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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出现了大专层次的定位与法律职业的要求不相适应、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与学生的期望不相适应、高中后教育的定位和法律教育的要求不相适应、办学过程和职业教育的要求有一定差距等问题。其原因在于教育主管部门缺乏有效指导和有力调控、政府和行业支持力度有限、社会与学校之间缺少良性互动、院校开展法律职业教育的准备还不够充分。
[关键词]法律职业教育 问题 成因分析
[作者简介]张宇晨(1967- ),男,江西吉安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和诉讼法学。(江西南昌330013)夏雯娟(1966- ),女,江西南昌人,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江西南昌330029)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35-0165-02
我国自2000年发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以来,不论是开设法律类专业的学校数量、学生规模,还是在专业开发与建设、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办学定位和办学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大专层次的定位和法律职业的要求不相适应
法律职业习惯上被人们称为“精英职业”。它不仅表明其社会地位的显赫,也代表收入的丰厚,当然,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从业者也有较高的资格和条件的要求。因此,很多学生对接受法律教育非常感兴趣。在考分不够、不能接受本科法学教育的情况下,学生只好退而求其次,选择接受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在我国并不是和普通教育并行的类型概念,而是普通高等教育下的大专层次的普通教育。自《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把学历要求提高为本科后,大部分接受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不能直接参加司法考试,也就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各高职院校只好一厢情愿地把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例如,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书记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人员。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很多单位都明确要求学生拥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些甚至要求硕士或者博士学位。
(二)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和期望不相适应
接受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学生大多怀着成为优秀法律人才或人民警察的梦想,而警察等职业又全部列入国家公务员考试。大部分毕业生不能参加司法考试,他们只能通过参加竞争异常激烈的公务员考试来实现自己的梦想。但公务员考试中这些学生占优势的警察技能却没有成为考试内容,只能和知识、素质均高出自己一筹的博士、硕士和本科生进行竞争,其难度可想而知。
近年来,司法警官类院校在毕业生入警问题上争取到了一定的政策支持,有不少省份的公务员考试中每年划拨一定数量只限于警察院校相关专业报考的公务员录用指标,保证了部分毕业生进入警察队伍。如浙江、云南、湖南、江西、福建、四川、河南、宁夏等省都有这种政策支持,这些省的司法警官院校毕业生考录为人民警察的数量相对多些,如浙江警院警察类专业毕业生的入警率连续4年保持在97%以上,云南警院入警率也达到50%,四川警院2007年首届毕业生入警率也达到30%。虽然如此,但相对于九万左右的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毕业生总数来说,比例还是相当低的。大部分毕业生从事文秘、业务员、安全员、安防员、服务员、巡防员或保安员工作,与当初所期望的法律职业相去甚远。
(三)高中后教育的定位和法律教育的要求不相适应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从其社会功能的实现方式看,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但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又是紧密联系、互为一体的,如果没有人文科学知识的铺垫,没有哲学理论的功底,很难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植根于社会现实又服务于社会现实,如果脱离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的背景,很可能是纸上谈兵。因此,法律专业的学生要从社会发展、人类进步、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战略高度来把握和应用法律。法律教育不仅要培养学生法律方面的素养,即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在学习过程中对社会生活、人性、价值和利益等有深刻理解和感悟。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人生经历,即对社会及其一般行为规范和价值观的了解,是处理法律事务所必需的。法律职业还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社会发展中保持适度的稳健的立场和态度。因此,法律教育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外语、计算机等工具性技能,还要求学生应具有广泛的人文知识背景、深厚的文化底蕴、必要的科学素养和一定的社会阅历。
然而,我国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的学生绝大部分都是高中毕业生,他们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和社会科学知识,只能从规则的解释和适用的角度就法论法,割裂了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及各种社会现象的有机联系,忽视了从社会经济背景、政策变化、法律规则的实际以及社会与法律的互动等宏观方面来学习法律。在这样的背景和教育环境下,学生只能是狭隘地学习和钻研法律知识,缺乏足够宽泛的包括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以及其他各学科在内的人文、科学知识的学习和渗透,知识面窄、人文思想功底薄弱,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需要。
(四)工学结合不够紧密,办学过程和职业教育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我国开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时间不长,多数高等法律职业院校是由原来的中专学校升格而成立的,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认识还处于摸索阶段。“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人才培养新模式还没有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得到充分体现,大多数学校还是沿用传统的教育模式。前面五学期在学校进行课堂教学,第六学期则安排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其中有2个月时间进行专业实习,但多数是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即所谓的“放羊式”实习。尽管有些司法警官院校安排毕业生到公安部门进行为期4~6个月的顶岗实习,但实习生所学专业和顶岗实习的岗位之间并不能真正吻合,不能根据学生专业学习的需要安排顶岗实习。这种情况的出现,虽然和各个学校扩招后学生数量大幅增加而专业教学实习基地不能相应跟上有关,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学校的师资结构、教学方法以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滞后。
(五)职业岗位分析不够,教学内容和岗位要求有一定距离
教学内容的确定要在职业分析的基础上,邀请来自行业、企业第一线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与学校专业教师一起,围绕培养目标,面向整个工作过程,把从业所需要的知识、技能、态度有机结合起来,把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转化为课程目标,形成“基本素质——职业能力——岗位技能”三位一体的课程目标模式。课程设置则以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岗位工作技能为主线,围绕核心专业能力进行优化衔接、定向选择、有机整合和合理排序。这一过程是职业教育确定教学内容的基本程序。然而,实际情况是很少有学校在职业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课程设置,更多的学校课程设置只不过是本科院校的简单复制和压缩,完全没有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特点。当然,其中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中没有法律职业的标准,这也使得我们进行职业分析时缺乏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虽然我们仍然遵守知识以“必需、够用”为度,实践教学比重要达到40%的要求,但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几乎全是本科院校的翻版。这种状况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课程设置和职业岗位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没有职业分析,每一课程的教学内容也显得庞杂,基本上是按照每一学科的学科体系来安排教学内容,注重内容的系统性、完整性,没有紧紧围绕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和岗位技能为主线来精选教学内容。
二、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教育主管部门的有效指导和有力调控缺乏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在我国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虽然已经开展了七八年,但仍然属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很多问题,不论是国家、社会和各个高职院校在认识上都还没到位。
客观地说,这些年国家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只给了一样东西,那就是大专文凭。有些问题可能教育主管部门的思路都不是很清晰,如法律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是一个体系还是仅限于大专层次?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是什么关系?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可不可以在普通高等教育中建立一个独特的体系?大专层次的法律教育应不应该存在?正因为如此,教育主管部门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如何开展是缺乏指导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就业导向”导向何方?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哪个层次?对应于哪些岗位?各个院校基本上是按照自身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理解进行实践,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不能进入法律职业岗位的“大专生”。从这些年扩招的情况来看,教育主管部门对高职教育的专业布局和专业设置基本上没有统一的规划,放任自流。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是遍地开花,政法类本科院校、一般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都可以开设法律类专业。本科院校用学科教育的方式来办职业教育,高职院校希望能与本科教育接轨又不能完全脱离学科教育,其结果是把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办得不伦不类。这些情况的出现与教育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不力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政府及行业的支持力度有限
高等职业教育是投入成本较大的教育类型,高职学生对实践实习的需要决定了办高职必须花比本科高校高得多的费用,但政府在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上却是少之又少。在扩招的背景下,各高职院校都在忙着建校园、建大楼,在长期缺少必要投入的情况下,自然而然地走向低成本的理论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只能停留在口头上。
离开了行业的支持,职业教育就无法发展。事实上,这些年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还是得到了行业一定的支持,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建立、各个院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立、专业设置论证、实践教学的组织、师资的培训等,司法行政系统都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在办学经费和毕业生就业两个关键问题上的支持却是非常有限的。毕业生就业问题无法很好地解决,也就不能做到学校完全按行业和职业岗位的要求来办学,“订单培养”也就很难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得以实现。近年来,司法部暨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委员会组织部分司法警官院校的领导远赴欧美等国考察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情况,收获颇丰,大家都感到,没有政府的重视、行业的支持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要办好职业教育是不可能的。
(三)社会与学校之间缺少良性互动
高等职业教育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一方面,高职院校要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就业为目标确定办学目标,找准学校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中的位置;以行业要求为标准确定人才培养标准,找准专业建设与发展和行业发展的结合点;以职业资格标准确定专业教学内容,找准人才培养过程和职业岗位需要的融入点。另一方面,社会要为职业教育提供就业机会,家长对子女接受职业教育要有“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认识,行业要有强烈的从职业院校吸收毕业生的愿望,并把人才培养的要求渗入职业院校的教学过程,让职业院校按行业单位的要求来培养本行业、本单位所需要的人才。也就是说,职业教育要有社会的共同参与,并形成学校和社会的有效互动机制,才可能形成学校和社会的共赢局面。但事实上,现在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处境极为尴尬,一方面,法律职业资格的门槛把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拒之门外,公务员考试又把大多数毕业生的“警察梦”击得粉碎;另一方面,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标准中又没有法律职业标准,使得法律职业教育过程没有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和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之间的脱节,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瓶颈”。这个问题不解决,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将陷入绝境。
(四)院校开展法律职业教育的准备不够充分
在开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院校中,部分是本科院校,这些院校并没有开展职业教育的经验,也没有对职业教育进行过深入研究,无非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学校规模扩张的需要而抢生源罢了。其整个办学过程几乎是本科教育的压缩,完全是按本科教育的方式办职业教育。同时,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院校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原来中专学校升格而成的。这些院校从教育理念、办学思想到教学管理、基本办学条件与普通高校都有一定距离。
为了更好地开展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工作,司法部曾受教育部的委托,组织部分院校开展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研究工作,如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学过程、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教材编写、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体系研究等;组织成立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了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教学方案;组织开展部分院校的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工作。这些工作的开展,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理论准备、实践指导、师资准备的作用,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各有关院校也努力在学习有关的职业教育理论,并结合本校的实际举办了一些如召开有关会议、举办全校性职业教育大讨论、请职业教育的专家教授进行指导等活动。但事实上,各个院校开展职业教育的准备还是不够充分的。不少院校认为“终于步入普通高校行列了”,教学管理和科研管理都开始模仿本科院校,但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依然是模糊的。总之,很多院校都处于一种浮躁状态,教育理念依然停留在学科教育上,教学管理是模仿本科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过程中仍然侧重于高学历和高文凭,出于急速扩张的需要把经费基本用于校园和大楼的建设上,双师素质教师的引进和培养、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则被忽视了。2004年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并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各个院校才真正开始对照指标,查找差距。
经过近年的实践与探索,许多院校逐渐意识到存在的问题,也在努力加以改善并试图寻找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模式。在调研中,我们也强烈地感觉到各个院校正视现实、面对困境勇于进取的精神状态。我们相信,在政府的指导和调控下,在行业的大力支持下,在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我国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一定会走出困境,取得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法律职业教育 问题 成因分析
[作者简介]张宇晨(1967- ),男,江西吉安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和诉讼法学。(江西南昌330013)夏雯娟(1966- ),女,江西南昌人,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江西南昌330029)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35-0165-02
我国自2000年发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以来,不论是开设法律类专业的学校数量、学生规模,还是在专业开发与建设、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办学定位和办学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大专层次的定位和法律职业的要求不相适应
法律职业习惯上被人们称为“精英职业”。它不仅表明其社会地位的显赫,也代表收入的丰厚,当然,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从业者也有较高的资格和条件的要求。因此,很多学生对接受法律教育非常感兴趣。在考分不够、不能接受本科法学教育的情况下,学生只好退而求其次,选择接受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在我国并不是和普通教育并行的类型概念,而是普通高等教育下的大专层次的普通教育。自《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把学历要求提高为本科后,大部分接受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不能直接参加司法考试,也就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各高职院校只好一厢情愿地把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例如,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书记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人员。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很多单位都明确要求学生拥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些甚至要求硕士或者博士学位。
(二)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和期望不相适应
接受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学生大多怀着成为优秀法律人才或人民警察的梦想,而警察等职业又全部列入国家公务员考试。大部分毕业生不能参加司法考试,他们只能通过参加竞争异常激烈的公务员考试来实现自己的梦想。但公务员考试中这些学生占优势的警察技能却没有成为考试内容,只能和知识、素质均高出自己一筹的博士、硕士和本科生进行竞争,其难度可想而知。
近年来,司法警官类院校在毕业生入警问题上争取到了一定的政策支持,有不少省份的公务员考试中每年划拨一定数量只限于警察院校相关专业报考的公务员录用指标,保证了部分毕业生进入警察队伍。如浙江、云南、湖南、江西、福建、四川、河南、宁夏等省都有这种政策支持,这些省的司法警官院校毕业生考录为人民警察的数量相对多些,如浙江警院警察类专业毕业生的入警率连续4年保持在97%以上,云南警院入警率也达到50%,四川警院2007年首届毕业生入警率也达到30%。虽然如此,但相对于九万左右的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毕业生总数来说,比例还是相当低的。大部分毕业生从事文秘、业务员、安全员、安防员、服务员、巡防员或保安员工作,与当初所期望的法律职业相去甚远。
(三)高中后教育的定位和法律教育的要求不相适应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从其社会功能的实现方式看,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但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又是紧密联系、互为一体的,如果没有人文科学知识的铺垫,没有哲学理论的功底,很难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植根于社会现实又服务于社会现实,如果脱离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的背景,很可能是纸上谈兵。因此,法律专业的学生要从社会发展、人类进步、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战略高度来把握和应用法律。法律教育不仅要培养学生法律方面的素养,即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在学习过程中对社会生活、人性、价值和利益等有深刻理解和感悟。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人生经历,即对社会及其一般行为规范和价值观的了解,是处理法律事务所必需的。法律职业还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社会发展中保持适度的稳健的立场和态度。因此,法律教育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外语、计算机等工具性技能,还要求学生应具有广泛的人文知识背景、深厚的文化底蕴、必要的科学素养和一定的社会阅历。
然而,我国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的学生绝大部分都是高中毕业生,他们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和社会科学知识,只能从规则的解释和适用的角度就法论法,割裂了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及各种社会现象的有机联系,忽视了从社会经济背景、政策变化、法律规则的实际以及社会与法律的互动等宏观方面来学习法律。在这样的背景和教育环境下,学生只能是狭隘地学习和钻研法律知识,缺乏足够宽泛的包括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以及其他各学科在内的人文、科学知识的学习和渗透,知识面窄、人文思想功底薄弱,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需要。
(四)工学结合不够紧密,办学过程和职业教育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我国开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时间不长,多数高等法律职业院校是由原来的中专学校升格而成立的,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认识还处于摸索阶段。“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人才培养新模式还没有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得到充分体现,大多数学校还是沿用传统的教育模式。前面五学期在学校进行课堂教学,第六学期则安排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其中有2个月时间进行专业实习,但多数是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即所谓的“放羊式”实习。尽管有些司法警官院校安排毕业生到公安部门进行为期4~6个月的顶岗实习,但实习生所学专业和顶岗实习的岗位之间并不能真正吻合,不能根据学生专业学习的需要安排顶岗实习。这种情况的出现,虽然和各个学校扩招后学生数量大幅增加而专业教学实习基地不能相应跟上有关,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学校的师资结构、教学方法以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滞后。
(五)职业岗位分析不够,教学内容和岗位要求有一定距离
教学内容的确定要在职业分析的基础上,邀请来自行业、企业第一线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与学校专业教师一起,围绕培养目标,面向整个工作过程,把从业所需要的知识、技能、态度有机结合起来,把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转化为课程目标,形成“基本素质——职业能力——岗位技能”三位一体的课程目标模式。课程设置则以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岗位工作技能为主线,围绕核心专业能力进行优化衔接、定向选择、有机整合和合理排序。这一过程是职业教育确定教学内容的基本程序。然而,实际情况是很少有学校在职业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课程设置,更多的学校课程设置只不过是本科院校的简单复制和压缩,完全没有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特点。当然,其中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中没有法律职业的标准,这也使得我们进行职业分析时缺乏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虽然我们仍然遵守知识以“必需、够用”为度,实践教学比重要达到40%的要求,但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几乎全是本科院校的翻版。这种状况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课程设置和职业岗位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没有职业分析,每一课程的教学内容也显得庞杂,基本上是按照每一学科的学科体系来安排教学内容,注重内容的系统性、完整性,没有紧紧围绕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和岗位技能为主线来精选教学内容。
二、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教育主管部门的有效指导和有力调控缺乏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在我国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虽然已经开展了七八年,但仍然属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很多问题,不论是国家、社会和各个高职院校在认识上都还没到位。
客观地说,这些年国家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只给了一样东西,那就是大专文凭。有些问题可能教育主管部门的思路都不是很清晰,如法律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是一个体系还是仅限于大专层次?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是什么关系?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可不可以在普通高等教育中建立一个独特的体系?大专层次的法律教育应不应该存在?正因为如此,教育主管部门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如何开展是缺乏指导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就业导向”导向何方?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哪个层次?对应于哪些岗位?各个院校基本上是按照自身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理解进行实践,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不能进入法律职业岗位的“大专生”。从这些年扩招的情况来看,教育主管部门对高职教育的专业布局和专业设置基本上没有统一的规划,放任自流。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是遍地开花,政法类本科院校、一般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都可以开设法律类专业。本科院校用学科教育的方式来办职业教育,高职院校希望能与本科教育接轨又不能完全脱离学科教育,其结果是把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办得不伦不类。这些情况的出现与教育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不力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政府及行业的支持力度有限
高等职业教育是投入成本较大的教育类型,高职学生对实践实习的需要决定了办高职必须花比本科高校高得多的费用,但政府在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上却是少之又少。在扩招的背景下,各高职院校都在忙着建校园、建大楼,在长期缺少必要投入的情况下,自然而然地走向低成本的理论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只能停留在口头上。
离开了行业的支持,职业教育就无法发展。事实上,这些年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还是得到了行业一定的支持,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建立、各个院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立、专业设置论证、实践教学的组织、师资的培训等,司法行政系统都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在办学经费和毕业生就业两个关键问题上的支持却是非常有限的。毕业生就业问题无法很好地解决,也就不能做到学校完全按行业和职业岗位的要求来办学,“订单培养”也就很难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得以实现。近年来,司法部暨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委员会组织部分司法警官院校的领导远赴欧美等国考察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情况,收获颇丰,大家都感到,没有政府的重视、行业的支持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要办好职业教育是不可能的。
(三)社会与学校之间缺少良性互动
高等职业教育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一方面,高职院校要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就业为目标确定办学目标,找准学校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中的位置;以行业要求为标准确定人才培养标准,找准专业建设与发展和行业发展的结合点;以职业资格标准确定专业教学内容,找准人才培养过程和职业岗位需要的融入点。另一方面,社会要为职业教育提供就业机会,家长对子女接受职业教育要有“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认识,行业要有强烈的从职业院校吸收毕业生的愿望,并把人才培养的要求渗入职业院校的教学过程,让职业院校按行业单位的要求来培养本行业、本单位所需要的人才。也就是说,职业教育要有社会的共同参与,并形成学校和社会的有效互动机制,才可能形成学校和社会的共赢局面。但事实上,现在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处境极为尴尬,一方面,法律职业资格的门槛把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拒之门外,公务员考试又把大多数毕业生的“警察梦”击得粉碎;另一方面,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标准中又没有法律职业标准,使得法律职业教育过程没有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和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之间的脱节,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瓶颈”。这个问题不解决,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将陷入绝境。
(四)院校开展法律职业教育的准备不够充分
在开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院校中,部分是本科院校,这些院校并没有开展职业教育的经验,也没有对职业教育进行过深入研究,无非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学校规模扩张的需要而抢生源罢了。其整个办学过程几乎是本科教育的压缩,完全是按本科教育的方式办职业教育。同时,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院校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原来中专学校升格而成的。这些院校从教育理念、办学思想到教学管理、基本办学条件与普通高校都有一定距离。
为了更好地开展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工作,司法部曾受教育部的委托,组织部分院校开展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研究工作,如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学过程、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教材编写、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体系研究等;组织成立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了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教学方案;组织开展部分院校的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工作。这些工作的开展,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理论准备、实践指导、师资准备的作用,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各有关院校也努力在学习有关的职业教育理论,并结合本校的实际举办了一些如召开有关会议、举办全校性职业教育大讨论、请职业教育的专家教授进行指导等活动。但事实上,各个院校开展职业教育的准备还是不够充分的。不少院校认为“终于步入普通高校行列了”,教学管理和科研管理都开始模仿本科院校,但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依然是模糊的。总之,很多院校都处于一种浮躁状态,教育理念依然停留在学科教育上,教学管理是模仿本科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过程中仍然侧重于高学历和高文凭,出于急速扩张的需要把经费基本用于校园和大楼的建设上,双师素质教师的引进和培养、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则被忽视了。2004年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并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各个院校才真正开始对照指标,查找差距。
经过近年的实践与探索,许多院校逐渐意识到存在的问题,也在努力加以改善并试图寻找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模式。在调研中,我们也强烈地感觉到各个院校正视现实、面对困境勇于进取的精神状态。我们相信,在政府的指导和调控下,在行业的大力支持下,在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我国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一定会走出困境,取得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