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结合当前城市建设中大量出现的高层居住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带来的诸如建筑定性、安全疏散、建筑后期消防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建筑防火问题,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詞:商业服务网点 建筑防火 高层居住建筑
中图分类号:TU208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许多房地产住宅开发项目中,在沿街住宅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情况非常普遍,对此部分建筑的防火要求和防火设计在现有消防技术规范中虽然做了一些规定和要求,但在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中有些问题还值得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以下将择其要予以探讨:
1、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在术语上解释为: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1.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以下简称《高规》)在术语上解释为: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 2、高层建筑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技术问题 2.1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设置高度问题 建设单位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吸引顾客,对高层居住建筑底部设置的商业网点的建筑高度进行加大,设置高层建筑底部层高为4.5米至5米左右的,按照《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9.1.6 条注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 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的规定,不少业主是买一层的房子当二层使用,进行储藏、休息等场所,也就是常说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致使居住建筑使用性质改变,而现行消防设计对此类建筑没有明确要求。因此,在这类建筑中,已经潜伏了商业用房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已经将商业用房的高火灾危险性带给了住宅用房。
2.2商业服务网点投入使用后易改变使用性质从而导致整个建筑的性质发生变化,增大了火灾危险性。
《高规》采用列举法限定了商业服务网点的6种用途(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所列举的6种用途均是火灾危险性不大、同时使用人员不多的用房,发生火灾时易于疏散;但实际情况往往是房屋出售后对其用途难以监管,如利用商业服务网点开设公众聚集场所,甚至因为经营规模的需要拆除各房间之间的分隔墙,将多个商业服务网点连成一片,将原本是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变成了商住楼,住宅建筑变成了公共建筑,而建筑原有的消防设施设计却不能满足公共建筑的需要,成为火灾隐患。
3、消防疏散设计
商业服务网点按规范采用耐火极限大于2.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这就给设置在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计带来了问题:每个服务网点必须单独设置直通一楼的疏散梯或设置连通各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廊,通过外廊疏散,设置外廊因影响临街建筑立面造型在规划上是行不通的。
3.1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往往把建筑的一、二层上下连通,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同时全部分隔为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商业网点,这样既保证了商业使用面积,又避免了大空间商场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降低了投资成本。但《高规》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数量和疏散长度未作明确规定,造成设计、施工、审图单位和消防监督人员理解不尽一致。开发和设计单位为便于设计,增加使用面积,通常把一、二层相连的商业网点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一部疏散楼梯,但这一做法无设计依据。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已利用楼板和隔墙完全分开,且多为附近居民提供便利服务,使用功能简单,可燃装饰材料少,其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对于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百货店、副食店、理发店等商业服务网点可以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1.4米的安全出口,一至二层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最远点疏散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22米的要求。
3.2 对设置在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考虑到销售及用户使用方便,可在建筑背后或消防扑救面一侧形成内或外公共疏散走道及疏散楼梯,这样一来就满足了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小型娱乐场所应有两个楼梯或出口的要求。
另外,商业服务网点设计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使用位置不能是半地下室和地下室,首层和半地下室连通作为一个网点,增设地下仓库,增设地下车库等都不能作为商业服务网点。
2、二层的用房面积指的是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二层,上下两层面积之和不超过300m2。二层网点与首层网点不连通的情况是不允许的。
3、三层住宅不能与首二层商业服务网点以任何形式连通,开洞口,开设简易楼梯,开防火门等均属违规。
4、相邻的服务网点之间不能开设门窗洞口,若业主同时购买了几个商业网点,想连通是不允许的。
5、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可以不用封闭楼梯,不需要满足商业建筑设计中关于楼梯的要求,可以按住宅要求设计。
4、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合理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虽然《高规》对商业服务网点进行了防火、疏散等方面做了一些规定,但却未涵盖到所有的同类建筑,建议在建筑防火工作中采用如下措施: 4.1加强商业服务网点设置源头的监督管理 在建筑初期,要杜绝可能出现的住宿、经营、储存“三合一”的场所的火灾隐患。从严控制商业用房的高度,确保不能用于内部的加层。建议对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楼层层高加以限制,防止擅自加层, 商业服务网点用房分户隔墙应采用不易拆除的钢筋砼结构, 防止擅自扩大面积改变建筑的性质。 4.2 《建规》和《高规》中对商业服务网点进行了举例列举,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经营类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住宅部分服务的新的经营项目可能会继续出现,因此在执行此规定时,应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和要求的框架下确定。对于一些擅自改变用途, 将商业服务网点用作网吧、歌舞厅、酒吧等公众聚集场所,或将商业服务网点更换为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活动场所的,上述场所将原本是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变成了商住楼, 住宅建筑变成了公共建筑, 而建筑原有的消防设施、设计却不能满足公共建筑的需要, 成为火灾隐患,不适用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则应按照相应场所的要求设置消防给水、灭火设施以及安全疏散。 5、小结
由于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安全性事关整栋居住建筑的消防安全,所以,无论是在进行消防设计时还是在消防监督中都应该高度重视这部分的消防安全。在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之前,我们既要严格执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又要根据高层建筑内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一些实际情况,尤其是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尚未十分明确的一些问题,要加强研究和探索,进而确保商业服务网点乃至整栋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关键詞:商业服务网点 建筑防火 高层居住建筑
中图分类号:TU208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许多房地产住宅开发项目中,在沿街住宅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情况非常普遍,对此部分建筑的防火要求和防火设计在现有消防技术规范中虽然做了一些规定和要求,但在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中有些问题还值得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以下将择其要予以探讨:
1、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在术语上解释为: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1.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以下简称《高规》)在术语上解释为: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 2、高层建筑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技术问题 2.1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设置高度问题 建设单位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吸引顾客,对高层居住建筑底部设置的商业网点的建筑高度进行加大,设置高层建筑底部层高为4.5米至5米左右的,按照《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9.1.6 条注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 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的规定,不少业主是买一层的房子当二层使用,进行储藏、休息等场所,也就是常说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致使居住建筑使用性质改变,而现行消防设计对此类建筑没有明确要求。因此,在这类建筑中,已经潜伏了商业用房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已经将商业用房的高火灾危险性带给了住宅用房。
2.2商业服务网点投入使用后易改变使用性质从而导致整个建筑的性质发生变化,增大了火灾危险性。
《高规》采用列举法限定了商业服务网点的6种用途(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所列举的6种用途均是火灾危险性不大、同时使用人员不多的用房,发生火灾时易于疏散;但实际情况往往是房屋出售后对其用途难以监管,如利用商业服务网点开设公众聚集场所,甚至因为经营规模的需要拆除各房间之间的分隔墙,将多个商业服务网点连成一片,将原本是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变成了商住楼,住宅建筑变成了公共建筑,而建筑原有的消防设施设计却不能满足公共建筑的需要,成为火灾隐患。
3、消防疏散设计
商业服务网点按规范采用耐火极限大于2.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这就给设置在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计带来了问题:每个服务网点必须单独设置直通一楼的疏散梯或设置连通各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廊,通过外廊疏散,设置外廊因影响临街建筑立面造型在规划上是行不通的。
3.1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往往把建筑的一、二层上下连通,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同时全部分隔为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商业网点,这样既保证了商业使用面积,又避免了大空间商场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降低了投资成本。但《高规》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数量和疏散长度未作明确规定,造成设计、施工、审图单位和消防监督人员理解不尽一致。开发和设计单位为便于设计,增加使用面积,通常把一、二层相连的商业网点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一部疏散楼梯,但这一做法无设计依据。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已利用楼板和隔墙完全分开,且多为附近居民提供便利服务,使用功能简单,可燃装饰材料少,其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对于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百货店、副食店、理发店等商业服务网点可以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1.4米的安全出口,一至二层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最远点疏散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22米的要求。
3.2 对设置在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考虑到销售及用户使用方便,可在建筑背后或消防扑救面一侧形成内或外公共疏散走道及疏散楼梯,这样一来就满足了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小型娱乐场所应有两个楼梯或出口的要求。
另外,商业服务网点设计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使用位置不能是半地下室和地下室,首层和半地下室连通作为一个网点,增设地下仓库,增设地下车库等都不能作为商业服务网点。
2、二层的用房面积指的是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二层,上下两层面积之和不超过300m2。二层网点与首层网点不连通的情况是不允许的。
3、三层住宅不能与首二层商业服务网点以任何形式连通,开洞口,开设简易楼梯,开防火门等均属违规。
4、相邻的服务网点之间不能开设门窗洞口,若业主同时购买了几个商业网点,想连通是不允许的。
5、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可以不用封闭楼梯,不需要满足商业建筑设计中关于楼梯的要求,可以按住宅要求设计。
4、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合理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虽然《高规》对商业服务网点进行了防火、疏散等方面做了一些规定,但却未涵盖到所有的同类建筑,建议在建筑防火工作中采用如下措施: 4.1加强商业服务网点设置源头的监督管理 在建筑初期,要杜绝可能出现的住宿、经营、储存“三合一”的场所的火灾隐患。从严控制商业用房的高度,确保不能用于内部的加层。建议对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楼层层高加以限制,防止擅自加层, 商业服务网点用房分户隔墙应采用不易拆除的钢筋砼结构, 防止擅自扩大面积改变建筑的性质。 4.2 《建规》和《高规》中对商业服务网点进行了举例列举,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经营类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住宅部分服务的新的经营项目可能会继续出现,因此在执行此规定时,应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和要求的框架下确定。对于一些擅自改变用途, 将商业服务网点用作网吧、歌舞厅、酒吧等公众聚集场所,或将商业服务网点更换为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活动场所的,上述场所将原本是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变成了商住楼, 住宅建筑变成了公共建筑, 而建筑原有的消防设施、设计却不能满足公共建筑的需要, 成为火灾隐患,不适用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则应按照相应场所的要求设置消防给水、灭火设施以及安全疏散。 5、小结
由于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安全性事关整栋居住建筑的消防安全,所以,无论是在进行消防设计时还是在消防监督中都应该高度重视这部分的消防安全。在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之前,我们既要严格执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又要根据高层建筑内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一些实际情况,尤其是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尚未十分明确的一些问题,要加强研究和探索,进而确保商业服务网点乃至整栋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