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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由利益高度一致的整体分化为利益不同的多个阶层,导致了利益的分化、表达的不同偏好和效果差异。与农民利益表达有关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合法的表达渠道不畅通,代言组织缺失。农民利益表达法律机制的已有研究成果大多以农民利益同质性为预设前提,忽视了农民分化的影响。今后应当重点关注农民利益表达的法治机制,培育代言组织,分类建立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相契合又适合不同阶层农民进行利益表达的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