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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姐夫与李某通奸被我姐当场捉双。我姐气急当场昏倒,精神遭到了极大的伤害。为保名声,李某与我姐事后达成了补偿我姐两千元钱,要我姐不予声张的协议。可李某按协议支付了一千元后就不再支付剩下的一千元钱。为此我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追要剩下的一千元钱。见事情暴露,面子不保,李某不但不给那一千元,还以协议是受胁迫所签,要求将已支付的一千元退回。请问,法院对此事将做出怎样的处理?
淑芝
淑芝朋友:
因你姐夫与人通奸给你姐造成精神损害,你姐要求李某赔偿,没有法律的明确支持。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对象也只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即你姐夫而不是第三者。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有明确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故你姐因你姐夫与第三者通奸遭受精神损害要求第三者予以赔偿,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如举不出受胁迫的证据,第三者与你姐自愿达成的给付你姐两千元的协议,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你姐与第三者之间所形成的债务的性质属于自然之债。债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享有权利的主体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主体为债务人。债按照其执行的不同可分为强制力保护之债和自然之债。前者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有义务履行,若不履行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债。后者是法律既不以强制力给予保护,也不以强制力给予制止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得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债权人据此而获得的利益仍有保持力。债务人不得以不知自然之债或债权人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因此,你姐要求第三者再给付一千元钱,第三者要求你姐返还已给付的一千元钱,法院都将不予支持。
我姐夫与李某通奸被我姐当场捉双。我姐气急当场昏倒,精神遭到了极大的伤害。为保名声,李某与我姐事后达成了补偿我姐两千元钱,要我姐不予声张的协议。可李某按协议支付了一千元后就不再支付剩下的一千元钱。为此我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追要剩下的一千元钱。见事情暴露,面子不保,李某不但不给那一千元,还以协议是受胁迫所签,要求将已支付的一千元退回。请问,法院对此事将做出怎样的处理?
淑芝
淑芝朋友:
因你姐夫与人通奸给你姐造成精神损害,你姐要求李某赔偿,没有法律的明确支持。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对象也只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即你姐夫而不是第三者。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有明确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故你姐因你姐夫与第三者通奸遭受精神损害要求第三者予以赔偿,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如举不出受胁迫的证据,第三者与你姐自愿达成的给付你姐两千元的协议,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你姐与第三者之间所形成的债务的性质属于自然之债。债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享有权利的主体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主体为债务人。债按照其执行的不同可分为强制力保护之债和自然之债。前者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有义务履行,若不履行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债。后者是法律既不以强制力给予保护,也不以强制力给予制止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得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债权人据此而获得的利益仍有保持力。债务人不得以不知自然之债或债权人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因此,你姐要求第三者再给付一千元钱,第三者要求你姐返还已给付的一千元钱,法院都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