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历来是经济法学甚至包括民法学、行政法学界争执的一个焦点,但是大家还是就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达成了共识,即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鉴于我国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市场进化模式,当前我国国家干预市场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干预市场与培育市场应当两种手段并存。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益追求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的公法和私法独立存在的根本理由。在此基础上再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就不再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