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庭前准备程序”,同时对被告的辩护权进行了一些完善,条文修订之后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原有的控辩关系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着眼于对英美法系中其他国家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探讨和比较,英美法系中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大多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性活动所构成,而并非某单一的程序。但具体到各国,又有一定的区别。
关键词:庭前准备程序;英美法系
一、英国
根据管辖法院和犯罪程度的不同,英国的犯罪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一是只能由治安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的“简易罪”;二是经检察机关提起正式公诉,并且由刑事法院按正式诉讼程序审判且陪审团参加的“可诉罪”;三是除简易罪和可诉罪外的大多数“可以选择审判法院的犯罪”。可诉罪的案件在治安法院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并有证据证明的,将被交付给刑事法院进行审判。在司法改革之前庭前准备程序一直未受到充分的重视,导致刑事审判效率低下。后来英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进行庭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以期提高诉讼之效率。其主要建立了两个程序用以完善庭前审查:一是在1995年设立的“答辩和指导听审”程序,其目的就是促进控辩双方做好准备工作,以共法庭了解必要情况。二是1996年在《英国刑事诉讼与调查法》中设立了“预备听审”程序。英国的刑事庭前程序主要由“答辩和指导听审”程序和“预备听审”程序所构成。
1.答辩和指导听审程序
答辩和指导听审在治安法院移送出被告之后,主持答辩和指导听审程序的法官可以由非主持法庭审判的法官担任,具体举行的时间由该法官决定。此程序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除了那些严重诈骗类的案件外,都可以适用。其目的一方面是使控辩双方做好准备,另一方面是为了让法庭了解足够多的事实等。
该程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当被告人作有罪辩护时,法官需直接进入量刑阶段。此时控辩双方各自的主要责任是:辩方的主要责任有:举证时辩方若需要控方证人出庭,则需提前提供相应名单;控方主要责任:简要的向法官提交重大复杂案件的案情陈述。二是,若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或控方不认可其答辩时,控辩双方除上述各自的责任外,还需要将己方在庭审时需要对方提供的清单列出。①根据1996年的《刑事诉讼和调查法》规定:法官在答辩和指导听审程序中,可以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作出裁定②。若是控辩双方中的一方要求变更或撤销,申请的一方必须证明,自先前的裁决作出之后或提出了上一次申请之后,情况有了新的实质性的变化。③其对控辩双方的重要性也可见一斑。
2.预备听审
1996年《刑事诉讼与调查法》设立的预备听审也叫预先听审,主要针对庭审时间可能较长的重大复杂案件。其发动在陪审团宣誓之前由法官或控辩双方申请,主持该程序的法官即为刑事法院审判该案的法官。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在陪审团宣誓前,先解决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如果法官决定预备听审,则审判就从预备听审开始。在此程序中,法官可以对有关证据可采性等问题作出裁定,并且该裁定在之后的庭审中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按照司法程序对其撤销或变更。其救济方式主要是上诉至上诉法院或上议院,在对上诉作出裁定之后方能正式开庭。
二、美国
美国的重罪与轻罪之间以及州与州之间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不完全一致,一般来说美国的审前程序主要包括预审、传讯、证据开示和审前动议。
美国的预审程序又称为预先听证或者审查性审判。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权利,审查是否存在控方指控的相关合理根据,从而确定是否交付审判。其作为一项权利赋予被告人,但并非必经程序。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可不经过预审:一是非被控重罪之人(有些州对于轻罪不进行预审),二是经过大陪审团审查后决定起诉的, 三是被指控者可以放弃该权利直接进入审判阶段。
传讯亦被称为“罪状认否程序”,即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及时传唤被告人到庭,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可就指控的每一项犯罪进行辩护。传讯程序为美国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及时原则。
证据开示是指在审前由检察官和被告双方为正式庭审做准备而要求互相为对方提供材料或证据,并从对方处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信息的程序。其主要目的有:一是双方证据先悉,防止在正式庭审中出现“埋伏辩护”的现象;二是旨在保护被控诉人权利,通过限制检方来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该制度可简单概括为:①检方需要向辩方开示其掌握的一切證据;②辩方需要向检方开示其掌握的一切证据。
审前动议即诉讼中一方认为另一方违反法律规定而要求法庭裁决,包括强迫对方提供證据的动议、撤销案件动议和限制动议。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保障被控诉人的权利。
从上述的英、美两国的庭前审查程序不难看出:英国和美国在庭前审查程序既存在相似性,又有着诸多不同。1.从上文不难看出美国对英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进行了继承,因此英美两国在法律制度上有着相似性。具体到刑事庭前准备程序中,两国在该程序中的主体内容基本相同, 例如都包含了预审程序和证据开示制度、都允许被控诉人进行有罪答辩从而对案件进行分流,以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2.另一方面又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衍生出一些异于英国的特色程序和制度。其最为显著的不同就是美国较英国在整个刑事庭前程序中更具有对抗性,且在限制控方权力以保障被控诉方的权利方面尤为突出,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更加注重程序的正当性与权利的保障。
注释:
①乔伟荣.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②该裁定只有庭审法官根据控辩双方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判断并且按照司法程序对此裁定,才可以撤销或变更。
③徐美君、杨立涛译.英国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50。
参考文献:
[1]徐美君,杨立涛译,[英]《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卞建林,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宋英杰等.外国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
张东峰(1975~ ),男,陕西蓝田人,法学本科,现为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警。
关键词:庭前准备程序;英美法系
一、英国
根据管辖法院和犯罪程度的不同,英国的犯罪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一是只能由治安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的“简易罪”;二是经检察机关提起正式公诉,并且由刑事法院按正式诉讼程序审判且陪审团参加的“可诉罪”;三是除简易罪和可诉罪外的大多数“可以选择审判法院的犯罪”。可诉罪的案件在治安法院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并有证据证明的,将被交付给刑事法院进行审判。在司法改革之前庭前准备程序一直未受到充分的重视,导致刑事审判效率低下。后来英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进行庭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以期提高诉讼之效率。其主要建立了两个程序用以完善庭前审查:一是在1995年设立的“答辩和指导听审”程序,其目的就是促进控辩双方做好准备工作,以共法庭了解必要情况。二是1996年在《英国刑事诉讼与调查法》中设立了“预备听审”程序。英国的刑事庭前程序主要由“答辩和指导听审”程序和“预备听审”程序所构成。
1.答辩和指导听审程序
答辩和指导听审在治安法院移送出被告之后,主持答辩和指导听审程序的法官可以由非主持法庭审判的法官担任,具体举行的时间由该法官决定。此程序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除了那些严重诈骗类的案件外,都可以适用。其目的一方面是使控辩双方做好准备,另一方面是为了让法庭了解足够多的事实等。
该程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当被告人作有罪辩护时,法官需直接进入量刑阶段。此时控辩双方各自的主要责任是:辩方的主要责任有:举证时辩方若需要控方证人出庭,则需提前提供相应名单;控方主要责任:简要的向法官提交重大复杂案件的案情陈述。二是,若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或控方不认可其答辩时,控辩双方除上述各自的责任外,还需要将己方在庭审时需要对方提供的清单列出。①根据1996年的《刑事诉讼和调查法》规定:法官在答辩和指导听审程序中,可以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作出裁定②。若是控辩双方中的一方要求变更或撤销,申请的一方必须证明,自先前的裁决作出之后或提出了上一次申请之后,情况有了新的实质性的变化。③其对控辩双方的重要性也可见一斑。
2.预备听审
1996年《刑事诉讼与调查法》设立的预备听审也叫预先听审,主要针对庭审时间可能较长的重大复杂案件。其发动在陪审团宣誓之前由法官或控辩双方申请,主持该程序的法官即为刑事法院审判该案的法官。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在陪审团宣誓前,先解决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如果法官决定预备听审,则审判就从预备听审开始。在此程序中,法官可以对有关证据可采性等问题作出裁定,并且该裁定在之后的庭审中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按照司法程序对其撤销或变更。其救济方式主要是上诉至上诉法院或上议院,在对上诉作出裁定之后方能正式开庭。
二、美国
美国的重罪与轻罪之间以及州与州之间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不完全一致,一般来说美国的审前程序主要包括预审、传讯、证据开示和审前动议。
美国的预审程序又称为预先听证或者审查性审判。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权利,审查是否存在控方指控的相关合理根据,从而确定是否交付审判。其作为一项权利赋予被告人,但并非必经程序。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可不经过预审:一是非被控重罪之人(有些州对于轻罪不进行预审),二是经过大陪审团审查后决定起诉的, 三是被指控者可以放弃该权利直接进入审判阶段。
传讯亦被称为“罪状认否程序”,即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及时传唤被告人到庭,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可就指控的每一项犯罪进行辩护。传讯程序为美国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及时原则。
证据开示是指在审前由检察官和被告双方为正式庭审做准备而要求互相为对方提供材料或证据,并从对方处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信息的程序。其主要目的有:一是双方证据先悉,防止在正式庭审中出现“埋伏辩护”的现象;二是旨在保护被控诉人权利,通过限制检方来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该制度可简单概括为:①检方需要向辩方开示其掌握的一切證据;②辩方需要向检方开示其掌握的一切证据。
审前动议即诉讼中一方认为另一方违反法律规定而要求法庭裁决,包括强迫对方提供證据的动议、撤销案件动议和限制动议。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保障被控诉人的权利。
从上述的英、美两国的庭前审查程序不难看出:英国和美国在庭前审查程序既存在相似性,又有着诸多不同。1.从上文不难看出美国对英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进行了继承,因此英美两国在法律制度上有着相似性。具体到刑事庭前准备程序中,两国在该程序中的主体内容基本相同, 例如都包含了预审程序和证据开示制度、都允许被控诉人进行有罪答辩从而对案件进行分流,以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2.另一方面又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衍生出一些异于英国的特色程序和制度。其最为显著的不同就是美国较英国在整个刑事庭前程序中更具有对抗性,且在限制控方权力以保障被控诉方的权利方面尤为突出,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更加注重程序的正当性与权利的保障。
注释:
①乔伟荣.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②该裁定只有庭审法官根据控辩双方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判断并且按照司法程序对此裁定,才可以撤销或变更。
③徐美君、杨立涛译.英国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50。
参考文献:
[1]徐美君,杨立涛译,[英]《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卞建林,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宋英杰等.外国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
张东峰(1975~ ),男,陕西蓝田人,法学本科,现为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