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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系某市某人民医院(公立医院)药械科负责人。2008年7月,刘某利用负责本院药品、器械采购、调配、保管以及货款支付审检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某制药公司驻该医院医药代表张某(另案处理)贿赂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并为张某谋取利益,导致张某公司提供的药品价格较市场同类产品虚高2%。为了掩盖受贿事实,刘某和张某于2008年9月办理了车辆赠与合同,由张某将长安之星面包车无偿赠予刘某,双方还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刘某用张某的身份证到车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