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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人大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促进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健康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国内首次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医共体建设纳入了法制化建设的轨道.换句话说,今后在浙江省发生任何违背决定的事情,就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rn笔者仔细阅读了此项决定,对其中的四点颇为欣赏:一是目的,医共体建设必须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二是责任,县域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医共体建设工作;三是管理,必须建立由卫生健康委、编制、发展改革委、财政、人事、药监等多部门组成的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四是医共体不是一个“虚设”的机构,必须进行法人登记.有了这几点,县域医疗机构就不再仅仅是看病开方的医疗机构,而必须医疗、卫生、健康一起抓,县域政府必须承担起建设县域医共体的责任,基层群众的健康不再仅仅是卫生部门的工作,而是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工作,按照行话这叫“齐抓共管”,县域医共体也不再是一个“空壳”机构,而是依法注册的法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