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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气象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方面明确了气象部门对防雷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时也要求我们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统一报送、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尽管我州气象部门已进入了当地的行政审批大厅,也向州政府法制办报送了相应的工作制度,但实际上行政审批工作还很不规范,要理顺关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由于建设部门长期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赋予了我们对防雷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权利,但如果协调不好关系,真正使防雷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建设审批流程还是相当困难的。因为《行政许可法》原则上是要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对于新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加入建设部门的行政审批流程,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投入施工,但搞不好关系,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完全可以绕过气象主管部门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从施工技术的角度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但从法理上也并非不可能。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与建设部门的关系,做好地方领导的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我们的职权。合理利用规则,真正把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审批的管理职能与防雷装置设计图审、分阶段检测的技术服务分离,避免“一套人马,几个牌子”和“一副面孔、几种身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只有提高我们气象系统防雷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与社会上同样具有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相应资质(格)的技术人员展开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价格公道、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确保技术权威地位,才是根本出路。
所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在压力面前,也有利于气象部门在防雷工作中早日跳出小富即安的圈子,充分行使防雷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面对更广阔的防雷工程市场,进一步挖潜增效,拓展空间,集中技术和人才搞好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把防雷事业做大做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确实对气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发展气象事业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2006年10月青海省也对原《青海省气象条例》进行了修订。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防雷减灾法律法规体系、相关制度和措施还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比如对于防雷检测的技术服务是否为市场行为,收费标准的确切法律依据,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列入施工、使用许可的建筑审批流程的法律依据等,以及与电信行业部门规章的抵触,加油站使用的加油枪静电检测与技术监督机构管理职能和相应技术规范的交叉,属地管理与气象系统上下级之间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能的矛盾等等。法理上的不明确和管理上的不规范使实际工作的难度加大。《行政许可法》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有些即使在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的问题,其实上位法并不支持,或是容易产生异议。真正有案件进入法律程序时,我们就会面临很大的败诉可能。
因此气象部门在加强上级主管机构对下级的防雷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的同时,通过不断总结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充分考虑各级气象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络、理顺关系,密切协作,形成社会合力,与当地政府府法制办、建设局、安监局、州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协商,营造出良好的外围法制环境,改善防雷减灾工作环境。
我州最基层的县级气象局人员编制数量较少,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许多都是一人身兼数职,对于防雷工作要求“政、事、企”完全分离,确实不太现实。如果说技术服务和防雷工程的工作职能有交叉还勉强能对付的话,那么防雷行政执法却是绝对不能与前两者等同视之的。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县局应积极联系当地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利用“3.23”、“12.4”等宣传日对通讯、计算机网络、易燃易爆场所安全员,以及学校、工矿、企业等部门主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防雷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防雷知识、强调安装防雷装置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也对优化防雷执法环境有积极的意义。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与人大、安监局等职能部门联合进行执法检查,依法进行全面执法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联合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对个别典型的案例进行严肃查处和跟踪报道,也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总之,我州气象部门应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和新时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抓住机遇,强化素质,创新机制,明确职能,加强管理,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与防雷技术服务、工程设计施工等业务发展的关系,提高防雷减灾工作的社会地位,扩大社会影响力,早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所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在压力面前,也有利于气象部门在防雷工作中早日跳出小富即安的圈子,充分行使防雷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面对更广阔的防雷工程市场,进一步挖潜增效,拓展空间,集中技术和人才搞好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把防雷事业做大做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确实对气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发展气象事业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2006年10月青海省也对原《青海省气象条例》进行了修订。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防雷减灾法律法规体系、相关制度和措施还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比如对于防雷检测的技术服务是否为市场行为,收费标准的确切法律依据,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列入施工、使用许可的建筑审批流程的法律依据等,以及与电信行业部门规章的抵触,加油站使用的加油枪静电检测与技术监督机构管理职能和相应技术规范的交叉,属地管理与气象系统上下级之间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能的矛盾等等。法理上的不明确和管理上的不规范使实际工作的难度加大。《行政许可法》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有些即使在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的问题,其实上位法并不支持,或是容易产生异议。真正有案件进入法律程序时,我们就会面临很大的败诉可能。
因此气象部门在加强上级主管机构对下级的防雷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的同时,通过不断总结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充分考虑各级气象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络、理顺关系,密切协作,形成社会合力,与当地政府府法制办、建设局、安监局、州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协商,营造出良好的外围法制环境,改善防雷减灾工作环境。
我州最基层的县级气象局人员编制数量较少,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许多都是一人身兼数职,对于防雷工作要求“政、事、企”完全分离,确实不太现实。如果说技术服务和防雷工程的工作职能有交叉还勉强能对付的话,那么防雷行政执法却是绝对不能与前两者等同视之的。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县局应积极联系当地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利用“3.23”、“12.4”等宣传日对通讯、计算机网络、易燃易爆场所安全员,以及学校、工矿、企业等部门主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防雷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防雷知识、强调安装防雷装置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也对优化防雷执法环境有积极的意义。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与人大、安监局等职能部门联合进行执法检查,依法进行全面执法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联合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对个别典型的案例进行严肃查处和跟踪报道,也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总之,我州气象部门应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和新时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抓住机遇,强化素质,创新机制,明确职能,加强管理,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与防雷技术服务、工程设计施工等业务发展的关系,提高防雷减灾工作的社会地位,扩大社会影响力,早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