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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条在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上,创设了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准追诉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核准追诉的审查过程中,理应体现“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少年司法特色,遵循“以被追诉人为对象”的核准追诉要求.在司法适用方面,需要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慎理解:对于犯罪主体需要同时审查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情节要件需从罪行、手段等情况进行认定,“情节恶劣”的认定需结合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