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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LocalBitcoins”系一家成立于芬兰的比特币(虚拟货币)场外交易平台,支持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及iTunes礼品卡、amzon礼品卡等多种支付方式。该平台因注册方法简单,交易便捷,支付方式不受限制,发展成全球最大的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之一。用户注册登录之后可在平台发布出售意向或购买意向信息,并可在信息中附加要求特定的一种或几种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双向选择,达成交易协议后,相应交易项下的比特币被锁定,待卖方收款后确认放行,锁定的比特币转至买方账户,如卖方不放行买方可依付款凭证向平台申请仲裁,平台查验付款属实则自动放行。
案情回顾:
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牛某登陆“LocalBitcoins”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期间,偶然发现买方使用iTunes礼品卡支付时,卖方可以在领取礼品卡内金额后拒不放行,而买方通常无法提供礼品卡的原始购买票据,也难以证实支付时该礼品卡未被使用过,因此一般不会申请平台仲裁,即使申请仲裁也难以裁定付款有效,遂对外宣传传授赚钱技术、包教包会,15天回本。9月期间,牛某收取刘某10万元“学费”,传授刘某通过okcoins平台购买比特币后,再通过注册“LocalBitcoins”账户发布出售比特币信息,并要求对方使用iTunes点卡付款,并告诉刘某在领取点卡金额后不需确认交易成功,在特定期限内买方如不申诉交易项下锁定的比特币即返回原账户。刘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游戏点卡并出售获利。2017年10月期间,因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管理政策的调整,境内用户无法登陆“LocalBitcoins”平台,刘某要求退还学费被拒报案案发。
证据状况:
根据在卷证据,牛某对传授刘某如何在“LocalBitcoins”比特币交易平台上完成交易并如何利用交易规则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以及依此收取刘某费用10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认定。
刘某在“LocalBitcoins”交易平台上通过交易获取iTunes点卡,并将点卡以18000元出售的事实可以认定,但因交易平台已无法登陆,境外电子数据无法调取,与刘某在平台上交易比特币并支付iTunes点卡的也是外国人,无法核实具体交易情况。
争议焦点:牛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种意见认为:牛某以传授如何在比特币交易平台上诈骗外国人购买比特币所支付的游戲点卡的犯罪方法,招收学员并非法获利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该意见认为“传授犯罪方法”是指直接或间接以语言、文字、图像、动作等方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经验(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传授给他人。被传授人是否使用了该犯罪方法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构成,刘某是否实施诈骗的事实不清不影响牛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犯罪方法不仅包括方法本身构成犯罪的情形,如制造枪支、爆炸物,制造毒品等;也包括方法本身不违法,或者方法本身有多种用途,但传授用于具体犯罪的情形,如开锁、雕刻、制图,既有合法用途也可能成为犯罪手段,如果明知他人欲实施盗窃传授开锁技能,明知他人欲招摇撞骗传授他人如何制作假证件,结合具体内容也应当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
本案中虽然传授他人如何在“LocalBitcoins”平台上进行比特币交易本身不违法,但结合本案事实,牛某实施的是传授他人虚构交易意图、诈骗他人财物的具体方法,是意图明显、步骤清晰、方式确定的完整方法,该方法一旦实施,即可能发生相应的社会危害性,与传授犯罪方法罪规定的“犯罪方法”具有同质的社会危害性。
另一种意见认为:牛某所传授的不是犯罪方法,牛某所传授的交易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交易行为与非法占有财物不是方法与结果的关系,虽然牛某是教刘某怎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其所传授的方法不是非法占有得以实现的关键,即这一方法不是足以产生犯罪危害结果的方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举动犯,一旦完成传授,无论被传授者有无实施该方法,都构成犯罪。而教唆犯不单独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依附于实行犯的行为定罪处罚。可见传授犯罪方法本身即具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的基础就在于所传授犯罪方法本身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方法一般指某种具体的犯罪技能或犯罪经验,对于非天然犯罪方法的判断应当尤为慎重,必须主客观相一致,即主观上有犯罪的意图,客观上传授的是具体的犯罪手段、方式。
2、本案中,牛某传授刘某在OKCoin平台上购买比特币,在LocalBitcoins平台上发布比特币交易信息并要求买方使用礼品卡支付均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传授他人登陆上述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的方法不是一般违法方法,也不是犯罪方法。
3、LocalBitcoins平台具备相应的安全交易措施以及争议仲裁规则,牛某并非通过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破坏交易安全,而是利用多数买家可能无法提供iTunes礼品卡发票,在收到对方支付的iTunes礼品卡后,不确认收款放行交易项下的比特币,或向仲裁谎称买家提供的iTunes礼品卡系已被使用,是违反诚信交易原则的欺诈行为。因此即便把牛某传授的内容视为方法,其传授的也是不诚信交易的一般违法行为方法。
4、牛某所使用的在交易中不诚信的欺诈行为并不必然得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非法获利的重要前提是权利人对权利的放弃和处置。交易中,牛某一方占有iTunes礼品卡中的金额时,交易项下牛某的比特币仍处于锁定状态,只有买方在一定期限内不提起申述、仲裁,不提供发票或充值记录,才会被平台确认对方付款无效。
故牛某是传授刘某在交易中采用不诚实守信的一般违法手段,通过利用买方不愿意浪费时间对小额交易申述仲裁,从而放弃权利的处分行为,得以获取不当利益。不宜以犯罪论处。
作者简介:杨莹洁,1985年3月出生,女,汉族,湖南湘潭人,湘潭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在读,工作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LocalBitcoins”系一家成立于芬兰的比特币(虚拟货币)场外交易平台,支持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及iTunes礼品卡、amzon礼品卡等多种支付方式。该平台因注册方法简单,交易便捷,支付方式不受限制,发展成全球最大的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之一。用户注册登录之后可在平台发布出售意向或购买意向信息,并可在信息中附加要求特定的一种或几种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双向选择,达成交易协议后,相应交易项下的比特币被锁定,待卖方收款后确认放行,锁定的比特币转至买方账户,如卖方不放行买方可依付款凭证向平台申请仲裁,平台查验付款属实则自动放行。
案情回顾:
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牛某登陆“LocalBitcoins”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期间,偶然发现买方使用iTunes礼品卡支付时,卖方可以在领取礼品卡内金额后拒不放行,而买方通常无法提供礼品卡的原始购买票据,也难以证实支付时该礼品卡未被使用过,因此一般不会申请平台仲裁,即使申请仲裁也难以裁定付款有效,遂对外宣传传授赚钱技术、包教包会,15天回本。9月期间,牛某收取刘某10万元“学费”,传授刘某通过okcoins平台购买比特币后,再通过注册“LocalBitcoins”账户发布出售比特币信息,并要求对方使用iTunes点卡付款,并告诉刘某在领取点卡金额后不需确认交易成功,在特定期限内买方如不申诉交易项下锁定的比特币即返回原账户。刘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游戏点卡并出售获利。2017年10月期间,因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管理政策的调整,境内用户无法登陆“LocalBitcoins”平台,刘某要求退还学费被拒报案案发。
证据状况:
根据在卷证据,牛某对传授刘某如何在“LocalBitcoins”比特币交易平台上完成交易并如何利用交易规则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以及依此收取刘某费用10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认定。
刘某在“LocalBitcoins”交易平台上通过交易获取iTunes点卡,并将点卡以18000元出售的事实可以认定,但因交易平台已无法登陆,境外电子数据无法调取,与刘某在平台上交易比特币并支付iTunes点卡的也是外国人,无法核实具体交易情况。
争议焦点:牛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种意见认为:牛某以传授如何在比特币交易平台上诈骗外国人购买比特币所支付的游戲点卡的犯罪方法,招收学员并非法获利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该意见认为“传授犯罪方法”是指直接或间接以语言、文字、图像、动作等方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经验(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传授给他人。被传授人是否使用了该犯罪方法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构成,刘某是否实施诈骗的事实不清不影响牛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犯罪方法不仅包括方法本身构成犯罪的情形,如制造枪支、爆炸物,制造毒品等;也包括方法本身不违法,或者方法本身有多种用途,但传授用于具体犯罪的情形,如开锁、雕刻、制图,既有合法用途也可能成为犯罪手段,如果明知他人欲实施盗窃传授开锁技能,明知他人欲招摇撞骗传授他人如何制作假证件,结合具体内容也应当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
本案中虽然传授他人如何在“LocalBitcoins”平台上进行比特币交易本身不违法,但结合本案事实,牛某实施的是传授他人虚构交易意图、诈骗他人财物的具体方法,是意图明显、步骤清晰、方式确定的完整方法,该方法一旦实施,即可能发生相应的社会危害性,与传授犯罪方法罪规定的“犯罪方法”具有同质的社会危害性。
另一种意见认为:牛某所传授的不是犯罪方法,牛某所传授的交易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交易行为与非法占有财物不是方法与结果的关系,虽然牛某是教刘某怎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其所传授的方法不是非法占有得以实现的关键,即这一方法不是足以产生犯罪危害结果的方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举动犯,一旦完成传授,无论被传授者有无实施该方法,都构成犯罪。而教唆犯不单独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依附于实行犯的行为定罪处罚。可见传授犯罪方法本身即具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的基础就在于所传授犯罪方法本身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方法一般指某种具体的犯罪技能或犯罪经验,对于非天然犯罪方法的判断应当尤为慎重,必须主客观相一致,即主观上有犯罪的意图,客观上传授的是具体的犯罪手段、方式。
2、本案中,牛某传授刘某在OKCoin平台上购买比特币,在LocalBitcoins平台上发布比特币交易信息并要求买方使用礼品卡支付均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传授他人登陆上述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的方法不是一般违法方法,也不是犯罪方法。
3、LocalBitcoins平台具备相应的安全交易措施以及争议仲裁规则,牛某并非通过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破坏交易安全,而是利用多数买家可能无法提供iTunes礼品卡发票,在收到对方支付的iTunes礼品卡后,不确认收款放行交易项下的比特币,或向仲裁谎称买家提供的iTunes礼品卡系已被使用,是违反诚信交易原则的欺诈行为。因此即便把牛某传授的内容视为方法,其传授的也是不诚信交易的一般违法行为方法。
4、牛某所使用的在交易中不诚信的欺诈行为并不必然得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非法获利的重要前提是权利人对权利的放弃和处置。交易中,牛某一方占有iTunes礼品卡中的金额时,交易项下牛某的比特币仍处于锁定状态,只有买方在一定期限内不提起申述、仲裁,不提供发票或充值记录,才会被平台确认对方付款无效。
故牛某是传授刘某在交易中采用不诚实守信的一般违法手段,通过利用买方不愿意浪费时间对小额交易申述仲裁,从而放弃权利的处分行为,得以获取不当利益。不宜以犯罪论处。
作者简介:杨莹洁,1985年3月出生,女,汉族,湖南湘潭人,湘潭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在读,工作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