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取款机上被骗,银行是否担责
□万剑敏
[案例]2006年7月的一个晚上,陈某在一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在所有的操作都完成后,现金并没有从出币口出来。且机器发出了异响。陈某立即用手机拨打了工商银行服务电话95588,但却一直无人接听。这时陈某发现取款机上贴了一张电脑打印的“操作须知”,上边写明,如遇银行卡被吞或取款机不吐现金等异常现象,立即与工商银行ATM机事务处理中心联系。陈某以为这是银行贴上去的,就按上边写的联系电话拨过去,并按电话提示在取款机上进行了转账操作。第二天,陈某发现自己账户上的2万元已不翼而飞,这才知道上当了。由于犯罪嫌疑人是用假身份证开的户,一时难以将其抓获归案。陈某认为自己被骗,主要是银行的工作失职所致,要求银行赔偿他的损失。而银行认为陈某被骗完全是自己粗心造成的,因此拒绝赔偿。
[说法]要判定银行是否担责任,首先要判定银行是否有过错。法院认为,银行方面至少存在两方面过错,一是没有及时清除自动取款机上的假“操作须知”,二是服务电话95588无人接听,这两项过错对陈某被骗有一定影响。但陈某的过错也是显然的。首先,陈某已看到取款机屏幕上的提示“任何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所为”却并没有加以警醒;其次,陈某对于涉及重要财产利益的事项缺少必要的警觉,过于轻信和粗心,这是陈某被骗的主要原因。最终,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银行承担30%的责任。
媒体报道明星“耍大牌”是否构成侵权
□赵利民
[案例]2006年6月,某报纸刊登独家新闻,报道某明星参加演出时“耍大牌”,并列举了一些事例,如要求名车接送、要求住高级套房、在酒店乱叫客房服务等等。报导一出,许多媒体纷纷转载,给该明星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该明星认为某报纸的报道纯属无中生有,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遂以该报社为被告向法庭起诉,要求报社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说法]作为公众人物,明星的一举一动受到许多媒体的关注。随之而来的是,明星们与媒体的名誉权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案中,报社方面指出消息来源于圈内人士的爆料,但该人并不愿出庭作证,酒店方面也拒绝提供该明星的消费记录。也就是说,报社无法证明自己报道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报社是否就一定败诉呢?本案的实质是一个名誉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法院认为,报社无法证明自己的报道属实,报社的报道显然不妥。但全篇报道并无任何侮辱性文字,也未对明星本人作出任何倾向性的评价。报社为公众人物的明星应对媒体的监督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基于上诉原因,法院最终判决对该明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赡养亲爹可否不赡养干爹
□王景龙 孙艳
[案例]老张和老李是同一工厂的工人,也是要好的邻居。李无儿无女,张有个独生子。一天张儿提出愿意为李养老送终,认李为“干爹”,李表示愿意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张儿。于是双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李将自己的一套三居室的楼房赠与张儿,张儿以李儿的身份对李“尽赡养义务”。李与张儿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儿每月均过去看李。五年后张退休,身体不好需要张儿照料,李身体也不如以前,也需要张儿照料。这时张儿提出一个人“不能尽两份赡养义务”,现在他履行赡养他爹的这份义务,他“干爹”的那份“赡养义务”就应当自然取消,而房子已过户应属自己财产。张儿的说法对吗?
[说法]张儿的说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李将房屋赠与张儿,张儿对李“尽赡养义务”,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张儿与李签订的来信所述的合同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张儿对李所尽“赡养义务”,因上述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张儿对李因约定而产生的“赡养义务”和张儿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对张的“赡养义务”,二者不能抵消。张儿以其父需要赡养,履行了赡养其父的义务,对其“干爹”的“购养义务”自然消除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依《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张儿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对李的赡养义务,李可以撤销合同收回赠与张儿的房屋。
抓阄析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罗依群
[案例]张大爷觉得自己年事已高,想把这两处房产分给两个儿子,召集两个儿子后,两个儿子都争着要占地面积大的老房子而不要新房,张大爷无计可施,提出抓阄以定“终身”,两个儿子也都认为这样公平,一致同意。结果小儿子如愿以偿,分得了老房子。大儿子觉得自己吃亏,并认为这样分家不能算数,于是,他一纸诉状告到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该分家析产无效。
[说法]本案的抓阄析产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广泛流传、解决争端的“抓阄”,实际上与抽签的方式雷同,是公民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张大爷用抓阄的方式分家析产,且两个儿子也都表示同意,这说明抓阄析产对两个儿子来说机遇和条件均等。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张大爷用抓阄的方式进行分家析产的民事行为与之吻合。行为当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张大爷的大儿子反悔于法不通。故法院判决该分家析产有效,驳回诉讼人请求。
□万剑敏
[案例]2006年7月的一个晚上,陈某在一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在所有的操作都完成后,现金并没有从出币口出来。且机器发出了异响。陈某立即用手机拨打了工商银行服务电话95588,但却一直无人接听。这时陈某发现取款机上贴了一张电脑打印的“操作须知”,上边写明,如遇银行卡被吞或取款机不吐现金等异常现象,立即与工商银行ATM机事务处理中心联系。陈某以为这是银行贴上去的,就按上边写的联系电话拨过去,并按电话提示在取款机上进行了转账操作。第二天,陈某发现自己账户上的2万元已不翼而飞,这才知道上当了。由于犯罪嫌疑人是用假身份证开的户,一时难以将其抓获归案。陈某认为自己被骗,主要是银行的工作失职所致,要求银行赔偿他的损失。而银行认为陈某被骗完全是自己粗心造成的,因此拒绝赔偿。
[说法]要判定银行是否担责任,首先要判定银行是否有过错。法院认为,银行方面至少存在两方面过错,一是没有及时清除自动取款机上的假“操作须知”,二是服务电话95588无人接听,这两项过错对陈某被骗有一定影响。但陈某的过错也是显然的。首先,陈某已看到取款机屏幕上的提示“任何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所为”却并没有加以警醒;其次,陈某对于涉及重要财产利益的事项缺少必要的警觉,过于轻信和粗心,这是陈某被骗的主要原因。最终,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银行承担30%的责任。
媒体报道明星“耍大牌”是否构成侵权
□赵利民
[案例]2006年6月,某报纸刊登独家新闻,报道某明星参加演出时“耍大牌”,并列举了一些事例,如要求名车接送、要求住高级套房、在酒店乱叫客房服务等等。报导一出,许多媒体纷纷转载,给该明星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该明星认为某报纸的报道纯属无中生有,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遂以该报社为被告向法庭起诉,要求报社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说法]作为公众人物,明星的一举一动受到许多媒体的关注。随之而来的是,明星们与媒体的名誉权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案中,报社方面指出消息来源于圈内人士的爆料,但该人并不愿出庭作证,酒店方面也拒绝提供该明星的消费记录。也就是说,报社无法证明自己报道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报社是否就一定败诉呢?本案的实质是一个名誉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法院认为,报社无法证明自己的报道属实,报社的报道显然不妥。但全篇报道并无任何侮辱性文字,也未对明星本人作出任何倾向性的评价。报社为公众人物的明星应对媒体的监督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基于上诉原因,法院最终判决对该明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赡养亲爹可否不赡养干爹
□王景龙 孙艳
[案例]老张和老李是同一工厂的工人,也是要好的邻居。李无儿无女,张有个独生子。一天张儿提出愿意为李养老送终,认李为“干爹”,李表示愿意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张儿。于是双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李将自己的一套三居室的楼房赠与张儿,张儿以李儿的身份对李“尽赡养义务”。李与张儿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儿每月均过去看李。五年后张退休,身体不好需要张儿照料,李身体也不如以前,也需要张儿照料。这时张儿提出一个人“不能尽两份赡养义务”,现在他履行赡养他爹的这份义务,他“干爹”的那份“赡养义务”就应当自然取消,而房子已过户应属自己财产。张儿的说法对吗?
[说法]张儿的说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李将房屋赠与张儿,张儿对李“尽赡养义务”,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张儿与李签订的来信所述的合同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张儿对李所尽“赡养义务”,因上述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张儿对李因约定而产生的“赡养义务”和张儿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对张的“赡养义务”,二者不能抵消。张儿以其父需要赡养,履行了赡养其父的义务,对其“干爹”的“购养义务”自然消除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依《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张儿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对李的赡养义务,李可以撤销合同收回赠与张儿的房屋。
抓阄析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罗依群
[案例]张大爷觉得自己年事已高,想把这两处房产分给两个儿子,召集两个儿子后,两个儿子都争着要占地面积大的老房子而不要新房,张大爷无计可施,提出抓阄以定“终身”,两个儿子也都认为这样公平,一致同意。结果小儿子如愿以偿,分得了老房子。大儿子觉得自己吃亏,并认为这样分家不能算数,于是,他一纸诉状告到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该分家析产无效。
[说法]本案的抓阄析产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广泛流传、解决争端的“抓阄”,实际上与抽签的方式雷同,是公民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张大爷用抓阄的方式分家析产,且两个儿子也都表示同意,这说明抓阄析产对两个儿子来说机遇和条件均等。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张大爷用抓阄的方式进行分家析产的民事行为与之吻合。行为当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张大爷的大儿子反悔于法不通。故法院判决该分家析产有效,驳回诉讼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