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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修订,在第一款中增设第(三)、(四)项,即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情形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情形.但是刑法该次修正没有将吸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近几年来查处的一些重特大交通事故,经查有些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所致,吸毒驾驶行为亟需纳入刑法规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