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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1.农村法治现状的
1.1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1.1.1内容过于原则,规范性、可操作性差,特别是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难以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
1.1.2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領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无法可依。
1.1.3立法层次低。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且法律法规的内容政策性强,规范性、可操作性差。
1.2农民法律意识落后
1.2.1情义本位的思想观念严重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中国人历来憧憬“和谐”,讲求“仁爱”,因而举整个社会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这些思想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思想还是能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但如果过度地滥用,势必造成情法混乱、徇情枉法。过分追求情义的情感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着极大的消极作用。 而这种思想在现如今的中国农村仍然大量的存在,而且在农村还异常的“吃得开”。
1.2.2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制约着农村法治建设
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在我国农村中还普遍存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却知之甚少,义务意识在广大农民的心中占据了大量的空间,传统思想的“灌输和继承”使得农民的权利意识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内心里愈加排斥,更加难以接受。那些为了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或未来利益的法律,在农村很难在短时期内获得人们的认同。
2.解决方法
2.1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
2.1.1完善立法
关于农村立法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通过经济立法或行政立法来反映农民的一些切实要求。如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等,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在内容上加以完善,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计划,确定法规的主旨,把应当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进行提炼、规范上升到法的高度。同时,可以考虑吸收一些当地有益习惯,使之更切合当地实际和农民生活,而且利于执行。另一方面,也要克服立法超前的问题,相应地修改一些与农村实际不符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注意不同部门法与不同类别法之间的关系,真正建构起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秩序。
2.1.2加强执法和司法
首先,改革现有执法司法体制。可将执法重心适当从市、县移至乡镇,变一些政府执法部门由县垂直领导为县、乡(镇)双重领导,并可试行由乡(镇)直接领导的体制;也可在乡镇人民法庭设立巡回分庭,对一些简单案件就地审理,就地判决与执行,降低诉讼成本,使更多纠纷进入法律处理程序;在农村村一级设立司法专员,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和深入法律宣传。其次,加强司法、执法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司法、执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以及从内部扼制腐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2.2新农村法治建设应全面贯彻法治原则
2.2.1可持续发展原则。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切实解决建设新农村中存在问题的治本之策。首先,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全面清理有关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相关制度,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创制、修改、废止等立法活动,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精神制度化和法律化。其次,是适应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全面改革与完善包括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宣传以及广大农民守法在内的农村法制的实施保障体系,真正使可持续发展从理想变为现实。
2.2.2法治统一原则。无论是善法之治或恶法之治,也不管是简法之治或繁法之治,凡欲使法律发挥制度效应,法治的统一性就是必须的。[14]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不仅是对于国家法治建设的整体性要求,也是对于农村法治的具体要求。其中的关键在于坚持不抵触原则,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大胆地进行制度创设与更新。既要及时把改革与发展中取得的新成果运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努力实现农村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又要积极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农村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移植实现国外制度的国内化,保持中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开放性。与此同时,还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有关农业和农村法律的实施与实现,真正做到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不因主体、时间和空间的差异而有不同。
(作者单位:158308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系)
1.农村法治现状的
1.1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1.1.1内容过于原则,规范性、可操作性差,特别是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难以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
1.1.2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領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无法可依。
1.1.3立法层次低。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且法律法规的内容政策性强,规范性、可操作性差。
1.2农民法律意识落后
1.2.1情义本位的思想观念严重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中国人历来憧憬“和谐”,讲求“仁爱”,因而举整个社会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这些思想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思想还是能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但如果过度地滥用,势必造成情法混乱、徇情枉法。过分追求情义的情感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着极大的消极作用。 而这种思想在现如今的中国农村仍然大量的存在,而且在农村还异常的“吃得开”。
1.2.2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制约着农村法治建设
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在我国农村中还普遍存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却知之甚少,义务意识在广大农民的心中占据了大量的空间,传统思想的“灌输和继承”使得农民的权利意识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内心里愈加排斥,更加难以接受。那些为了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或未来利益的法律,在农村很难在短时期内获得人们的认同。
2.解决方法
2.1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
2.1.1完善立法
关于农村立法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通过经济立法或行政立法来反映农民的一些切实要求。如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等,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在内容上加以完善,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计划,确定法规的主旨,把应当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进行提炼、规范上升到法的高度。同时,可以考虑吸收一些当地有益习惯,使之更切合当地实际和农民生活,而且利于执行。另一方面,也要克服立法超前的问题,相应地修改一些与农村实际不符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注意不同部门法与不同类别法之间的关系,真正建构起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秩序。
2.1.2加强执法和司法
首先,改革现有执法司法体制。可将执法重心适当从市、县移至乡镇,变一些政府执法部门由县垂直领导为县、乡(镇)双重领导,并可试行由乡(镇)直接领导的体制;也可在乡镇人民法庭设立巡回分庭,对一些简单案件就地审理,就地判决与执行,降低诉讼成本,使更多纠纷进入法律处理程序;在农村村一级设立司法专员,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和深入法律宣传。其次,加强司法、执法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司法、执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以及从内部扼制腐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2.2新农村法治建设应全面贯彻法治原则
2.2.1可持续发展原则。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切实解决建设新农村中存在问题的治本之策。首先,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全面清理有关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相关制度,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创制、修改、废止等立法活动,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精神制度化和法律化。其次,是适应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全面改革与完善包括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宣传以及广大农民守法在内的农村法制的实施保障体系,真正使可持续发展从理想变为现实。
2.2.2法治统一原则。无论是善法之治或恶法之治,也不管是简法之治或繁法之治,凡欲使法律发挥制度效应,法治的统一性就是必须的。[14]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不仅是对于国家法治建设的整体性要求,也是对于农村法治的具体要求。其中的关键在于坚持不抵触原则,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大胆地进行制度创设与更新。既要及时把改革与发展中取得的新成果运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努力实现农村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又要积极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农村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移植实现国外制度的国内化,保持中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开放性。与此同时,还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有关农业和农村法律的实施与实现,真正做到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不因主体、时间和空间的差异而有不同。
(作者单位:158308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