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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形势下我国高校与学生关系的重新定位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各国由于历史传统、法律渊源不同而各有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国通常把大学作为履行公共职能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形式,称为“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它在履行职能中发生纠纷适用公法解决。而德国行政法历史上曾有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来解释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特别权力关系中,无论该关系是强制形成的,或者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当事人均不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实行法律保留原则,当事人也不得利用普通的法律救济渠道寻求法律救济。行政机关可以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根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