中看出,行贿犯罪主体以无业人员和私企负责人为主,占87.5%。
(二)行贿行为的发生情况
2010年至2011年,全市已判决受贿犯罪案件138件140人,判决书认定行贿人579人,其中被以行贿罪立案查办11人,仅占1.9%。判决认定的行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行贿主体涉及面廣,以非公企业和个体人员为主。就南京地区受贿案判决中认定的行贿人,非公企业人员329人,占总人数56.8%,个体人员147人,占总人数的25.4%,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行贿现象也不容忽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3人,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40人,两者共占17.8%。行贿人中既包括单位负责人、中层干部,也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和普通群众,涉及面广泛。
2.发案领域普遍化,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现象严重。工程建设因投入巨大、利润丰厚且潜规则盛行而行贿现象最为严重,并突破传统建筑行业向高校、邮政、街道、排水等行业领域渗透。该领域行贿人336人,占行贿人总数的58%,是目前行贿发生的“重灾区”。行贿领域正日益广泛化,不仅存在于工程建设等经济领域,而且已向政治、人事、教育、医疗、交通、传媒、化工、电力等多领域、多行业渗透扩散,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正成为行贿犯罪的主要目标。
3.行贿次数多、金额高,行贿手段多样化。“一人行贿多人、多人行贿一人”相互交织,单人行贿次数最多的是一对一行贿82次,行贿累计次数最多的是63人向一人行贿248次,单人行贿金额最高达525万元,人均行贿金额达十万余元,行贿金额巨大特征明显。行贿方式突破以金钱行贿的模式,既有购物卡等代币券、高档烟酒、保健用品、治疗床等,更有房屋、汽车等高价商品,股份投资、支付“劳务”报酬、给予商业“回扣”和低价售房等新型行贿,还包括代为支付和帮助报销相关费用等方式。
4.行贿多呈连续状态,节假日行贿现象突出,具有长期性、温和性、隐蔽性。行贿行为呈现出多次连续的特点,如改变以往有事相求时再送大礼的方式,以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子女出国、购买住房为由“以礼代贿”,以此淡化、掩盖权钱交易的关系,甚至将行贿之手伸向受贿人家庭,配偶、子女、兄弟、朋友等都成为行贿对象。行贿人根据受贿人需求或嗜好有针对性地行贿,如行贿人以美元、欧元、港币、澳币等外币行贿,大多由于受贿人或其子女即将出国,甚至用于在澳门赌博。还有的通过“入股”、“打借条”等合法行为施以掩盖,谋求与受贿人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只要受贿人仍“手中有权”,在受贿人职务调整之后仍亦步亦趋、“长相追随”。节假日行贿现象非常突出,如刘某某向玄武区住建局副局长刘某行贿16次,其中14次发生在2003年至2011年的中秋节前或春节前,八年间坚持不懈、从未间断。
5.单位行贿比例大,公款行贿现象愈加突出。不少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为了单位利益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以单位名义行贿的情况普遍,行贿款项基本是从单位小金库中支取,后以销售提成、食堂开支或接待费用等名义平账。也出现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为了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利用手中权力动用公款进行行贿。此外,工程建设企业行贿的财物被行贿人计入了工程建设成本,由财政承担其行贿支出。
6.行贿行为普遍化、群体化趋势明显,窝串案十分突出。行贿对象现已不局限在一两名关键人物,而是扩大到了权力核心周围的人员,以及具体经办人员。在某些地区、领域和环节,行贿已成为“潜规则”,成为相对“正常”现象,不行贿反而成为个例,这在近两年已判决的二十余起窝串案中表现尤为明显。如江苏省印刷物资公司受贿窝案中,行贿的十余家造纸企业规模不一,有资本雄厚的上市公司,也有中小型造纸厂,行贿企业的管理者、业务员在业务扩张中形成了行贿的惯性思维:将行贿作为一种营销手段,相反,不给对方“好处费”、“感谢费”,业务就无法开展。受这样的思维方式影响,长期以来,企业人员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地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导致腐败现象高发、多发、屡禁不止。
二、行贿犯罪和行贿行为发生原因分析
1.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是产生行贿的体制性原因。我国正处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由于改革政策上的不配套、不协调,加之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监管政策上的漏洞,市场化配置资源等市场经济规律没有完全发挥作用,行政干预经济、政府插手企业事务等现象依然存在,行政手段常能超越市场手段。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高消费之风有增无减,导致工程建设、行业监管、物资采购、产权交易、后勤服务保障等领域或环节行贿严重。如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国家对城镇建设给予了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工程建设领域成为公认的高利润行业甚至是暴利的热点领域,但当前的建筑市场良莠不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纷纷参加竞争。这其中既有取得国家级资质企业,又有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既有实力较强、素质较好的企业,又有技术含量较小,实力不强、素质较差的企业。调查显示,南京建筑行业进行注册和拥有施工许可证的企业约1700家,具备一、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900余家,很大一部分企业只有三级资质和等外资质,挂靠在有资质单位名下的工程队、个体包工头则更多。这种无序的竞争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腐蚀党员干部,损害国家利益。 2.行贿行为刑事追诉率低是行贿日益猖獗的又一因素。行贿人仅1.9%被立案查办,且还存在判决率低、判处实刑率低、判处刑期低的“三低”现状,高赢利低风险无疑是对行贿犯罪的纵容,使行贿人在比较犯罪成本和行贿收益后行贿活动更加猖獗。分析行贿行为刑事追诉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刑法》对“不正当利益”未作出明确界定,实务界和理论界、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此均有争议,为减少办错案率,多采取不对争议案件立案查办。除此之外,现行法律未将一些“非物质利益”纳入到行贿范围中来,导致现行法律难以涵盖所有行贿类型,对一些行贿行为难以定罪处罚。实际上,人的一切需求都可能成为贿赂的手段或媒介。
二是执法中存在“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失衡现象。一方面强化了行贿者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使那些已受刑罚的犯罪分子心中不平,难以认罪服法,削弱了刑罚的预防功能。造成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行贿者搜集受贿证据成本较低,检察机关在查办贿赂犯罪中过于依赖行贿人的证言,对行贿者一般实行“将功赎罪”的原则,常将行贿人作为“污点证人”而非犯罪嫌疑人。
三是个人以单位之名行贿导致无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579名行贿人中个人以单位名义行贿占六成多,《刑法》关于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一般为20万元,这就使得許多单位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免于被追诉。
三、减少和遏制行贿犯罪和行贿行为的预防对策
1.进一步加大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强化法律威慑力。近年来,中央纪委多次强调,要“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2011年,全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同比上升6.2%,彰显了党和国家惩治行贿犯罪的决心和行动。
一是要完善刑事立法。首先,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加重对行贿者的处罚。《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只规定了对单位判决罚金,没有规定对个人判处罚金。如规定个人行贿犯罪亦判处罚金刑,可以使行贿人丧失因行贿行为而获得的实质经济利益。还可设立资格刑,限制行贿人在一定时期进入某些行业的资格,使其为行贿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其次,对行贿犯罪的过程要件进行细化,对“不正当利益”概念做出明确界定,同时还应当对行贿的内容进行扩充,力求使立法涵盖当前所有的行贿类型。
二是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查处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并重。办案人员要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打击受贿轻惩治行贿”的办案思维,积极创新和发展侦查手段和办案方式,改变过于依赖行贿人言词证据的办案习惯,同时还要注重行贿和受贿犯罪审查的同步性。建议在查证受贿案件时,对行贿方一并立案查处,同步收集和固定行贿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这样,不仅可以节约侦查成本,还可以有利打击行贿犯罪。
三是与监察、行政执法等部门联合建立对行贿者的惩戒机制。一要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的合作,及时移交行贿犯罪线索,确保对行贿犯罪早发现、早查处,最大限度降低查处行贿犯罪的难度;二要将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行贿行为以检察意见、建议或通报的形式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将此记入不良行为人或单位的信用档案并在一定期限内公示,以达到震慑行贿人的目的。
2.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完善制度和加强监督减少和遏制行贿行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是治理行贿行为的根本之策,只有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规律作用,避免行政力量对经济的不当干预,才能打破传统的“人情网”、“关系网”和“潜规则”,使社会上那些托人情、拉关系和专搞行贿的“专业户”无机可乘。同时,还要从制度和监督两方面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管理。案发单位在针对贿赂犯罪常发风险点建章立制的同时,要真正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避免出现“制度上墙、嘴上讲讲”的局面。必须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和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化。
3.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南京市检察机关自对外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以来,在预防贿赂犯罪、规范建设市场、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促进社会诚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查询情况看,近几年全市年均查询量在一万批次以上,但查询处置年均仅十余次,且存在“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改头换面继续从事经济活动,大量行贿人行贿金额特别巨大且多次行贿却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无法充分释放查询工作的震慑力。因此建议在拓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的同时,还必须与扩大“行贿人”的范围齐头并进,如此,才能让“行贿人黑名单”真正发挥震慑潜在的行贿人和预防贿赂犯罪的作用。
4.加强对非公经济组织的行贿犯罪预防。非公经济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经济形式本身的缺陷及国家对之缺乏有效监督制约,非公经济组织行贿现象严重,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检察机关应建立与行业协会的联系制度,并在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下,在当前行贿高发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行业监管、医疗等关系民生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建立联合监督点,一方面对非公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和政策服务,逐步引导其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目前,南京市检察院正牵头组建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协会,将非公企业纳入到全市大预防网络中来,这既是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必然要求,对遏制和减少全市行贿行为的发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