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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的频繁,人们对于司法活动的关注越来越多,继而出现了社会舆论与民意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有些甚至左右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文章将从几个案例中讨论社会舆论与民意的不同含义以及其对司法公正审判的影响。
关键词:社会舆论;民意;司法公正
一、社会舆论与民意
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1]伴随社交平台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于司法活动的关注度更高,在微博、微信等公眾平台上发声的机会也更多,社会舆论对整个社会的运行发展产生了更多的影响。通常我们把舆论和民意当作一回事,但实际上民意是人民群众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而舆论更多时候作为一种心理状态,语言或其他只是舆论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不少案件也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法官并未按照严谨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思维进行最终判决,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本文通过几个案例简要陈述对社会舆论和民意对司法审判公正的影响的看法和观点。
二、司法审判活动中是否应遵循舆论和民意
通常一件有重大争议的案件,一经报道,会在社会中引起广泛热烈的讨论,加之现今媒体在报道案件时的大肆渲染以及为博得眼球而成为“标题党”,并不能完整真实的还原案件的事实,再加上一些涉案人物的社会背景几经揣测,人们“仇富仇官”的狭隘心理也会作用在反映出来的舆论讨论中。
曾经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继承案,法院迫于当时的舆论压力,将此案定性为民事活动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判决遗嘱无效,原告因为其“小三”的特殊身份而丧失了对赠予遗产的继承权,法官没有坚持民事活动中意思自治,在遗嘱没有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凭借公序良俗四字认定无效,我们讲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在道德面前我们又将人三六九等,在案件中法院又站在了道德的一方,在道德评判大于法律评判的情况下,我们是否还能适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的权益。从案件结束到现在,也有十余年的时间,但是纵观社会百态,婚外情、包养情妇等现象相较于十年前绝对是增长而非减少。
再来看看另一个讨论比较广泛的案件,药家鑫案,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到了被害人张妙,因害怕被记住车牌号而将被害人连捅八刀致死,案件一经报道便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的关注,加上媒体的渲染,人们认为药家鑫有着复杂的背景,从而网络上衍生出药家鑫必须判死刑的舆论。量刑时会考虑到社会影响,避免人们走上违反犯罪道路。但是,这也不能成为法官审理案件最终量刑的依据,不知道什么时候平民愤成为了最主要的目的。不少人也在这场风波平息后,开始反思是否是社会舆论与民意绑架了司法活动,导致药家鑫最后被判处死刑,并且在现行中国计划生育的体制下,在判处死刑时是否应该考虑存留养亲制度。
舆论和民意都具有以下的特点:人们并非直接接触案件事实,通过传闻、新闻消息的传播获得了信息,并没有对案件事实有真实客观的了解就進行了并非理性而客观的评判。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要在司法行为形式上保持中立,要一视同仁对待当事人,由于信仰、教育背景、生活环境的不同,法官也有自己的主观好恶和个人偏见,但是在进行职业审判活动时,法官就必须回归到一个理性人的角色,摒弃好恶偏见,成为居中审理的裁判者,以平等和公允的态度一视同仁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否则就是违背法官职业伦理的表现。[2]所以,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能以平民愤而为目的,更应该追求正义与公平。
三、如何避免舆论与民意左右司法审判活动进行
(1)建立专门的司法资讯平台。我国司法系统相对信息闭锁,对于案件信息流通不畅,导致很多媒体断章取义,或者仅凭采访到的信息就编辑发送报道。比如之前不少媒体报道某大学生假期掏鸟窝被判入狱,文章一经报道,在微博等公开平台引起热议,不少人对中国法制提出质疑,不少人觉得法院、司法机关不依法行事。后来经有关部门出面解释,以及不少网友的资料搜集,才知道这名大学生获刑并非掏“鸟窝”如此简单,而是持气枪狩猎,捕杀国家珍稀保护动物。消息一出,民众又一边倒的支持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我国当前信息传播中存在不少误区,信息不真实而引发不良的社会舆论,同时也表现出舆论与民意的不稳定性,总是容易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变化而变化。所以建立一个准确有效的案件信息发布平台是当务之急,可以有效的避免不实消息的外传,更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监督,在这样的机制下,产生的舆论和民意才有可能趋向于理性化,更有助于司法审判。
(2)提高法官素养、加强职业伦理培训。法官在整个案件审判过程中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求我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聆听民意,但是司法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平民愤,而是真正的正义和公平。法律不能形同虚设,不按照证据和正确量刑的考虑,而简单听从民意,那么司法就成为了被民意绑架的工具,而丧失其独立性。司法审判机关还应当恪守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的底线,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是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互动的底线,对于网络舆论大潮,司法审判机关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不应亦步亦趋,而丧失底线。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建设,遵守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审判。[3]
(3)加强普法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如同虚设”,守法的传统才是真正能阻止犯罪的,这种传统又在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植根下来,也就是,法律是世俗政策的工具,也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4]所以,我们应当加强普法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和正确的民意,更有利于司法活动的开展与进行。
参考文献:
[1]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1999:11
[2]刘正浩,胡克培.法律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马梦驰.网络舆论视野下的司法审判.法律杂谈,2016(01):251
[4]贺艳梅.司法与民意在刑事审判中的冲突及其对策探究——药家鑫案引发的思考,2012(21):52
作者简介:
陈丹彤(1993~),女,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专业。
关键词:社会舆论;民意;司法公正
一、社会舆论与民意
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1]伴随社交平台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于司法活动的关注度更高,在微博、微信等公眾平台上发声的机会也更多,社会舆论对整个社会的运行发展产生了更多的影响。通常我们把舆论和民意当作一回事,但实际上民意是人民群众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而舆论更多时候作为一种心理状态,语言或其他只是舆论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不少案件也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法官并未按照严谨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思维进行最终判决,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本文通过几个案例简要陈述对社会舆论和民意对司法审判公正的影响的看法和观点。
二、司法审判活动中是否应遵循舆论和民意
通常一件有重大争议的案件,一经报道,会在社会中引起广泛热烈的讨论,加之现今媒体在报道案件时的大肆渲染以及为博得眼球而成为“标题党”,并不能完整真实的还原案件的事实,再加上一些涉案人物的社会背景几经揣测,人们“仇富仇官”的狭隘心理也会作用在反映出来的舆论讨论中。
曾经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继承案,法院迫于当时的舆论压力,将此案定性为民事活动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判决遗嘱无效,原告因为其“小三”的特殊身份而丧失了对赠予遗产的继承权,法官没有坚持民事活动中意思自治,在遗嘱没有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凭借公序良俗四字认定无效,我们讲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在道德面前我们又将人三六九等,在案件中法院又站在了道德的一方,在道德评判大于法律评判的情况下,我们是否还能适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的权益。从案件结束到现在,也有十余年的时间,但是纵观社会百态,婚外情、包养情妇等现象相较于十年前绝对是增长而非减少。
再来看看另一个讨论比较广泛的案件,药家鑫案,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到了被害人张妙,因害怕被记住车牌号而将被害人连捅八刀致死,案件一经报道便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的关注,加上媒体的渲染,人们认为药家鑫有着复杂的背景,从而网络上衍生出药家鑫必须判死刑的舆论。量刑时会考虑到社会影响,避免人们走上违反犯罪道路。但是,这也不能成为法官审理案件最终量刑的依据,不知道什么时候平民愤成为了最主要的目的。不少人也在这场风波平息后,开始反思是否是社会舆论与民意绑架了司法活动,导致药家鑫最后被判处死刑,并且在现行中国计划生育的体制下,在判处死刑时是否应该考虑存留养亲制度。
舆论和民意都具有以下的特点:人们并非直接接触案件事实,通过传闻、新闻消息的传播获得了信息,并没有对案件事实有真实客观的了解就進行了并非理性而客观的评判。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要在司法行为形式上保持中立,要一视同仁对待当事人,由于信仰、教育背景、生活环境的不同,法官也有自己的主观好恶和个人偏见,但是在进行职业审判活动时,法官就必须回归到一个理性人的角色,摒弃好恶偏见,成为居中审理的裁判者,以平等和公允的态度一视同仁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否则就是违背法官职业伦理的表现。[2]所以,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能以平民愤而为目的,更应该追求正义与公平。
三、如何避免舆论与民意左右司法审判活动进行
(1)建立专门的司法资讯平台。我国司法系统相对信息闭锁,对于案件信息流通不畅,导致很多媒体断章取义,或者仅凭采访到的信息就编辑发送报道。比如之前不少媒体报道某大学生假期掏鸟窝被判入狱,文章一经报道,在微博等公开平台引起热议,不少人对中国法制提出质疑,不少人觉得法院、司法机关不依法行事。后来经有关部门出面解释,以及不少网友的资料搜集,才知道这名大学生获刑并非掏“鸟窝”如此简单,而是持气枪狩猎,捕杀国家珍稀保护动物。消息一出,民众又一边倒的支持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我国当前信息传播中存在不少误区,信息不真实而引发不良的社会舆论,同时也表现出舆论与民意的不稳定性,总是容易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变化而变化。所以建立一个准确有效的案件信息发布平台是当务之急,可以有效的避免不实消息的外传,更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监督,在这样的机制下,产生的舆论和民意才有可能趋向于理性化,更有助于司法审判。
(2)提高法官素养、加强职业伦理培训。法官在整个案件审判过程中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求我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聆听民意,但是司法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平民愤,而是真正的正义和公平。法律不能形同虚设,不按照证据和正确量刑的考虑,而简单听从民意,那么司法就成为了被民意绑架的工具,而丧失其独立性。司法审判机关还应当恪守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的底线,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是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互动的底线,对于网络舆论大潮,司法审判机关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不应亦步亦趋,而丧失底线。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建设,遵守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审判。[3]
(3)加强普法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如同虚设”,守法的传统才是真正能阻止犯罪的,这种传统又在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植根下来,也就是,法律是世俗政策的工具,也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4]所以,我们应当加强普法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和正确的民意,更有利于司法活动的开展与进行。
参考文献:
[1]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1999:11
[2]刘正浩,胡克培.法律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马梦驰.网络舆论视野下的司法审判.法律杂谈,2016(01):251
[4]贺艳梅.司法与民意在刑事审判中的冲突及其对策探究——药家鑫案引发的思考,2012(21):52
作者简介:
陈丹彤(1993~),女,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专业。