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读到贵刊第8期刊载的《“除斥期间”不维权,即使“假钻”也无奈》一文受益匪浅,但文中张玉玉买假钻戒受骗后,因为未能在法定的“除斥期间”维权而错过了主张权利的机会,我感觉,她遭受几万元的损失就因为时间错过而得不到任何赔偿,这令人非常惋惜,我想问一下,张玉玉的维权还有别的补救办法吗?
湖南 刘 杨
刘杨朋友:
你好!
第8期刊登的关于张玉玉“除斥期间”不维权的文章,旨在强调“除斥期间”这种概念,提醒读者在买到假货后应及时进行维权。“律师说法”中也是着重解释“除斥期间”的撤销权的时间限定。当然,张玉玉除了从这一最直接的角度进行维权外,还可以依法在维权路上采取下列办法:
一、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据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此罪是数额犯,不受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限制。张玉玉购买两枚钻戒,其首饰店老板销售金额为3万多元,虽然没达到构成犯罪数额的5万元以上,但如果公安机关经过案前调查或侦查,若能发现并查证首饰店老板还有其他类似的欺诈销售犯罪行为的,就可以达到立案标准。而首饰店老板一旦构成犯罪,张玉玉就可以在法院审判环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达到维权目的。
二、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对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者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采取此办法时,也要注意时效。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举报此种违法行为应在2年之内。
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官)
栏目管理、编辑/李建华
E-mail:weixiao731023@163.com
湖南 刘 杨
刘杨朋友:
你好!
第8期刊登的关于张玉玉“除斥期间”不维权的文章,旨在强调“除斥期间”这种概念,提醒读者在买到假货后应及时进行维权。“律师说法”中也是着重解释“除斥期间”的撤销权的时间限定。当然,张玉玉除了从这一最直接的角度进行维权外,还可以依法在维权路上采取下列办法:
一、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据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此罪是数额犯,不受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限制。张玉玉购买两枚钻戒,其首饰店老板销售金额为3万多元,虽然没达到构成犯罪数额的5万元以上,但如果公安机关经过案前调查或侦查,若能发现并查证首饰店老板还有其他类似的欺诈销售犯罪行为的,就可以达到立案标准。而首饰店老板一旦构成犯罪,张玉玉就可以在法院审判环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达到维权目的。
二、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对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者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采取此办法时,也要注意时效。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举报此种违法行为应在2年之内。
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官)
栏目管理、编辑/李建华
E-mail:weixiao73102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