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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最近,笔者随税务稽查人员对乡镇企业进行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一些乡镇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作出减免税的规定。如某乡政府决定,凡引资ic万元以上者,免征第一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并实行保税措施。当税务稽查人员对这些招商引资的乡镇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结算时,厂方以乡镇政府的红头文件为由而拒交。这些乡镇政府以“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为借口,擅自作出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这是严重违反税收法律的。(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减免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任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